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现有下列2101辆机动车(见附件)因涉嫌交通违法,被荣昌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且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机动车被扣留之日起30日内未向荣昌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现予以公告,请各位驾驶员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相应车辆手续到我支队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附:被扣留车辆清单
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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