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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4-00200
  • [ 发文字号 ]
  • 荣环责改字〔2024〕10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5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5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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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鑫顺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13X1364

营业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创新大道*号*幢

法定代表人夏*   

2024年5月7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鑫顺盛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存在混堆情形,将非危险废物(新购机油、磨刀用砂轮片及使用过的肋管加工刀具)贮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该行为已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7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5月7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3.2024年5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鑫顺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鑫顺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5.授权委托书

6.被询问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   

                              202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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