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荣昌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区委第117次常委会会议和区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3 日
荣昌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一、纳入申报审批的财政资金范围
(一)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年初部门预算落实到各预算单位且有具体项目用途的财政资金。
(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的资金。
1.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明确了具体使用单位的资金。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给予补助的资金,明确了具体使用单位,必须按相关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2.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需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给予补助的资金中需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由区政府依法自主统筹安排。
(三)财政预算政策性增加事项的资金。
1.按政策正常增人增资提标、工资性附加以及人员清算等增加的基本支出。
2.市上、区委和区政府通过文件、会议纪要等已明确财政支出政策或标准事项,需在执行中据实结(决)算增加的项目支出。
(四)财政预算非政策性增加事项的资金。
1.年初预算预留待安排的资金。指区财政局年初预算安排,但未落实到具体单位的资金。
2.已收回的存量资金。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中央安排结转超2年、市级结转超1年并已分配到预算单位,由区财政局收回的资金。
3.区本级追减清零的资金。指预算年度末未使用完毕并由区财政局按相关程序予以追减收回的区本级预算结余资金。
二、纳入申报审批的财政资金管理
(一)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申报审批管理。
按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部门预算编制方案,由各单位申报编制,区委财经委员会审定,区人代会批准区本级预算后,由区财政局下达,各预算单位按进度使用。
(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的资金申报审批管理。
1.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明确了具体使用单位的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办理。
2.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需进行二次分配或统筹整合的资金,由相关单位商区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经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区长初审后,50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查同意、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区长审批、1000万元及以上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后,由区财政局办理。
(三)财政预算政策性增加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批管理。
1.按政策正常增人增资提标、工资性附加及人员清算等增加的基本支出,由区财政局审核办理。
2.市上、区委和区政府通过文件、会议纪要等已明确财政支出政策或标准事项,需在执行中据实结(决)算增加的资金,由相关单位(实施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区长签注后,再提交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
(四)财政预算非政策性增加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批管理。
1.资金审批权限。
在预算执行中,对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当年累计财政预算增加资金,按以下权限审批:
(1)区委常委会。区委常委会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安排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财政预算增加事项,由主管部门向区委常委会会议报告。
(2)区政府常务会。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安排在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财政预算增加事项,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3)区长。区委常委会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已决定落实但尚未确定额度的财政预算增加事项以及安排在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和特事特办的财政预算增加事项。
(4)分管财政副区长。安排在50万元以下和特事特办的财政预算增加事项。
2.资金申报办理的程序。
(1)单位申报程序。各单位申请所有的财政资金一律以电子公文形式向区政府请示,由区政府办公室呈报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区长及分管财政的副区长签注后转区财政局办理。
(2)财政办理程序。区领导签批了具体补助金额的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办理;区领导签批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的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程序提出建议后,按本办法“资金审批权限”办理。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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