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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荣昌区巨灾保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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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21号)精神,分担巨灾发生后政府依法应承担的救助责任,提高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充分发挥保险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作用,进一步完善保险制度和推进民生改善。由区应急局牵头编制的《重庆市荣昌区巨灾保险实施方案》,于2021年12月8日通过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

一、目的意义

实施巨灾保险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商业保险运作的方式,建立巨灾保险运作机制。能分担巨灾发生后政府依法应承担的救助责任,可以优化财政投入,健全民生救助体系,提高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运用市场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方式,利用商业保险经济杠杆,实现商业保险对现有政府救助领域的有效补充。政府在组织推动、财政补贴、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保险公司发挥营业网点地域优势和损失评估、风险管理等技术优势,提供承保、理赔、宣传以及防灾防损服务。

(二)分层保障,广泛覆盖。在风险分散机制方面,充分调动政府、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防范体系和反应及时、协调有效的风险化解机制。

(三)企业微利,服务社会。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条款, 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完善保险条款,扩大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参与社会公共服务。以企业微利、市场化承担风险、 服务社会为原则,提高全社会抵御灾害的能力

三、保险方案

(一) 保障对象。

灾害、事故发生时处于荣昌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然人, 包括在荣常住人口,临时来荣昌出差、旅游、务工、就学、探亲访友的流动人口及抢险救灾、救援人员(以下简称“居民”)。

(二) 保障范围。

1.自然灾害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荣昌区行政辖区因遭受自然灾害及在自然灾害中实施抢救行为导致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医疗救助费用。

2.拥挤踩踏救助保险: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群体踩踏事故导致身处保险单载明承保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户籍人员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人员人身伤亡的,如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见义勇为救助保险: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承保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行为人人身伤亡的,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高空坠物伤人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承保区域内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医疗救助费用。

5.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承保区域内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患者在发病期间导致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医疗救助费用。

6.公益设施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投保时须约定),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承保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户籍人员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人员人身伤亡的,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医疗费用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7.火灾、爆炸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身处保险单载明承保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户籍人员、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人员人身伤亡,如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8.生物伤人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因发生动物伤人导致身处保险单载明承保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户籍人员、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人员人身伤亡,如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9.居民房屋损坏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因发生自然灾害导致保险合同载明的参保人员所有的居民房屋主体损失的,被保险人根据住建部门评估房屋维修、重建应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障额度。

1.死亡赔偿:对自然灾害、拥挤踩踏高空坠物精神障碍患者伤人造成死亡的,按照每人最高8万元进行赔偿;对公益设施火灾爆炸生物伤人造成死亡的,按照每人最高10万元进行赔偿见义勇为按照每人最高30万元进行赔偿。

2.残疾赔偿:残疾等级按照投保人认可的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鉴定,残疾抚恤费用的确定由保险合同所附的残疾赔偿比例表所对应的赔偿系数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计算赔偿。

3.医疗费用赔偿: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政府为抢救居民生命的医疗救治支出,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4.财产损失赔偿:对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按照最高不超过4万元进行赔偿。

四、实施步骤

(一) 签订保险协议。区政府委托区应急局与承保人签订《荣昌区巨灾保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保险对象、保费标准、保险责任、保险时限等内容。

(二) 办理投保手续。承保人根据区政府提供的参保信息核发保险单。

(三) 常态化理赔。各街道及相关行政部门指定专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承保人报案,并向区应急局备案。承保人指定专人第一时间负责现场查勘,了解事故原因、 经过,以及受伤、受灾情况,并视实际情况探视受害人, 提供法律援助。各街道及相关行政部门填写索赔申请书及所需理赔材料报承保人,承保人按约定金额理赔,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政法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区城局、区应急区林业局、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及各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织实施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

(二)强化部门职责。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巨灾保险工作。配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保险资金的筹措及拨付工作。区委政法委负责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区城局、区林业局、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及时提供灾害、事故信息及数据,协助做好损失核定、防灾防损工作对事故进行认定,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保险理赔服务。保险公司应按照本方案及合同约定认真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建立保险理赔响应管理机制,执行每天24小时全天候接报案制度,保证灾害、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赴现场查勘,及时支付理赔款项。部门职能职责因机构改革有所调整的,按最新文件明确的职能职责要求执行。

(三) 加大政策宣传。进一步发挥各街道及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优势,由参保公司负责提供宣传资料和专业人员会同各街道工作人员进行广泛宣传,形成示范效应,接受社会监督。

(四) 抓好服务落实。承保人依靠自身机构网络、 专业技术优势,做好各项承保理赔服务工作,确保荣昌区巨灾保险工作各项服务举措的落实。

政策原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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