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梁*彪(煤矸石贮存场)
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双矿社区长山岭路1组
经营者:梁*彪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6
住址: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白玉*组**号
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梁*彪(公民身份号码:510***********5216)经营的煤矸石贮存场进行检查,发现梁*彪经营的煤矸石贮存场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直接露天堆放。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检查视听资料、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梁*彪经营的煤矸石贮存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梁*彪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违法主体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煤矸石贮存场立即采取密闭或者设置围挡及覆盖等防扬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8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