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推进人民满意的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建设,落实《重庆市城市立体绿化鼓励办法》(渝府办发〔2021〕103号)和《中心城区立体绿化住宅试点工作细则》(渝规资〔2023〕416号),经第四届规划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
现将《荣昌区立体绿化住宅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丰富我区住宅产品形态,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鼓励节地效果更好、绿色性能更佳、居住品质更优的多样化住宅形态,根据《重庆市城市立体绿化鼓励办法》(渝府办发〔2021〕103号)以及《中心城区立体绿化住宅试点工作细则》(渝规资〔2023〕416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荣昌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有效激发城市发展内生动力,坚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建设人民满意的高品质生活宜居地,高水平建设山清水秀生态新城。
立体绿化住宅指为提升居住品质,通过设置屋顶花园、共享绿化平台和户属绿化平台等方式,形成建筑层叠错落的立体绿化空间形态,建筑材料和建造方式符合绿色建筑理念,且享有开敞式户属庭院,能有效提升居住品质的多高层住宅。其中,屋顶花园和户属绿化平台必须设置。
2020年1月1日起,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居住及商住(住商)混合用地项目,其住宅部分尚未建设未销售的楼栋,适用本工作细则。
(一)立体绿化住宅应为户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4层及以上的平层,以及户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的跃层,每户可设置1 处户属绿化平台,用于打造开敞式立体绿化庭院。户属绿化平台符合以下要求的,可不计算容积率、不计入该套住宅产权面积、不补缴土地出让金:
1.绿化平台投影面积不得大于套内面积的40%。
2.通过结构降板设置下沉土池,种植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设置灌溉、排水系统;下沉土池搭配种植便于观赏、易于养护的乔木和灌木。
3.绿化平台层高(下层地坪标高至上层地坪标高)应为2个及以上住宅自然层,原则上绿化平台进深不大于6米、不小于4.5米,若确需突破应专题论证。
4.四周有不少于2 个完整开敞面(或开敞面不少于周长的40%),且至少有一个完整的长边为开敞面。开敞面不得设置围护墙体、飘窗等,仅可设置栏杆或玻璃栏板,便于直接采光通风。相邻套型、单元、楼栋通过绿化平台进行拼接的,拼接面不视为开敞面。
5.除户属绿化平台外,应合理设置阳台(含生活阳台)、设备平台。原则上户属绿化平台应与卧室、起居室等功能房间相邻,不得通过其他阳台与室内连通;为满足住户洗衣晾晒需求,宜独立设置一处不超过5平方米的生活阳台。
(二)鼓励每层户数为3户及以上的住宅,设置适当面积共享绿化平台,符合上述第(一)项“2”、“3”要求的,可不计算容积率。
(三)绿化平台应计入建筑面宽和进深尺寸,应纳入建筑间距计算。平台外边缘与山墙面齐平、或部分突出山墙面的,该山墙对应的平台外边缘可按照山墙退让间距。
(四)绿化平台应计入建筑密度。允许项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适度提高建筑密度。
(五)绿化平台投影面积不纳入项目配套设施计算基数。
(六)新出让土地建设立体绿化住宅的,应充分考虑土地增值因素,科学合理评估土地价格。
(七)项目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有关要求应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加强跟踪监督,对于逾期未开工的项目,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函告建设单位并注销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立体绿化平台单独测绘面积,不作为住宅专有部分面积计算,不参与共有部分面积分摊。不动产登记时,立体绿化平台在该户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予以记载,不计入该户住宅的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
(九)拟申请建设立体绿化住宅的房地产企业,向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附件1),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新区建设管委会、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或属地镇街等单位共同审查研判其是否具备建设立体绿化住宅的条件。具备条件的,共同出具《立体绿化住宅建设条件认定表》(附件2),由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规划手续。不具备条件的,如存在社会稳定风险、影响城市风貌等,不得同意申请。
(十)项目办理规划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承诺书(附件3)。承诺建设项目的屋顶花园、共享绿化平台及户属绿化平台与主体建筑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承诺绿化平台、屋顶花园精装交付并配置自动浇灌系统;承诺将绿化平台的用途及后期维护相关义务纳入房屋销售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不得私搭乱建违法建筑等内容。
(十一)出具《立体绿化住宅建设条件认定表》前,新区建设管委会、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或属地镇街应发挥主体责任,从项目风貌管理、社会稳定等方面综合研判,对住宅已销售、存在利害关系人的项目,指导建设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并报区信访办和区网信办审查同意。对于可能存在风险的,相关部门应提前做好风险防控预案,及时化解因工作造成的相关稳定风险。对于周边业主或建设单位利益冲突较大的,应审慎决策。
(十二)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大违法建筑惩治力度,对乱搭乱建、改变用途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并加强宣传,提升购房业主对违法建筑认知,共同维护小区住宅的立面品质。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1.《立体绿化住宅建设条件申请书》
2.《立体绿化住宅建设条件认定表》
3.《立体绿化住宅建设承诺书》
附件1
我司xxx项目位于xxx、地块编号为xxx。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尚未建设尚未销售,申请按照立体绿化住宅标准进行建设,特此申请。/本项目部分楼栋已建设或销售,具体有xxx、xxx,现还有xxx、xxx栋未建设未销售,申请余下的xxx、xxx栋按照立体绿化住宅标准进行建设,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主管部门 |
审查意见 (是否具备立体绿化住宅建设条件) |
备注 |
新区建设管委会 /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属地镇街 |
□具备 □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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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具备 □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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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委 |
□具备 □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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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局 |
□具备 □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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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意见 |
□具备 □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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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审查拟申请项目是否存在社会稳定风险、是否与周边建筑统一风貌、是否初步具备建设立体绿化住宅的条件等。
2.本意见仅作为申请项目是否具备建设立体绿化住宅条件的初步判断,不作为最终核发有关手续的依据。
附件3
申请单位已知晓并全面理解申请立体绿化住宅建设事项的有关要求,现就XXX项目申请立体绿化住宅建设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建设项目的屋顶花园、共享绿化平台及户属绿化平台与主体建筑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2.承诺绿化平台、屋顶花园精装交付并配置自动浇灌系统。
3.承诺将绿化平台的用途及后期维护相关义务纳入房屋销售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不得私搭乱建违法建筑等内容。
申请单位如有违反承诺的情况自愿停工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立体绿化住宅建设资格,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承诺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