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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荣昌府发〔2021〕26号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区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根据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Ⅲ类(严格)执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以下燃料组合:
二、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调整后的范围:禁燃区域为城区中心区域及板桥工业园区部分区域,具体包含昌元街道玉屏社区、桂花社区、白象社区、海棠社区,昌州街道宝城寺社区、板桥社区、杜家坝社区城区范围、海螺社区城南大道以北区域、油栎社区万福路以北区域、黄金坡社区黄金大道与荣昌大道交汇处—荣昌大道与玉带路交汇处—玉带路与东湖东路交汇处路段以南区域,调整后总面积约24平方公里。
前述范围中,下列为本次新增禁燃区范围及面积:新增面积3.2平方公里,其范围为黄金坡社区部分区域,具体范围由以下路段围成:迎宾大道北段与黄金大道交汇处—黄金大道与荣昌大道交汇处—荣昌大道与玉带路交汇处—玉带路与东湖东路交汇处—东湖西路与渝昆高速公路交汇处—渝昆高速公路与迎宾大道交汇处—迎宾大道北段与黄金大道交汇处。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配置有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除外);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二)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者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荣昌府通〔2020〕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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