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Q0CJ05
营业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东湖西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焦*
2024年8月9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区检察院干警对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北侧外一处空地露天堆放有两堆一般工业固废,其中一堆(面积约为60平方米)主要有:废包装、金属碎屑、角磨机废磨片;另一堆(面积约为340平方米)主要有:不合格产品、废边角料,均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进行贮存,该行为已构成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8月9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3.2024年8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8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
5.《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节选复印件;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节选复印件;
证据1-6证明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北侧外一处空地露天堆放有两堆一般工业固废,其中一堆(面积约为60平方米)主要有:废包装、金属碎屑、角磨机废磨片;另一堆(面积约为340平方米)主要有:不合格产品、废边角料,均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进行贮存,该行为已构成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7.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8.授权委托书;
9.被询问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9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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