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6450680912R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
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新建的“整体搬迁工程”建设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该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30日擅自开工建设,总投资金额概算278033.91万元人民币。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视听资料;4.《营业执照》复印件;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荣发改审〔2021〕310号)复印件;7.《授权委托书》;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内容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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