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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关于扣留违法机动车当事人按期接受处理的公告
日期: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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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现有下列2101辆机动车(见附件)因涉嫌交通违法,被荣昌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且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机动车被扣留之日起30日内未向荣昌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现予以公告,请各位驾驶员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相应车辆手续到我支队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附:被扣留车辆清单

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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