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区泸203井区页岩气一期开发产能建设项目重庆部分(泸203H7平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20日以渝府地〔2025〕71号文件批准(详见批准文件)。
征收荣昌区清江镇分水社区3组集体土地0.5340公顷,其中:农用地0.5340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泸203井区页岩气一期开发产能建设项目重庆部分(泸203H7平台)建设。
(一)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补偿安置费用后,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腾退土地和房屋。在约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本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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