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烟花爆竹制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0余万元,获利1.3万元。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唐某处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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