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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047W/2022-00025
  • [ 发文字号 ]
  • 荣昌府办发〔2020〕64号
  • [ 主题分类 ]
  • 建设规划;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 2022-05-18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人民政府
  • [ 有性 ]
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城市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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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荣昌区城市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荣昌区城市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重要意义】 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和市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担负着城市的信息传递、能源输送、排涝减灾、废物排弃等功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加强城市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可以消除“马路拉链”“空中蜘蛛网”等城市通病,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进一步做好我区城市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管线工程质量,确保城市管线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节省综合支出、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化发展质量,还可以更好地满足民生需求、保障城市公共安全。

第二条【制定依据】 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委办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荣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规定范围】 全区城市(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建成管网的运行维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指独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含管、管线、涵、沟、渠、隧、综合管沟及城市综合管廊等)。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刚性约束】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城市管线(含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编制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编制城市管线规划专篇;高新区内的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应按程序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五条【项目建设】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管线工程,必须依法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方案审查意见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规模达不到办理施工许可标准的城市管线工程项目,应在区城市管线中心办理建设批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建和安全监督报建、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档案移交前须将城市管线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城市管线管理部门)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手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手续。非独立建设城市管线工程,必须与其他工程同步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一并纳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和档案验收范围,未同步办理的房地产项目,区住房和城乡建委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方案审查时,须征求城市管线管理部门的意见(高新区内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管线工程总平面图必须在1500实测地形图上绘制,实测地形图必须体现用地范围内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的现有城市管线(含管、管线、涵、沟、渠、隧、综合管沟及城市综合管廊等),若工程建设对现有城市管线造成影响,还应提交迁改方案,并在城市管线管理部门办理城市管线迁改手续,其他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迁改。建设工程施工图备案时,同时将管线工程部分施工图交城市管线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工程在竣工综合验收前,应取得城市管线管理部门对管线工程竣工复核意见(高新区内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前,须将城市管线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城市管线管理部门。

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批复),区城管局不得办理市政道路占用、挖掘手续,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违反城市管网规划管理要求的,区级相关部门应及时查处,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对城市管线工程进行专项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城市管线工程进行审查时,应将雨污水错接混接及接入市政排水管网高程是否满足要求等内容作为审查重点,并在审查结果中明确审查意见。雨污水错接混接包括:建筑物出户管与接户管的错接混接、房屋建筑工程配套排水管网与市政排水管网的错接混接。

第七条【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城市管线工程的地基处理、管道安装、沟槽回填等工程质量重要环节,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纳入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范围,施工过程中应进行跟踪测量。

雨污水管网需要接入市政管线管网的还应办理雨污水接改沟手续及排水许可。雨污水接改沟手续由区住房和城乡建委办理。

第八条【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城市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非独立建设城市管线工程作为专项验收纳入综合验收,并取得城市管线管理部门对管线工程竣工复核意见〔高新区内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城市管线工程未经验收,区住房和城乡建委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备案,也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含:项目批准建设的相关文件、管线建设跟踪测量报告、竣工测量成果、管线内窥检测报告(含影像资料,仅排水管网提供)、城市管线工程竣工图、城市管线工程专项验收资料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非独立建设的城市管线工程还应提供区住房和城乡建委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及雨污水接改沟手续和因工程建设改迁城市管线设施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竣工(跟踪)测量】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和《重庆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技术规程》要求,在城市管线管网覆土隐蔽前进行测绘,形成准确、完整的管网工程测绘数据和测绘图。及时将测量成果送区住房和城乡建委档案馆,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档案移交】 城市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住房和城乡建委档案馆及城市管线中心移交城市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三章运维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管线管网及附属设施运行监督体制机制,建立管线工程监督检查体制。区管线中心负总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辖区管线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办理管线工程建设许可证的私搭乱接、错接混接管线工程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溯源监督检查(昌元、昌州城市规划区建成区的市政管网除外)。

第十二条【市政管线管理】 主城区(昌元、昌州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市政排水管网(含泵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委负责日常巡查、管理、维护、监督检查工作,镇(街)市政排水管网(含泵站)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巡查、管理、维护、监督检查工作;其他管线由产权单位负责日常巡查、管理、维护、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小区管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小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将设计图报城市管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管线由产权单位负责日常巡查、管理、维护、监督检查工作;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内的管线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线的日常巡查、管理、维护、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办理管线许可证私搭乱接、错接混接管线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溯源监督检查。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内及“三无”小区的管线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线的日常巡查、管理、维护、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办理管线许可证私搭乱接、错接混接管线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溯源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排水管理】 对建成区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及小区污水管网进行全面排查,对错接混接管网进行改造,保证建筑小区污水出口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严禁雨污混接错接;严禁居住小区和公共建筑配套管网雨污混接或错接到市政管线管网,严禁污水直排。规范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建立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的执法监督机制,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建立健全城市管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机制。严禁在市政排水管网上私搭乱接,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管网偷排工业污水;加强建筑小区私搭乱接溯源执法,防止生活源头污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水体。

加强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向城镇管线设施排放污水的监督检查,对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未办理排水许可证等各类违法、违规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污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施工降水或基坑管线排入市政管网,应纳入污水排水许可管理。确保新增排水户排水许可应办尽办,并逐步减少未办理排水许可的存量排水户。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管线管网安全运行体制机制,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并限期消除。强化监控预警,发现危害管线管网安全的行为或隐患要及时处理。明确责任单位,加大力度清理拆除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管网的违法建(构)筑物,登记废弃、“无主”管网,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网及时处置,消灭危险源。加强城市井盖管理,落实维护和管理责任,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避免窨井伤人等事故发生。

第五章 统筹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强化统筹】 各单位、各部门各种渠道用于城市管线工程的资金应当由区政府统筹使用,区住房和城乡建委依据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科学合理统筹编制城市管线工程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同步建设】 各单位、各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次年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计划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委,并将规划配套的管线工程纳入项目建设,确保道路、管网同步实施。

第十八条【统筹计划】 区住房和城乡建委每年12月底前,应依据区统筹建设计划和各单位建设计划科学合理编制将次年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审定下发执行,中途如需修改,需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定发布前已动工建设的独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前,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报区城市管线中心备案,竣工验收按本规定执行。未动工建设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非独立建设的管线工程,管线工程部份已纳入总体工程办理了规划建设手续的或总体工程已办理规划建设手续,但管线工程部份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且管线工程未动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已动工建设,未竣工验收的项目,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报区城市管线中心登记备案后,只竣工验收按本规定执行,未登记备案的视为未动工建设项目,则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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