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英能威森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61ATTQXD
营业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创新大道*号*幢***
法定代表人:于*
2024年5月6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英能威森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有危险废物内部登记表,表中仅有危险废物入库信息,未见危险废物出库信息,也未单独建立危险废物出库台账。该行为已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5月6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3.2024年5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英能威森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环境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英能威森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5.授权委托书
6.被询问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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