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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荣昌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
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荣昌府办发〔2017〕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2日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荣昌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申报的科学性和预见性,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深度,规范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依据《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15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前期工作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从项目策划到开工建设前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策划论证、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用地拆迁、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概预算、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
第二章 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管理
第三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照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并送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并报区政府审定。
第四条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要制定详尽的项目工作计划。项目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名称、业主、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等);
(三)规划选址用地需求;
(四)估算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渠道;
(五)项目进度安排、所需前期工作经费需求等。
第五条 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要强化资源保障,优先落实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明确前期工作启动和开工实施年度。三年滚动规划首次编报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和发展变化情况,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更新入规划;对不再符合储备要求、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予以调整出规划;对下一年度需启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及时纳入年度前期工作计划进行管理。原则上规划调整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 对没有纳入三年滚动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安排,不予安排或申报前期工作补助资金、区级财政性资金及其他上级补助资金。
第八条 纳入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市、区相关产业政策;
(二)符合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全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四)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且资金来源渠道基本明确。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应当履行以下论证决策程序。
(一)项目单位策划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二)区发展改革委综合平衡、储备入库;
(三)区政府研究决策。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规划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按照以下程序报区政府研究决策:
(一)有关项目单位及镇街向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
(二)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进行汇总审查,并制定本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书面报区发展改革委;
(三)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资金情况,会同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形成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方案于每年11月底前报区政府研究审定;
(四)根据区政府的审定意见,区发展改革委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经区政府审定的年度计划是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依据,也是区财政部门安排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未纳入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组织实施;
(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业主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内容和审定的推进时序安排,及时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国土、环保等专项论证及设计工作,加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和顺利推进。
第十一条 对未纳入年度计划,临时急需实施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报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区发展改革委应会同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题会商,并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投资量及投资额进行认真匡算后,报区政府决策。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主要流程包括:
(一)立项环节。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二)用地环节。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三)规划环节。主要包括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环节。主要包括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施工图设计环节。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等;
(六)招投标环节。主要包括工程预算编制审查、招投标手续办理等;
(七)开工准备环节。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报监等。
第三章 前期工作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总额控制、前期补助”的原则,区财政每年适当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下列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一)争取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
(二)纳入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
第十四条 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所需经费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政府审定后另行安排;区内投融资平台公司实施和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所需经费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对未纳入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财政不予安排资金(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项目单位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项目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的标准下达,已下达的资金计入项目概算总投资,主要用于项目单位开展以下环节的前期工作:
(一)立项环节;
(二)规划环节;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环节。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以及当年项目单位前期工作经费使用需求,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核拨资金。相关项目单位要将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明细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对争取中央资金的项目,待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落实后,已下达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作为区级配套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四章 考核与惩处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建立、完善和更新工作,负责制定和下达全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府督查室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查督办,将年度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计划安排和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筹集,下达资金预算和拨付资金,对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执行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按计划推进各项工作;区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能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执行的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和截留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证属实,除追回挤占、挪用和截留的资金外,视其情况2年内停止安排该单位前期工作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规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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