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对象: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二、发放标准:从2024年9月起,我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25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监护人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居)委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镇(街道)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
(四)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
四、需提交的资料:
(一)孤儿监护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孤儿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一式两份;
(四)填写完备的《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五)入户调查孤儿情况记录;
(六)乡镇(街道)初审会议记录;
(七)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八)已满18周岁在读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五、补贴发放方式: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到孤儿监护人或本人银行账户。
六、终止发放:孤儿年满18周岁(除在中学或中等职校就读的孤儿外),从其18岁生日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期间,发现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从当月起停发其基本生活费。
附件1
孤儿监护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书(样表) | ||||||||
×××村(居)委会(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本人名叫×××,男(女),居住在×××区县×××镇乡(街道)×××村(居)×××组(号),身份证号码为×××,为×××监护人,与×××是××亲属(或近亲属)关系。他(她)于×年×月×日出生,户籍在×××区县×××镇乡(街道)×××村(居)×××组(号),于×年×月×日起在我家养育。现向你处申请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 | ||||||||
申请人:××× | ||||||||
附件2
重庆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样表)
编号: | ||||||||
儿童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 |
||||
户籍所在地 |
||||||||
就学 情况 |
||||||||
儿童 类别 |
父母双亡□父母均被宣告死亡□父母均被宣告失踪□ 父母一方被宣告死亡,另一方被宣告失踪□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宣告失踪□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宣告死亡□ | |||||||
监护人 情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与儿童 关系 |
住址 |
|||||||
联系电话 |
监护人签名: | |||||||
乡镇 (街道) 审核 意见 |
||||||||
(公章) | ||||||||
承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 ||||||||
区县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
(公章) | ||||||||
承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 ||||||||
说明: |
1.编号由乡镇(街道)按年按序编列。 | |||||||
2.孤儿类别以“√”表示。 | ||||||||
3.本表一式二份,区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各保存一份。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