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荣昌区耀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97990720J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段***号*幢
法定代表人:张*君
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同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市荣昌区耀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印刷车间正在生产,但印刷车间未完全密闭,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有机废气通过排风扇直接排入外环境。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2日、2024年8月2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8月22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3.2024年8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荣)环准〔2023〕066号)复印件;
证据1-4证明重庆市荣昌区耀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部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直接通过排风扇排入外环境,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5.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荣昌区耀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6.被检查人、被询问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
证据6-7证明被检查人、被询问人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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