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对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支持力度,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社会大众创业创新活力,荣昌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荣昌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荣昌府发〔2018〕2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精神,区政府印发《荣昌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对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支持力度。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
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6〕240号)
4.《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的通知》(渝银发〔2016〕147号)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目标,全面落实就业政策,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优化创业环境,完善服务平台,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搭建多元化创业载体,激发创业活力带动增加就业。每年城镇新增就业120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4%以下,新增创业6100人,开展就业创业培训3000人。
(二)主要政策措施。
1.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方案》提出,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有效联动,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支持激励新就业形态发展。
2.持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方案》明确,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培育创业载体,强化政策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对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城乡残疾人员等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标准为8000元/户,在镇街劳动就业社保所申报。
3.突出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工作。《方案》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就业和应征入伍,将求职创业补贴的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800元/人,在就读的高校申报,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500元/人,在镇街劳动就业社保所申报。稳妥推进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助,在镇街劳动就业社保所申报。完善就业创业制度,将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转移劳动者纳入失业登记范围,享受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就业援助,将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对各类企业吸纳我市登记失业的离校2年内的高校贫困毕业生、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的去产能企业职工等5类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岗位补贴,在镇街劳动就业社保所申报。将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高校毕业生4类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项目扩展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4.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方案》提出,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提升职业培训质量,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根据培训工种和取得的等级,标准为1000-2500元,在行政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申报。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电话:023-4677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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