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坦骏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AC1UA74A
营业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工业园区成渝公路东段眼镜产业园**号楼第*层
法定代表人:王*斌
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坦骏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从2023年3月生产以来精磨车间产生的废水(废切削液)是用桶装收集,工人转运至抛光车间洗手池内,流入与洗手池连通的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前期通过管道排入市政管道管网内,2024年7月7日后因市政管网堵塞,直接排入雨水沟最终流入荣峰河。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处置危险废物,根据你公司环评及生产天数计算非法处置排放废切削液(危险废物HW09)约4.28吨。该行为已构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7月26日现场补充调查视听资料;
3.2024年7月24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4.2024年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7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4份;
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
7.《重庆市坦骏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产量表》;
8.《重庆市坦骏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切削液出入库登记表》;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
10.《监测报告》;
证据1-10证明重庆市坦骏光学仪器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切削液)约4.28吨。
11.营业执照复印件;
1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坦骏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13.授权委托书4份;
14.被询问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
证据13-14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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