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区路内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经2017年5月8日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荣昌区路内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路内临时停车收费管理,规范路内车辆停放秩序,确保市民安全便捷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2014〕5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区内路内临时停车收费管理。
第三条 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城区路内临时停车收费日常管理工作,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庆市昌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收费工作。
第四条 城区路内临时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区发展改革委按照重要商圈内高于重要商圈外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第五条 城区重要商圈划分由规划、市政、公安、商务等部门提出意见,由区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城区路内临时停车收费对象为核载人数9人(含9人)以下的小型客车,准载0.6吨以下的微型载货车,机动三轮车及电动三、四轮车,非此类车辆不得停放。
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
免收停车费。
第七条 城区路内临时占道停车点管理者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点收费区域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收费人员应佩戴服务标识,持证上岗,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路内临时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城区路内临时占道停车点管理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涂改停车泊位,违反规定的,由区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承担赔偿,并按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车辆停放者应当服从收费人员的指挥,进入指定停车泊位线内,一车一位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停放后应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自行做好安全、防盗工作。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者因自身过错造成道路停车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车辆停放者应遵守路内临时停车管理规定,并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对违反规定的,由区公安、市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侮辱、殴打收费人员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占道停车点被撤出或调整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路内临时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7〕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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