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渝荣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54097123A
营业场所:重庆市荣昌工业园区板桥园内
法定代表人:杨*华
2024年7月2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川渝联合检查组交办问题线索,对重庆渝荣玻璃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2023年12月29日-2023年12月31日,荣昌区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该公司正常生产,其在线监测设备数采仪缺失2023年12月30日20时12分-2024年1月1日11时22分之间数据;(2)根据在线监测数据显示,该公司2023年11月22日11时至12时显示有废气在线监测数据,但该公司人工标记显示为停运状态;(3)对该公司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在线设备(岛津NSA-3080A)进行3次示值误差测试,结果分别为73mg/m³、68mg/m³、49mg/m³,二氧化硫误差平均值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HJ75-2017)技术要求。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7月2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3.2024年7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
4.《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HJ75-2017)节选复印件;
5.重庆渝荣玻璃有限公司2023年12月30日-2024年1月1日在线监测数据截图、2023年11月22日在线监测数据截图、该公司在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上报停产持续时间截图;
证据1-5证明重庆渝荣玻璃有限公司构成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渝荣玻璃有限公司。
7.授权委托书
8.被询问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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