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区政府印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荣昌府规〔2024〕7号,以下简称《通告》)。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了解《通告》内容,区公安局对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重庆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各单位职能职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烟花爆竹经营点管理等多个方面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重庆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因此,继续划定我区烟花爆竹禁放区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19年2月1日。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19〕2号),发布时间:2019年1月10日。
二、文件制定过程
根据《重庆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区公安局征求区应急局、区供销社、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昌元街道、昌州街道、高新区管委会专家意见后达成一致。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专栏以及“荣昌发布”等微博新媒体,将该文件进行为期7日的公开挂网,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在经过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昌元、昌州城区区域,即:渝城际铁路—统升路—万福路—昌州工业园区片区—迎宾大道(南段)—城南大道(含荣昌永生会馆、荣昌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成渝铁路—高新区工业园区片区—永荣总医院—虹桥社区服务中心—工人村片区—香国大道(含拓新·香国城和玖阳·海棠新城)—成渝高速—金科·礼悦东方项目部—廖家坝—杜家坝片区—G34八成渝城际铁路合围及合围外200米内区域。
(二)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洞、高铁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三)禁放区以外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品种
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
(四)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重庆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时间
《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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