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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047W/2024-00342
  • [ 发文字号 ]
  • 荣昌府公〔2024〕113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7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7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人民政府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峰高街道金银村)
日期: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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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于2024821日至2024920日期间,依法对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荣昌府公〔202490号),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41119日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荣昌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峰高街道金银村7社集体土地0.0041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10号)、《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21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峰高街道金银村7社集体土地0.0041公顷。具体范围见拟征收范围示意图。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附件1)。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附件2)。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按照35000/人的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荣昌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和建设用地后的面积为准,补偿标准为8000/亩。

涉及征收林地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补偿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其他地上建(构)筑物以实际清理丈量为准计算,补偿标准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2113号)文件附件3执行。

3﹒支付方式。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补偿费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委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所有权人;峰高街道办事处及金银村村委会负责监督落实兑付给所有权人,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按规定标准支付给所有权人。

4﹒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拆除。由峰高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拆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违法建(构)筑物;

2﹒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3﹒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四、人员安置人数及安置方式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1人(附件1),具体人数以区政府核准的人数为准。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5000元。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 龄

补贴年限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15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14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13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12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11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10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9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8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7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6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5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4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3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2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附件之附件一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单位:公顷、人

被征土地所有权人

本次征地

前总面积

本次征地

前耕地面积

本次征地分类面积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总面积

其中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用地

其中:耕地

合计

峰高街道金银村7(原干坝村4)

21.4885

15.4732

0.0041

0.0008

0.0028

0.0013

1

合计

21.4885

15.4732

0.0041

0.0008

0.0028

0.0013

1


附件之附件二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单位:公顷、亩、元/亩、人、元/人、元

被征土地所有权人

征地面积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土地补偿金额(30%)

安置补助费(70%)

两费合计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支付后有结余

支付后无结余

公顷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补偿金额

安置补助费补足部分

补偿金额

峰高街道金银村7(原干坝村4)

0.0041

0.0615

55600.00

1025.82

1

35000.00

32606.42

35000.00

36025.82

合计

0.0041

0.0615

1025.82

1

32606.42

35000.00

360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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