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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荣昌府规〔2024〕4号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区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决定继续划定荣昌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荣昌区行政区域范围。
禁猎期为5年。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夹、地弓、滚笼、犬捕、鹰抓、捕鸟网、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弓弩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热成像等方法进行猎捕。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023-46743110(区公安局) 023-61471660(区林业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荣昌府通〔2019〕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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