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杨*辉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5694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银梭大道8号7幢4-5
营业场所: 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工业园区成渝公路东段眼镜产业园18号楼第一、二层
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坦骏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光学镜片、光学镜头生产项目于2023年3月开始正式生产,但生产过程中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UV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隔油+絮凝沉淀废水处理设施)未建成,产生的污染物未经环境保护设施处理直接排放,同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该行为已构成涉嫌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8月6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3.2024年8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
5.《重庆市坦骏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产量表》;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
证据1-6证明重庆市坦骏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事实。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坦骏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9.授权委托书;
10.被询问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0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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