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7号),我区于2021年3月25日出台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21〕36号)文件。
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2023年公平竞争审查排查发现问题进行核实整改的通知》(荣公竞审联办〔2023〕1号)文件有关要求,重庆市荣昌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21〕36号)进行了修改,对涉及不平等对待市场主体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原管理办法中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将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回收企业和加工企业“在市内”几个字进行了删除。
(二)依据的主要是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7号),2019年5月13日制定。
二、文件主要内容
该文件包括总则、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监督管理、资金政策支持、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一条。该文件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
(一)名词解释。“废弃农膜” 是指废弃农用地膜(含烟草种植用膜)和农用棚膜,以及种子、肥料、饲料塑料包装袋,聚乙烯育秧盆、营养杯、聚乙烯滴灌管、水带等。
(二)适用对象。在本区行政区域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活动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加强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区供销合作社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负责推动全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农膜应用和残留污染基础数据统计,分解下达回收利用年度目标任务,督促、收集、报送、通报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施进展情况,加强同区级有关部门之间工作协调配合等。
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负责引导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膜,并及时捡拾交售所产生的废弃农膜,严禁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推广加厚和可降解地膜。
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加大农膜市场监管与执法力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用地膜和棚膜,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建设。
区财政局负责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下达资金预算,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
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配合区供销合作社依法依规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供销合作社会同区级宣传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和各镇街采取挂图、视频、科普读物,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平面媒体等形式,进村入户对废弃农膜污染危害进行深入宣传,提高公众特别是广大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的意识和能力,推广加厚和可降解地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浓厚氛围。
(四)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合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在城乡具有较为完善的回收网络;
3.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4.具备与回收规模相适应的分拣贮运能力;
5.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合法塑料加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取得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资质;
3.具有完善的生产、安全、仓储管理制度;
4.年加工能力至少能满足全区的废弃农膜回收量;
5.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回收加工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1.诚信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账务处理规范;
2.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制定回收加工细化实施方案;
3.公平交易,不得故意压低收购价格,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4.按时报送进度和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建立健全回收加工档案资料和佐证材料,保存期不低于5年;
6.积极配合验收,主动提供相关台账单据、证明材料等。
(七)资金政策支持。市级安排的回收补助资金按市级规定使用。区级安排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回收企业回收网点、贮运中心建设、宣传培训、推广加厚和可降解地膜及村组督导员等费用。
区级财政资金补助金额由区供销合作社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计划,报送区政府审批,并由区供销合作社会同相关部门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工作验收后确定。
(八)法律责任。回收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供销合作社会同有关部门向市供销社建议取消其回收加工资格、扣减补助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收废弃农膜和故意压低收购价格的;
2.台账、账务档案、佐证材料不健全的;
3.伪造台账报送虚假数据,与事实不相符的;
4.恶意串通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其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形。
负责废弃农膜财政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责。具体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存在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荣昌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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