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日,区政府印发《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荣昌府规〔2024〕4号,以下简称《通告》)。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了解《通告》内容,区林业局对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9年6月,区政府发布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陆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荣昌府通〔2019〕2号),该《通告》已于2024年6月到期,为进一步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区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继续划定荣昌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
二、文件制定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对于新增的一种禁猎工具和一种禁猎方法,区林业局在征求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法律顾问、镇街代表、野生动物保护专家意见后达成一致。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专栏,将该文件进行了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开挂网,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在经过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禁猎区
荣昌区行政区域范围。
二、禁猎期
禁猎期为5年。
三、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夹、地弓、滚笼、犬捕、鹰抓、捕鸟网、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弓弩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热成像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七、举报电话
023-46743110(区公安局) 023-61471660(区林业局)
八、发布与实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荣昌府通〔2019〕2号)同时废止。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晓明,联系电话:6147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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