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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
荣昌府规〔20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区住房城乡建委为区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教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有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归集为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其中:价值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确定,损失补偿、奖励补助标准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见附件)执行。
四、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具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集体会审,集体会审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五、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无记载或记载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具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集体会审,集体会审的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按已公布的补偿方案执行。
本意见施行期间,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
补偿科目 |
补偿标准 |
说明及要求 | |||||
单项明细 |
昌元、昌州 |
其他建制镇、街道 | |||||
损失补偿 |
1 |
非住宅的停产停业 |
/ |
/ |
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执行。 | ||
2 |
室内装饰装修 |
住宅 |
200-400元/平方米 |
200-400元/平方米 |
1. 具体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但最高标准不超过400元/㎡;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及相应的标准进行计算。 2. 房屋征收当事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中装饰装修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
非住宅 | |||||||
3 |
附属设施 |
民用 |
水表 |
600元/户 |
600元/户 |
1. 如有行业现行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否则执行本意见规定。 2.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意见规定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给予补偿。 3. 本条此处所指的“户”以缴费户为单位。 4. 非民用附属设施不能提供安装发票或合同的,按《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
电表 |
600元/户 |
600元/户 | |||||
天然气 |
3500元/户 |
3500元/户 | |||||
闭路 |
450元/户 |
450元/户 | |||||
宽带 |
300元/户 |
300元/户 | |||||
非民用 |
按照发票或合同金额补偿 | ||||||
4 |
非住宅的设施设备 |
/ |
/ |
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执行。 | |||
奖励补助 |
5 |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
住宅 |
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算。另再给予3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
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算。另再给予3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
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评估价值计算奖励。 | |
非住宅 |
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 |
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 | |||||
6 |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
住宅 |
100元/户·日 |
100元/户·日 |
1.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3.非住宅单户提前签约奖励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实行阶梯补偿。 | ||
非住宅 |
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10元/平方米·日; 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不含)至500平方米(含)部分:6元/平方米·日 被征收房屋面积500平方米(不含)以上部分:3元/平方米·日 |
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10元/平方米·日; 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不含)至500平方米(含)部分:6元/平方米·日 被征收房屋面积500平方米(不含)以上部分:3元/平方米·日 | |||||
奖励补助 |
7 |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
一档:20000元/户 二档:22000元/户 |
一档:20000元/户 二档:22000元/户 |
给予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单户奖励。 一档:被征收房屋面积或认定为合法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不包含100平方米); 二档:被征收房屋面积或认定为合法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包含100平方米) | ||
8 |
搬迁补助 |
住宅 |
2000元/户·次 |
1800元/户·次 |
|||
非住宅 |
1.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仓库用房:每户30元/平方米·次; 2. 生产用房:每户40元/平方米·次。 |
1.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仓库用房:每户25元/平方米·次; 2. 生产用房:每户35元/平方米·次。 |
1.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仅享受1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须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可以享受2次搬迁补助。 2. 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 ||||
9 |
临时安置补助 |
住宅 |
每户20元/平方米·月 |
每户15元/平方米·月 |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享受临时安置补助。 |
备注:
1.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表格中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
2.被征收房屋面积包含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
3.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所对应的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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