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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事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成文日期 ]
  • 2024-08-12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2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民政局
  • [ 有性 ]
荣昌区养老机构备案办事指南(2024年版)
日期: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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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1.新登记设立的养老机构;

2.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

3.原许可到期,需备案的养老机构;

4.需要法人、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变更的养老机构。

二、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本)

2.《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三、实施机关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四、备案流程

1.受理时限: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

2.办理地址:荣昌区民政局(农业大厦408室)

3.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联系电话:023-61478882

6.收费标准:

7.相关要求: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原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无须登记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执行登记备案制度。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符合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备案,未达到条件的,应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日常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时,应提交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法人登记、消防验收或备案和环境评估资料,资料齐全的,即收即办,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资料不齐的,养老机构补齐资料。养老机构备案需规范命名,登记名称行业可表述为“养老院”“老年养护中心”“老年护养中心”“老年养护院”“颐养院”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

五、申请材料

1.根据备案机构实际情况填报《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或《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2.根据要求提交《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3.根据备案机构性质提交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根据备案机构实际情况提交自有服务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如为租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住建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资料、环评报告或备案资料以及机构建筑竣工图片;

5.备案申请材料清单,详见下表。

备案申请材料清单一览表

材料名称

要求

线下办理

原件份数

(份)

复印件

份数(份)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或《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盖公章

2

0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盖公章

2

0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副本、盖公章

0

2

营业执照

副本、盖公章

0

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副本、盖公章

0

2

如是自有房屋,需提供服务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如是租赁,需提供租赁房屋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

盖公章

0

2

住建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资料

盖公章

0

2

环评报告或备案资料

盖公章

0

2

机构建筑竣工图片(包括建筑外立面和房屋内部场景)


0

10

(盖公章)

附件:

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 备案承诺书

5.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6.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

3.法人登记机关: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法定代表人身份号码:

7.服务范围:

8.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9.养老床位数量:

10.服务设施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11.联系人:

12.手机号码:          邮箱: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备案编号: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及有关材料收到并予以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1.名称:

2.地址: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服务范围:

5.养老床位数量:

6.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向相关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和遵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备案管理、服务规范、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等规定。

3.养老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以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相关要求。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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