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第 5.1.1、6.3.4 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
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及照度平均值等情况进
行抽检。以区县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
不低于 5%的比例进行抽检,且最低抽检数量最低不少于 5 所,
不足 5 所的全部抽检。
(二)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
标 准 》( GB7793—2010 ) 和 《 中 小 学 校 设 计 规 范 》
(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教室的照明要求,对
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
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及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
黑板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
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不低于 5%的比例进行抽检,且最
低抽检数量不少于 5 所,不足 5 所的全部抽检。
(三)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重庆市卫生
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1 年重庆市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
通知》(委办 2021—53)中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执行,并
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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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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