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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日期: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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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昌元、昌州城区区域)

  成渝城际铁路—统升路—万福路—昌州工业园区片—迎宾大道(南段)—城南大道(含荣昌永生会馆、荣昌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成渝铁路—高新区工业园区片区—永荣总医院—虹桥社区服务中心—工人村片区—香国大道(含拓新·香国城和玖阳·海棠新城)—成渝高速—金科·礼悦东方项目部—廖家坝—杜家坝片区—G348成渝城际铁路合围及合围外200米内区域。

    二、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洞、高铁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经营、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本区禁放区以外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八、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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