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稳步推进荣昌区人民医院扩建项目,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rongch ang.gov.cn)公告,征求各拟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求意见对象为荣昌区人民医院扩建项目规划红线内各房屋权利人,征求意见对象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向该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4日
(联系人:廖博明,联系电话:46786530)
附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扩建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稳步推进人民医院扩建项目,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户数
(一)征收范围:荣昌区昌元街道(原昌元镇)宝城路二段47号A幢(原昌元镇宝城路职业中学集资楼A幢);荣昌区昌元街道(原昌元镇)广场北路20号B(原昌元镇宝城路职业中学集资楼B幢)、C、D幢(原昌元镇荣联路60号)及附号等相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片区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面积及户数:征收总面积16069.36㎡;涉及房屋所有权人139户。
二、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由征收部门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二)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的规定,由该片区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确定的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征收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三、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
(五)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六)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589号)
(七)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13〕32号);
(八)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四、征收补偿对象
荣昌区人民医院扩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权利人。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遵循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
(四)遵循征收个人住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原则。
六、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价格
详见预评估结果,最终以正式评估结果报告为准。
七、征收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和用途原则上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档案的记载为准。
(二)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产权证为一户,一个产权证有多个共有权人的仍按一户计算。
(三)被征收住宅用房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用房公摊系数高于15%的,以证载建筑面积作为应补偿建筑面积。
(四)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五)关于个人房地产被征收后承受房屋契税减免问题。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契税减免规定。
(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一处或一处以上房屋,不补价差的免征契税;补价差的以所补差价为计税依据,按规定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2)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各类补偿性质款项可抵减契税计税依据。取得的一处以上房地产货币补偿可累加计算;购置一处以上房屋,可分别抵减契税计税依据,抵减总额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
2.上述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地产权属人、公有住房使用人以及纳入征收补偿对象的被征收个人家庭成员。重新承受房屋包括“适用对象”之外权利人的(夫妻关系除外),对应房屋份额部分不适用上述减免规定。
3.被征收个人应与房地产征收部门或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时间不得超过重新承受房屋“房地产权证”注明的发证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在补偿协议原件上注明抵减契税计税依据的额度,签注“已享受契税减免”意见,加盖印章。
(六)未经规划、建设及国土房管等部门认定,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它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征收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1.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评估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确认补偿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并一次性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具体内容包括: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单价,补偿金额为:房屋评估单价×房屋确认面积。
(2)其它补助补偿奖励费用。根据《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13〕32号),并结合该片区实际情况执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可获得如下其它补偿费用:
①搬迁补助费(计发1次):住宅用房1000元/证·次;
②提前签约奖励费:住宅用房40元/日;
③搬迁误工补助费:500元/证;
④货币补偿补助费:住宅30000元/证;
⑤积极搬迁奖励费:在该片区《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10000元/证计发积极搬迁奖励费。在该片区《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计发此项费用。
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计算,由征收人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
(3)附属设施补偿费:
①天然气户头补偿费:3583元/户;
②水户头补偿费:1800元/户;
③电户头补偿费:600元/户;
④闭路设施补偿费:560元/部
(4)设备设施补偿费:生产企业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由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度予以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5)无证建筑补偿费:由征收人按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价格一次性货币补偿。
(6)附属物和装饰装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由该片区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作为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物,能拆卸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由该片区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7)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2018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10日自行在荣昌辖区内购买住宅房屋的,可凭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到区房屋征地拆迁办公室,按荣昌府发〔2013〕32号文件的规定标准领取6个月过渡费用;并按原房屋确认面积对被征收人自主购买房屋进行300元/㎡奖励,但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所登记的权利人必须与货币补偿协议权利人一致。在该片区《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享受此两项奖励政策。
2. 产权调换。
(1)基本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海德月亮湾2#楼第3-26层1-7号房屋中予以安置,原则上一个产权证只能选择一套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屋,并与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住宅用房超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安置房价格按照安置房评估价格下浮10%计算,超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价格按安置房评估价格计算。
在该片区《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征收人将所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确认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补差款(安置房屋评估价格减去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差额部分)作为奖励补助给被征收人,即“等面积不补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的,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评估价格与征收人结清产权调换差价。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部分,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与被征收人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在该片区《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按照同等价值产权调换的原则执行,不再适用“等面积不补差价”的优惠政策的安置方式。
(2)签约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期限。
①该片区签约、搬迁期限为30天,具体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一律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暂定为24个月,自签约期限届满起据实计算过渡期限。
(3)其它补助补偿奖励费用。根据《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13〕32号),并结合该片区实际情况执行。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可获得如下其它补偿费用:
①搬迁补助费(计发2次):住宅用房1000元/证·次;
②提前签约奖励费:住宅用房40元/日;
③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该片区过渡期限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在100㎡以下的,每户每月按800元计算;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在100㎡以上(含100㎡)的,每证每月按900元计算。
④搬迁误工补助费:500元/证。
⑤积极搬迁奖励费:在该片区《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10000元/证计发积极搬迁奖励费。在该片区《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计发此项费用。
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计算,由征收人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
(4)无证建筑补偿费:由征收人按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价格一次性货币补偿。
(5)附属物和装饰装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该片区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作为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物,能拆卸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由该片区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装修标准详见补偿标准及费额表)。
(6)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内原有的水、电、天然气等设施由征收人按照原标准在安置房屋中予以恢复,费用由征收人承担。如涉及相关设施更新换代所产生的差额部分,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7)设备设施补偿费:生产企业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由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度予以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8)因征收人的责任(或原因)使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的过渡期限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征收人应当按原标准的百分之一百加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直到安置房屋验收合格,通知接房止。
(9)安置房公摊面积费用的缴纳。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安置住房公摊系数在15%以内,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
(10)安置房屋选择及质量标准。
①安置区域。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由征收人提供的海德月亮湾2#楼第3-26层1-7号房屋中,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规定的选房原则,在安置房中自行选择。
②选房方式。
被征收选择住宅用房安置房屋采取抽签方式决定选房及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
③安置房屋质量标准。
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的住宅安置房屋必须符合国家普通民用住宅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和质量标准;未通过规划、消防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安置房屋不得交付使用;安置房屋的室内设施按安置房屋的相关规定执行;
④住宅安置房物业专项维修基金。
住宅安置房需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被征收人缴交。但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缴交;安置房面积等于或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缴交,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交。
⑤安置房情况。
若安置房因规划设计进行调整导致安置房结构、户型、面积发生变化的,被征收人可重新签订安置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⑥安置房门牌号。
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门牌号若与公安机关核定的门牌号不一致时,以公安机关核定的门牌号为准。
(七)资金结算。
1.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所有补偿款项在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由征收人据实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一次性全额支付房屋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提前签约奖励费、积极搬迁奖励费及误工补助等费用;同时,被征收人要向征收人缴纳安置房款,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协议时向征收人缴纳60%,余款在安置房屋交房时据实结算。
3.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须向征收人缴纳搬迁保证金50000元/证(此款不计利息),待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后由征收人退还给被征收人。
八、违约责任
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事项执行,如其中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解决,其它任何部门无权干涉。
九、办理须知
(一)办理要件。
1. 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
3. 水、电、气、闭路电视(数字电视)使用证或缴费发票及水费、电费、气费完清证明。
4. 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1. 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证件—签订协议—领取房屋补偿费用—腾空交房—退还搬迁保证金。
2. 产权调换办理程序:确认证件—签订选房确认书—签订协议—结算相关补偿费用—腾空交房—退还搬迁保证金—办理接房手续。
十、法律责任
征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者非法获得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阻碍征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生效时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