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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荣昌府通〔2020〕4号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原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及我区实际,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Ⅲ类(严格)管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以下燃料组合: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调整后范围
禁燃区域为城区中心区域及板桥工业园区部分区域。四至范
围:东北部扩至东环路和渝隆路交界处,东部扩至明珠路,南部扩至万福路,北部至成渝高速公路,西部至碧水西城。面积约20.8平方公里,比2018年增加9平方公里。涉及镇街及社区:昌元街道(玉屏社区、桂花社区、白象社区、海棠社区)、昌州街道(宝城寺社区、黄金坡社区、杜家坝社区、板桥社区、海螺社区、油栎社区)、峰高街道(东湖社区)。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二)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者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12月29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荣昌府通〔2018〕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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