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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4-00194
  • [ 发文字号 ]
  • 荣环责改字〔2024〕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5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5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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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三羽禽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619WEUX3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虹桥社区*组*号

法定代表人:粟*

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三羽禽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你公司的项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年屠宰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条目,需按重点管理的要求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经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且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水污染物。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视听资料;4.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4月2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4〕第D43号)等证据为凭

   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公司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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