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唯美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92403666Y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增
2024年7月3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川渝联合检查组交办问题线索对重庆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公司脱硫塔及喷雾塔在线监测设备(两套NSA-3090设备)进行二氧化硫的全流路校准,发现示值误差平均值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超过±2.5%。脱硫塔抽取式粉尘仪显示烟尘数据从2024年5月29日至7月3日持续为0。以上行为已构成了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3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7月3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3.2024年7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7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
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节选复印件;
6.2024年5月29日至7月3日烟尘部分异常的在线监测数据截图;
7.2024年6月22日和2024年6月29日第三方运维记录表;
8.2022年3月至2024年7月运维记录节选复印件;
9.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12日重庆唯美陶瓷未在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企业端进行标记的截图;
10.重庆市荣昌区2024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公示。
证据1-10证明重庆唯美陶瓷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事实。
11.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唯美陶瓷有限公司。
12.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3.授权委托书
证据13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4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 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 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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