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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4-00196
  • [ 发文字号 ]
  • 荣环责改字〔2024〕1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5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5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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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BX3N5B

营业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东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辉 *

2024年5月24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在挤出车间(4号)擅自开工新建了12条尼龙隔热条挤出生产线,并于2023年12月建成、2024年3月正式投产,投资金额为人民1080000.00元(大写:壹佰零捌万元整),该行为已构成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5月24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3.2024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合同》复印件;

证据1-4证明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12条尼龙隔热条挤出生产线

5.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6.被询问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7.《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建12条尼龙隔热条挤出生产线总投资情况说明》

证据7证明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月在挤出车间(4号)擅自开工新建了12条尼龙隔热条挤出生产线,并于2023年12月建成、2024年3月正式投产,投资金额为人民1080000.00元(大写:壹佰零捌万元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   

                              20246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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