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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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荣昌府发〔2017〕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57号)精神,按照《重庆市气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渝气发〔2016131号)要求,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改革要求,优化防雷许可

(一)将区气象局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区城乡建委监管。

(二)以下四类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仍由区气象局负责。

第一类: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火工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气体、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与存储等易燃易爆场所,以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第二类: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

第三类:雷电易发区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第四类: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及其他高耸结构类型的特殊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大型露天演艺场所或体育场馆等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大型项目。

(三)除以上(一)、(二)条规定之外的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区气象局、区城乡建委应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加快厘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中存在职能交叉的防雷监管范围,制定项目清单;区气象、安监、煤管和旅游景区主管部门等要加快厘清并制定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清单。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防雷监管项目和场所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纳入区气象局防雷许可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区气象局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区气象局委托具备能力的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区气象局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同时,区气象局委托开展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向相对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

(六)纳入区城乡建委防雷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应包含防雷专项技术内容。建设工程业主单位应委托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承担防雷装置检测,其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包括跟踪检测报告和竣工检测报告)作为区城乡建委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组成内容。

(七)区气象局要做好过渡期内防雷行政审批和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在交接工作完成前已受理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施工监审和防雷装置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仍由区防雷中心负责。

(八)区气象局、区城乡建委要按照20161231日交接工作时签订的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项目清单,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二、落实防雷责任,确保防雷安全

(九)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本行业、本地区防雷安全。

(十)区气象局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十一)区气象、城乡建设、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范畴,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台账,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完善,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十二)建设工程业主单位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切实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检测单位进行防雷装置检测。

(十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依据国家防雷规范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建设工程业主单位应组织协调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各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并符合国家防雷规范和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十四)区防雷中心作为区政府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责任的科技支撑单位,要依法履职,切实承担第(二)条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技术支撑工作,依法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充分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有效遏制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

(十五)区委编办、区行管办、区城乡建委和区气象局要进一步修订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完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将整合后的防雷许可事项纳入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三、强化防雷改革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十六)充分发挥雷电灾害防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防雷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防雷改革任务按期顺利完成。

(十七)区气象局、区城乡建委要建立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双方常态化沟通协调的机构和人员,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就优化建设工程防雷审批流程、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防雷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进行沟通交流,增强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十八)区气象局、区城乡建委要加强在雷电风险区划、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等领域信息共享,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检查,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建筑主体工程“三同时”落实情况、防雷装置隐蔽部分施工情况、防雷装置检测情况等内容,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十九)区财政局要进一步完善防雷减灾工作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171124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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