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重庆市荣昌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的通知》(荣地指〔2023〕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0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工作原则........................................................................................ 1
1.4 适用范围........................................................................................ 1
2 应急组织体系.................................................................................... 2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
2.2 各镇(街道)职责....................................................................... 7
2.3 现场组织机构............................................................................... 7
3 强降雨期间避险转移撤离............................................................ 10
3.1 工作目标...................................................................................... 10
3.2 避险转移撤离区域圈定及范围划定...................................... 11
3.3 避险转移撤离降雨阈值............................................................ 12
3.4 避险转移撤离人员..................................................................... 12
3.5 安置方式和安置点选取............................................................ 13
3.6 信息发布...................................................................................... 13
3.7 组织实施...................................................................................... 13
3.8 避险转移撤离管控..................................................................... 14
3.9 返回论证...................................................................................... 15
4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送................................................................ 15
4.3 信息报送...................................................................................... 19
5 先期处置........................................................................................... 20
6 分级响应........................................................................................... 21
6.1 应急响应流程............................................................................. 21
6.2 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40
6.3 响应调整...................................................................................... 41
6.4 响应终止...................................................................................... 41
7 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 42
7.1 后期处置...................................................................................... 42
7.2 社会救助...................................................................................... 43
7.3 保险理赔...................................................................................... 43
7.4 调查评估...................................................................................... 43
7.5 新闻发布...................................................................................... 44
8 应急保障........................................................................................... 44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44
8.2 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保障....................................................... 45
8.3 应急队伍保障............................................................................. 45
8.4 交通运输保障............................................................................. 45
8.5 医疗卫生保障............................................................................. 46
8.6 治安保障...................................................................................... 46
8.7 资金保障...................................................................................... 46
8.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46
8.9 制度保障...................................................................................... 47
8.10奖励和责任.................................................................................. 47
9 预案管理........................................................................................... 48
9.1 预案制定...................................................................................... 48
9.2 预案修订...................................................................................... 48
9.3 宣传、培训和演练..................................................................... 49
10.1 名词解释.................................................................................... 49
10.2 制定与解释部门....................................................................... 50
10.3 预案颁布实施........................................................................... 50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为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荣昌区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救援,统一领导、分工联动,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反应及时、运转高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科学施救、有序施救。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荣昌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2. 指导和检查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准备和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
3. 负责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4. 组织、指挥、调度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5. 收集、掌握地质灾害有关信息,发布一般、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6. 指导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展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2.1.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部队和民兵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行动;指导镇(街道)武装部组织民兵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参与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宣传报道,发布地质灾害抢险处置救援工作进展信息。
区委网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地质灾害救灾网络舆情的监测、研判、处置引导工作和舆情管控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积极争取中央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负责指导有关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做好沿线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区教委:负责学校建设工程、校园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师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
区科技局:负责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和治安工作,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司法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支付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地质灾害诱发的环境污染次生灾害开展排查、监测和处置。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城市建设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工程、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道路交通建设工程、公路沿线、河流干线的航道及控制区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职责范围内所管辖的商贸流通企业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协助组织地灾抢险救援物资保障。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旅游景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和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负责采取措施,作好加强灾区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评估与防控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含在建)、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工程性项目周边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应急抢险处置工作,核实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生产受灾情况,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制定抢险救灾方案;组织、指挥、协调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及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收集、汇总灾情,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救灾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救灾资金。
区林业局:负责林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将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全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按照工作需要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
区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所监管企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应急通信保障。
区消防救援局:参与地灾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
区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团区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现场救护;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
荣昌火车站、高铁北站:负责铁路沿线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保障抢险救援铁路运输需要。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区级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地灾抢险救援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地质灾害抢险救援任务。
2.2 各镇(街道)职责
负责组织制订实施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负责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先期紧急处置,及时组织实施人员紧急救助,疏散安置受地灾威胁人员,控制地质灾害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等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辖区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2.3 现场组织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在受灾地区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工作组组长担任。在现场指挥部未成立前,由事发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负责先期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3.2 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专家、抢险救援、治安防范、医疗卫生、新闻发布、后勤保障、调查评估共8个工作组,也可根据灾害类型和特点等实际情况调整、删减工作组,或增设其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其中关于新闻报道、舆论控制、事后修复重建、事件调查等延续性工作,按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令继续后续处置。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局和事发地镇(街道)等有关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为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收集现场指挥部和专项工作组抢险救援情况,起草汇报材料等;负责指挥部会议组织、记录,制发工作文件、会议纪要。
2. 专家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和事发地镇(街道)配合,成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家组。主要任务为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情况并监控次生灾害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提供气象、水文变化情况;会商研判地质灾害预警、应急响应级别及应急处置措施等,提出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有关建议,为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3.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武警中队、专业应急救援荣昌区支队(以下简称荣昌支队)等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救援组织配合。主要任务为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及监控次生灾害。
4. 治安防范组:由区公安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配合。主要任务为维护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和安置点治安;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5.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内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配合。主要任务为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重伤人员转运救治;开展受伤人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心理疏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
6. 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主要任务为负责新闻发布及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协调工作,舆情管控工作。
7.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道)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区商务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等部门配合。主要任务为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信保障;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的公路、水路、铁路交通运输保障,做好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灾资金和物资;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8. 调查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配合。主要任务是对该地质灾害事件的灾情、影响、发生原因、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起因、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已有地灾隐患点不伤人,新发地灾点不死人,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
1.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达橙色及以上时,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气象预警级别结合地质灾害风险区圈定全区避险转移撤离重点区域,制作避险转移重点区域分布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全区避险转移重点区域分布图,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应急、气象等相关部门及镇(街道)会商研判,结合当地降雨预报,进一步细化划定具体的避险转移范围及人员,并根据实况雨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2. 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预警信号为橙色及以上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应急、气象等相关部门及镇(街道)会商研判,确定紧急避险撤离范围及人员,实时追踪并做好避险撤离动态调整工作。
3. 避险转移撤离范围:临坡、临崖、临水、临沟等区域失稳破坏可能影响的范围,应根据地形地貌、地质结构、变形特征、成灾机理及影响对象等综合评估划定,由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4. 避险转移撤离重点范围: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28处及已经发现而没有纳入区级监测的地灾隐患点。对避险转移撤离范围、特别是重点范围的人员应提前做好宣传、演练工作,以便收到转移撤离指令时,能及时有序撤离。
避险转移撤离降雨阈值的设定依据历史数据进行推测、分区域确定和动态调整。应根据本辖区所在地历史降雨数据、地质条件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情况及历史降雨与灾险情发生的相对关系,细化各个地质灾害风险源具体的避险转移撤离降雨阈值。当研判可能造成房屋损毁人员伤亡时,即可下令撤离,不应强求一致,不应简单参考降雨量,应综合分析判断,组织相关单位应急会商后,划定撤离范围,做到应撤尽撤。
已有隐患点坚持“三个紧急撤离”原则,即危险隐患点强降雨时紧急撤离、隐患点发生异常险情时紧急撤离、对隐患点险情不能正确研判时紧急撤离。临坡、临崖、临水、临沟等非隐患点区域应加强雨前会商,根据撤离范围细化避险转移人员名单。
1.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为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应在强降雨来临之前,提前主动转移可能失稳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或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临坡、临崖、临水、临沟等区域受威胁群众,以及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风险的交通、水利、采矿、城乡建设等工程建设野外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
2. 避险转移撤离人员原则上应为避险转移撤离范围内全部人员。对于避险转移撤离范围内稳定性较好,经研判不会发生滑移和垮塌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不撤离人员。
由各镇(街道)负责避险转移撤离人员具体安置方式和场所。安置方式一般可采取紧急避难场所集体安置、投靠亲朋临时安置两种方式,根据受威胁群众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安置。
避险转移撤离安置点的设置,要统筹考虑当地地理环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口规模及分布、公共资源条件等因素,遵循安全可靠、通行便利、方便转移的原则,结合应急预案内容,优先选择地质条件稳定、具备一定生活条件的公共场所,设置避险转移撤离集中安置点,对于集中安置点要进行简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或暴雨预警级别达到橙色及以上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发布地质灾害避险转移撤离信息,同时将避险转移撤离信息发送至相关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四重”网格员和地防员,同时启动叫应机制。
2. 各镇(街道)收到避险转移撤离信息后,立即将避险转移撤离相关要求发送至村(社区)干部和受威胁群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避险转移撤离信息后,立即将避险转移撤离相关要求发送至相关企业、单位,立即启动叫应机制。
避险转移撤离工作采取镇街领导(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点的“层层包干”方式进行。收到撤离信息后,包村(社区)领导(干部)要迅速调度村(社区)干部组织地灾隐患点开展紧急撤离避让工作,做好撤离避让情况的跟踪督促和检查指导。村(社区)干部要迅速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按照撤离预案中的路线撤离至安置场所。
在避险撤离工作中,对不理解不配合的转移人员,要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对不服从指挥的,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应撤尽撤,全员安全撤离,不落一人。
在撤离避让中,各镇(街道)负责做好相应保障工作,确保紧急避险转移撤离群众“五有三防”,即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棉被、有临时住所,做好卫生防疫、消防隐患防范、次生灾害防治。
各镇(街道)应及时上报紧急撤离和安置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各镇(街道)要做好对转移撤离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严格落实管控措施,阻断擅自回流途径,强化危险区的安全管控,各管控路口和管控区域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撤离群众管控落实到人,由包村(社区)领导分片负责,村(社区)干部实行管控包干到户到人,对管控不力引发伤亡事故的,直接追究管控相关责任人监管责任,坚决杜绝因已撤离群众擅自回流造成人员伤亡。
避险转移撤离应形成工作闭环,强降雨或者抢险救援结束后,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驻守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地质灾害防治员、群测群防员开展雨后核查,结合核查情况,并组织专项论证,确定无风险后,转移撤离人员才能返回居住或作业。必要时,可采取监测、应急处置等措施降低风险后返回居住。
4.1.1 隐患排查
各镇(街道)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推进本辖区、本行业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巡查。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工作,科学划定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建立地质灾害风险台账,分类分级管理地质灾害风险。
4.1.2 重点勘查和综合防治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对威胁城镇、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的重要隐患点进行重点勘查。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实施综合治理和避险搬迁工程。
4.1.3 制订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成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订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根据防治规划拟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1.4 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要夯实群专结合的“四重”网格监测预警体系,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落实“四重”网格人员的岗位职责,在专家或专业队伍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群测群防监测,因地制宜使用高音喇叭、应急广播、鸣锣吹哨、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威胁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4.1.5 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
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镇(街道)。
4.2.1 预警分级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分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两类,预警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详见表4-1和表4-2。
表4-1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分级表
地质灾害气 象风险预警 |
风险描述 |
对应地质灾害预警等级 |
Ⅰ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
地质灾害Ⅰ级预警(红色) |
Ⅱ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
地质灾害Ⅱ级预警(橙色) |
Ⅲ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
地质灾害Ⅲ级预警(黄色) |
Ⅳ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
地质灾害Ⅳ级预警(蓝色) |
表4-2 地质灾害临灾预警分级表
预警分级 |
风险描述 |
红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各种短期临滑前兆特征显著,在数小时内或数天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很大。 |
橙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中后期,有一定的宏观前兆特征,在几天内或数周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大。 |
黄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初期,有明显的变形特征,在数月内或一年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较大。 |
蓝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进入匀速变形阶段,有变形迹象,一年内发生崩塌、滑坡和塌岸的可能性不大。 |
4.2.2预警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气象局会商研判后,按《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预警信息发布,并抄送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时限、风险范围、提示事项、防御应对措施建议等。
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其中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4.2.3 预警行动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发布后,全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预警预报级别,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对工作,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地质灾害风险大小、临时撤离转移受威胁群众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情况,按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险情予以应对。
(1)蓝色预警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区气象、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及地质灾害风险情况,定期更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有关单位及时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达至有关防灾责任人,组织开展预警区内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发现情况及时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通报。
(2)黄色预警
在蓝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有关单位密切关注降雨预报和降雨实况,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及时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达至受威胁群众,提醒其做好转移撤离准备;对黄色预警区内的地质灾害极高、高风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密巡查监测。
(3)橙色预警
在黄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短时预警预报,必要时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工作组加强督查;各镇(街道)、有关单位加密开展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必要时按照《重庆市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避险转移、撤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提前转移撤离受威胁群众;有关部门视情启动熔断机制,采取交通管制、关闭景区等临时性措施;区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红色预警
在橙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区政府适时在预警区内启动熔断机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派工作组进驻红色预警区指导镇(街道)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区应急救援队伍提前至高风险镇(街道)驻防。
4.2.4 预警行动调整和终止
根据气象条件以及实时雨情、水情、灾情(险情)监测情况变化,可动态调整预警级别,逐步升级或降级。超出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的,视为预警终止。
4.3.1 报送流程及时限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其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各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政府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接报后应在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上级单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雨情应急响应期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在每日17时前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送有关工作情况,有特殊情况时及时报送。
区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间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
4.3.2 报送内容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事件发生趋势等。
雨情应急响应期内每日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降雨量、转移安置人数、防范应对工作、发生灾情(险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等。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事发地镇(街道)和基层群众组织或区级有关责任单位应第一时间派人赴现场,采取控制措施,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并迅速上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区委、区政府值班室。
6.1.1 四级应急响应
1﹒雨情四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区气象主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或者区规划自然资源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橙色气象风险预警涉及的镇(街道)数量在3个以上不满5个,或者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区转移总人数在10人以上不满30人。
启动程序: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区气象、规划自然资源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道)会商研判,视情启动雨情四级应急响应。
雨情四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1)区应急管理局视频调度降雨镇(街道),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2)加强对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属地政府和有关责任人落实防灾责任。(3)向有关镇(街道)发出工作提示。(4)每日收集汇总全区地质灾害应对情况后及时上报。
区气象局:严密监测天气变化情况,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发布气象预警预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气象局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开展会商研判,实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督促有关镇(街道)组织“四重”网格员开展巡查排查工作,抽查在岗在位情况;督促专业监测单位及时关注监测平台监测数据变化,加强巡查,提前预警预报;视情派出专家工作组赴重点镇(街道)开展督导。
区应急管理局:加强抢险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准备;通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矿山、危化、工贸等企业做好防范应对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赴重点镇(街道)开展督导。
区水利局:及时发布山洪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通知预警区内山区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其加强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巡查;做好山洪、泥石流灾害协同应急抢险准备。
区住房城乡建委:通知预警区内山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其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
区文化旅游委:配合旅游景区主管部门通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景区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其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
区交通运输委:通知交通运营部门做好对公路、乡村道路等控制区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组织抢险队伍做好险情处置准备工作。
区教委:通知山区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学校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停止预警区内学校山区研学、实践等户外活动;督促其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
区民政局:通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机构等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其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关注,根据职能职责做好地质灾害巡查排查、抢险救援准备等工作。
属地政府:通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村(社区)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做好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巡查排查、监测预警、转移避险等防范应对工作;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2﹒险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人以上不满3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启动程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区应急管理、气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道)会商研判,视情启动险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
险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1)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调度事发地镇(街道),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必要时,组织区应急管理、地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专家成立专项指导组,赴灾害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3)收集汇总险情处置情况后及时上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视情派出工作组、专业技术力量、专家赴事发地镇(街道)指导做好灾害应急调查与风险监测、划定受威胁区范围、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措施等技术支撑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镇(街道)指导险情处置、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并根据镇(街道)需要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等。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灾害情况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做好有关领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政府:落实险情应对主体责任,及时上报险情信息,视情成立险情应对镇(街道)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做好危险区管控、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险情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3﹒灾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因灾受伤人数3人及以上不满5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启动程序: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气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会商研判,视情启动灾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
灾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1)区应急管理局调度事发地镇(街道),了解灾情处置应对情况,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必要时,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消防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成立专项指导组,赴灾害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3)发生跨镇(街道)的小型地质灾害时,由区应急管理局指定1个镇(街道)负责牵头处置,其他镇(街道)配合。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视情派出工作组、专业技术力量、专家赴事发地镇(街道)做好指导灾害应急调查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赴事发地镇(街道)指导镇(街道)现场指挥部运转、抢险方案制定与实施等工作。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做好有关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和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调集救援力量支援事发地镇(街道)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属地政府:落实灾情应对主体责任,视情成立镇(街道)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排危除险等抢险救援工作。
6.1.2 三级应急响应
1﹒雨情三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区气象主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或者区规划自然资源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橙色气象风险预警涉及镇(街道)数量在5个以上或地质灾害红色气象风险预警涉及镇(街道)数量在1个以上不满3个,或者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区转移总人数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
启动程序: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区气象、规划自然资源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道)会商研判,经分管副区长批准,启动雨情三级应急响应。
在雨情四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1)区应急管理局调度地质灾害高风险镇(街道),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2)组织区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区级工作组,赴重点镇(街道)督导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加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发布;派出专家工作组进驻重点镇(街道)指导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指导预警区内不稳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以及高易发区、高和极高风险区临坡、临崖、临水、临沟等区域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避险转移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预警区内高易发区、高和极高风险区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风险的采矿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派出工作组赴重点镇(街道)开展督导工作。
区水利局:指导预警区内高易发区、高和极高风险区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风险的水利等工程建设单位暂停建设作业,并做好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指导受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威胁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指导预警区内高易发区、高和极高风险区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风险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暂停建设作业,做好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统筹协调旅游景区主管部门督促关闭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涉及的旅游景区;视情暂停预警区内山区户外大型文旅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普通涉山涉水类景区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指导客运企业做好山区公路安全运营工作,必要时在预警区内采取停运等临时性措施。
区教委:指导预警区内山区受地质灾害隐患影响的学校视情停课停学。
区民政局:指导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机构等加强安全防范措施,视情开展人员避险转移工作。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关注,指导预警区内高易发区、高和极高风险区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风险的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属地政府:加密会商研判;派出包片干部进驻乡镇、村(社区)指导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派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和地防员加密巡查防控;视情启动熔断机制,采取交通管制、关闭景区等临时性措施;视情前置救援力量和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2﹒险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30人以上不满5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启动程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区应急管理、气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道)会商研判,经分管副区长批准,启动险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
在险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1)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调度事发地镇(街道),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情况,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相关单位、区级专项指导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开展抢险救援工作。(3)收集汇总险情处置情况后及时上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派出工作组、专业技术力量、专家赴镇(街道)做好指导灾害应急调查与风险监测、划定受威胁区范围、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措施等技术支撑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镇(街道)指导险情处置、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并根据镇(街道)需要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等。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做好有关领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政府:落实险情应对主体责任,及时上报险情信息,成立险情应对镇(街道)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做好危险区管控、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险情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3﹒灾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因灾死亡(含失联)人数1人,或受伤人数5人以上8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不满800万元。
启动程序: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气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会商研判,经分管副区长批准,启动灾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
在灾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1)组织区级专项指导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开展抢险救援工作。(2)组织区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地矿、消防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赴灾害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3)根据事发地镇(街道)需要,调集区级、周边镇(街道)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工作。(4)发生跨镇(街道)的中型地质灾害时,区应急管理局可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定1个镇(街道)负责牵头处置,其他镇(街道)配合。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派出工作组、专业技术力量、专家赴事发地镇(街道)做好指导灾害应急调查和风险监测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专家赴事发地镇(街道)指导镇(街道)现场指挥部运转、抢险方案制定与实施等工作,根据需要调集救援力量、物资支援事发地镇(街道)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视情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做好有关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和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调集救援力量支援事发地镇(街道)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属地政府:落实灾情应对主体责任,成立灾害抢险救援镇(街道)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排危除险等抢险救援工作。
6.1.3 二级应急响应
1﹒雨情二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区气象主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或者区规划自然资源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气象红色风险预警涉及镇(街道)数量在3个以上不满10个,或者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区转移总人数在100人以上不满300人。
启动程序: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区气象、规划自然资源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道)会商研判,经分管副区长批准,启动雨情二级应急响应。
在雨情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1)分管副区长调度灾害高风险镇(街道),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2)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区级工作组,赴重点镇(街道)督导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3)视情调派区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提前在重点镇(街道)驻防,强化抢险救援准备。(4)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5)视情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行业主管部门联络员进驻区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导预警区内不稳定和基本稳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高易发区、高和极高风险区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以及临坡、临崖、临水、临沟等区域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避险转移工作;督促专业监测单位加密监测。
区应急管理局:暂停预警区内采矿等野外作业,及时对有关工作人员开展避险转移工作;视情调派专业救援力量前置高风险镇(街道)驻防。
区水利局:暂停预警区内所有水利工程建设作业,指导做好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暂停预警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建设作业,指导做好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统筹协调旅游景区主管部门督促关闭预警区内所有旅游景区;暂停预警区内山区户外大型文旅活动。
区交通运输委:合理安排山区交通运力保障,停运预警区内危险山区客运线路;对国省县乡道重点路段实施巡查封控。
区教委:指导预警区内山区受地质灾害隐患影响的学校停课停学。
区民政局:指导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机构等开展人员避险转移工作。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关注,指导做好预警区内主管的所有野外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属地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加密会商研判,强化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排查、监测预警、转移避险等防范应对工作,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提前驻防,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2﹒险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不满1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8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启动程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区应急管理、气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道)会商研判,经分管副区长批准,启动险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
在险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1)分管副区长调度事发地镇(街道),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情况,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赴一线督导。(2)联系镇(街道)区领导带领区级专项指导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开展抢险救援工作。(3)收集汇总险情处置情况后及时上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派出由处级干部带队的工作组、专业技术力量、专家赴事发地镇(街道)做好指导灾害应急调查与风险监测、划定受威胁区范围、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措施等技术支撑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派出由处级干部带队的工作组赴事发地镇(街道)指导险情处置、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物资靠前驻防,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做好有关领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政府:落实险情应对主体责任,及时上报险情信息,成立险情应对镇(街道)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做好危险区管控、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险情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3﹒灾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因灾死亡(含失联)人数2人,或受伤人数8人及以上不满1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启动程序: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区气象、规划自然资源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紧急会商,经分管副区长批准,启动灾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
在灾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1)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级层面帮助解决需要紧急支援的事项。(2)成立灾害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援行动。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3)调集区级、周边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赴灾区,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支援。(4)视情组建后方指挥部,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1名处级干部牵头负责,有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在区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负责联络协调、处理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5)及时、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舆论引导。
区委宣传部: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救援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供电、燃气等企业做好保障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地质灾害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交通应急保障工作;协助开展人员疏散撤离;依法查处灾害期间出现的“打砸抢烧”、囤积居奇、制假贩假、散布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指导镇(街道)民政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度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资金,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安排应急调查队伍加强对灾害现场的应急调查分析、动态监测预警及周边隐患排查,研判灾害灾情及发展趋势,划定危险区范围;指导做好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场所的选择安排工作;指导开展排危除险及应急治理等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对因灾受损房屋开展安全鉴定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供水企业做好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区政设施抢险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修复毁坏的公路,抢通救援通道;负责协调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区商务委:协调和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必要时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现场和后方指挥部的运行保障工作;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牵头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工作。
团区委:负责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按照工作需要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发挥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群众。
区供电分公司:及时组织修复因灾受损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承担有关工作。
属地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待区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6.1.4 一级应急响应
1﹒雨情一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区规划自然资源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红色气象风险预警涉及的镇(街道)数量在10个以上,或者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区转移总人数在1000人以上。
启动程序: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区气象、规划自然资源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道)会商研判,经分管副区长同意,报区长批准,启动雨情一级应急响应。
在雨情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1)服务保障区长视频调度灾害高风险镇(街道),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提请区委主要领导部署防范应对工作。(2)组织由处级干部带队,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区级工作组,赴重点镇(街道)督导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3)视情调派区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提前驻防重点镇(街道),强化抢险救援准备。(4)收集汇总应对情况及时上报。(5)区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联络员进驻区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属地政府要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加密会商研判,指导山区人员提前做好避险转移工作,及时启动熔断机制,对重点部位进行管控封闭。
2﹒险情(单点)一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启动程序:分管副区长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道)会商研判,报请区长同意后,启动险情(单点)一级应急响应。
在险情(单点)二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1)服务保障区长视频调度事发地镇(街道),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成立险情处置应对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指定,组织指挥现场险情处置行动。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开展险情处置应对工作,调集专业技术力量、专家做好灾害应急调查与风险监测、划定危险区范围、制定排危除险技术方案等工作。必要时协调市级技术专家支持。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害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视情前置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做好有关领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政府:保障现场指挥部运行,按照现场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做好险情排危除险、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3﹒灾情(单点)一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因灾死亡(含失联)人数3人及以上,或受伤人数10人及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启动程序:分管副区长组织区应急管理、气象、规划自然资源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紧急会商,报请区长同意后,启动灾情(单点)一级应急响应。
在灾情(单点)二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1)在市指导组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成立区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总指挥长,区政府有关领导任副总指挥长。(2)成立灾害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指定,负责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援行动。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3)根据现场情况调集武警部队支援。(4)组建后方指挥部,由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指定1名副总指挥长牵头负责,有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在区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负责联络协调、处理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在区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后方指挥部。
属地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待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划定危险区范围。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受威胁群众避险转移;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对安置场所进行地震、洪灾、地质灾害等风险评估,确保安置场所安全;组织和调运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鼓励受灾群众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临时困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3)开展人员搜救。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各方应急救援力量,调配救援装备,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根据需要,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4)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员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生活需要和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5)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车辆、物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致伤致残。加强卫生防疫。开展心理援助。
(6)开展应急监测与处置。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析、监测预警及周边隐患排查,会商研判灾情(险情)及发展趋势,指导开展排危除险及应急治理等应急处置措施,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
(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制,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做好社会治安风险监测、矛盾纠纷化解,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涉及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其他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变化、灾情(险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经会商研判或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风险或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1.1 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事发镇(街道)逐户建立因灾死亡人员台账,对死亡人员及家属及时进行抚恤,帮助做好有关善后工作。逐户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害导致无房可住的受灾群众,通过组织投亲靠友、租借公房、搭建帐篷等方式妥善进行安置,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三无”户及时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按照依靠政府统筹、密切部门配合、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建房合理的指导原则,及时、妥善帮助倒房困难农户恢复重建基本住房,全力保证下一年春节前竣工入住。逐户建立冬春需救助人口台账,及时安排冬春救助款物,确保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安全越冬度荒、祥和过年。
7.1.2 恢复重建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事发地镇(街道)牵头,组织做好地质灾害现场清理、后续监测、排除障碍,尽快恢复交通、通讯、电力、燃气、水利等基础设施,统筹安排好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7.1.3 卫生防疫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受灾现场和灾民安置场所的消毒和疫情的监控工作。
7.2.1 社会捐赠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负责接收社会、个人向灾区和受灾人员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要做好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2.2 司法救济
区司法局要为因灾致贫的困难群众无偿提供司法援助,帮助受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
7.2.3 心理劝慰
充分发挥邻里社区、基层组织和医院的作用,针对受灾群众开展心理咨询和对死难者家属帮扶。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调查评估组应立即对该地质灾害事件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并向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报告;大型及以上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按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一般、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统筹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媒体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大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按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构建有线、无线和卫星等完善的通信系统,并配备多路传真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保证日常应急管理联络安全、畅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队伍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远程会商信息系统建设,利用渝快政、企业微信、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切实提高全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需求,配备满足中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需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建立以市级库为依托、区级库为主体、镇(街道)储备点为基础、村(社区)储存室(间)为补充的四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现场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可紧急征用或调用其他部门和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装备和器材工具参与应急处置。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消防、交通、市政、医疗、通信、供电、供气、供水、森林等专业抢险队伍负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各镇(街道)结合实际建立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区公安局要及时对受灾地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区交通运输委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行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有关医疗机构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待伤情稳定后,转入各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区公安局、受灾镇(街道)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维护秩序,严禁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
区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地质灾害防治投入和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规划,建立与学校、公园、广场等相应管理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提供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临时安置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临灾“叫应”、提前避险转移、“六情一动态”信息报送等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检查制度及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灾情速报等日常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快制订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快速反应等配套制度,为保障预案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对有以下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1. 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和迟报、漏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
2. 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3. 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 人为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5. 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本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各镇(街道)应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或修编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相关程序颁布实施。
本预案应至少五年修订一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4.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镇(街道)应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或修编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印发实施。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协同区委宣传部、区教委、区文化旅游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团区委等部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自救互救能力。
全区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熟悉本级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部门、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各镇(街道)每年组织至少1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单点演练;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每2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实战演练。
(1)地质灾害险情:已出现地质灾害临灾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质体有关情况,包括对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规模、影响范围、威胁人员和财产等情况的预估。
(2)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情况,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受灾规模、引发因素、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有关影响等。
(3)重要地质灾害:指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以及需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对的较大、一般地质灾害灾情或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4)“四重”网格员:指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工程师、镇(街道)技术管理员等四重地质灾害基层监测预警预报人员。
(5)预警行动:针对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的通知》(荣地指〔20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荣昌区地质灾害现状
2.重庆市荣昌区地质灾害防治通讯录
附件1:
重庆市荣昌区地质灾害现状
荣昌区地处川中丘陵区和重庆平行岭谷区交界地带,一般海拔300~400米,区内地貌多为丘陵、平坝宽谷、低山地带,地势北高南低,由东北向西南倾斜,起伏变化不大。区内大部分地段出露侏罗系沙溪庙组和遂宁组紫红色泥岩、砂质泥岩夹薄至厚层细至中粒石英砂岩、长石石英砂岩。根据最新一轮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荣昌区1:50000地质灾害风险详查与风险评估成果划定,我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主要涉及昌元、安富、荣隆、清升、双河、观胜等镇(街道),面积35.06km2,占比3.26%;中易发区面积160.70km2,占比14.92%;低易发区面积683.44km2,占比为63.46%;非易发区面积197.80km2,占比为18.37%。截至2024年底,我区实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4处,其中:滑坡12处;崩塌(危岩)12处。崩塌(危岩)、滑坡是区内主要的地质灾害类型,威胁群众106户319人,房屋577间16945平方米,估算受威胁直接经济损失预计1100余万元。每年汛期在长时间暴雨和洪水诱发下,还可能出现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本身具有特殊性和巨大的破坏性,对我区的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
附件2:
重庆市荣昌区地质灾害防治通讯录
单位 |
职务 |
值班电话 | |
区政府 |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
46733101 |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
46741006 | |
区应急管理局 |
陈修才 |
局长 |
46351008 |
李元章 |
副局长 |
46353677 | |
吴刚强 |
灾害管理科科长 |
15025345137 |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朱旭东 |
局长 |
46787051 |
刘骑康 |
副局长 | ||
廖承勇 |
地矿科长 |
13500367866 | |
万洺著 |
地环站负责人 |
13594375317 | |
地环站地质灾害工作人员 |
15213171854 | ||
昌元街道 |
镇街分管领导 |
15213433788 |
61478246 |
镇街专管人员 |
18623121199 |
||
昌州街道 |
镇街分管领导 |
17783999166 |
61478000 |
镇街专管人员 |
17623332272 | ||
广顺街道 |
镇街分管领导 |
13896197131 |
46355141 |
镇街专管人员 |
13679692920 | ||
峰高街道 |
镇街分管领导 |
18323421122 |
46212002 |
镇街专管人员 |
13983276404 | ||
安富街道 |
镇街分管领导 |
13883147311 |
46321320 |
镇街专管人员 |
17761300764 | ||
双河街道 |
镇街分管领导 |
13996047185 |
46261250 |
镇街专管人员 |
13637745225 | ||
荣隆镇 |
镇街分管领导 |
13399863818 |
46551004 |
镇街专管人员 |
18983134066 | ||
盘龙镇 |
镇街分管领导 |
15826127388 |
46510006 |
镇街专管人员 |
13983227330 | ||
仁义镇 |
镇街分管领导 |
15808052189 |
46432006 |
镇街专管人员 |
15213433779 | ||
吴家镇 |
镇街分管领导 |
18983826997 |
46495001 |
镇街专管人员 |
18723512445 | ||
河包镇 |
镇街分管领导 |
19122126869 |
46280666 |
镇街专管人员 |
18983827557 | ||
古昌镇 |
镇街分管领导 |
17708335868 |
81060111 |
镇街专管人员 |
18323481259 | ||
直升镇 |
镇街分管领导 |
18983130881 |
46230032 |
镇街专管人员 |
13500349069 | ||
万灵镇 |
镇街分管领导 |
17783999118 |
46237035 |
镇街专管人员 |
13983939808 | ||
清江镇 |
镇街分管领导 |
13983874968 |
46337318 |
镇街专管人员 |
17784280997 | ||
清升镇 |
镇街分管领导 |
13527536522 |
46256011 |
镇街专管人员 |
17783134040 | ||
龙集镇 |
镇街分管领导 |
13996158119 |
46556066 |
镇街专管人员 |
13883648906 | ||
观胜镇 |
镇街分管领导 |
13996066669 |
61478254 |
镇街专管人员 |
15213353019 | ||
远觉镇 |
镇街分管领导 |
18983825987 |
46528093 |
镇街专管人员 |
13678447429 | ||
铜鼓镇 |
镇街分管领导 |
13883171500 |
46475373 |
镇街专管人员 |
13372657182 | ||
清流镇 |
镇街分管领导 |
17388286558 |
46480584 |
镇街专管人员 |
13983998873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