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6日,重庆市荣昌区宏佑生物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在带式输送机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重庆市荣昌区宏佑生物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未制定考核标准,未落实监督考核。二是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未严格督促张某波执行本公司《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关于停机后开展检查的规定。三是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未严格按规定对张某波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对其培训情况进行考核便安排上岗作业。四是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张某波在输送机未停机的情况下违规检维修作业的事故隐患。五是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力。未结合事故风险辨识情况制定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明确应急处置措施,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未及时有效救援张某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市荣昌区宏佑生物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10000元(伍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曾某全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二是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未严格督促张某波执行《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关于停机后开展检查的规定。三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力,未严格按规定对张某波开展安全生产岗前教育。四是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张某波在未停机的情况下违规检维修作业的事故隐患。五是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曾某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及《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曾某全处人民币24000元(贰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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