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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4-00195
  • [ 发文字号 ]
  • 荣环责改字〔2024〕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5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5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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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荣昌区宣发食品销售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3MACA55HE14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城南五支路*号附*号

经营者:郭*能

2024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同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荣昌区宣发食品销售经营部冻库压缩机产生的噪声进行了监督监测。根据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11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4〕第D4号)结果显示:荣昌区宣发食品销售经营部昼间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监测结果超标4dB(A),已涉嫌构成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10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1月10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3.2024年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4〕第D4号)结果显示:荣昌区宣发食品销售经营部昼间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监测结果超标4dB(A)。

5.《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复印件;

证据1-5证明20241月10荣昌区宣发食品销售经营部冻库压缩机排放的噪声超标4dB(A)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为荣昌区宣发食品销售经营部

7.被询问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四条“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以及住宅区域的配电、供排水等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和安装使用,排放噪声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查找超标原因并立即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   

                              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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