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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
日期: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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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荣昌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6

                          

 


荣昌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有序推进我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盐业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荣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依法治盐、统筹兼顾,创新管理方式,释放市场活力,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加快形成符合我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推进盐业改革,强化盐业综合监管

(一)完善食盐监管体制。区政府对全区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稳妥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政企分开。区经济信息委作为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盐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全区食盐专营工作,负责储备盐管理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和盐行业发展稳定,负责盐业统计分析。区食药监分局负责食盐生产、经营等各环节及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用盐等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贯彻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食盐经营企业及有关单位执行食盐国家安全标准,负责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稽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区财政、发展改革、质监、公安、卫生计生、工商、农委、民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工作。食盐专营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业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食盐专营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重庆市食盐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实行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食盐批发经营者凭食盐批发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食盐批发业务由本市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鼓励盐业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并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鼓励盐业企业实施“互联网+”战略,依托现有营销渠道网络,构建区域性仓储物流中心,发展电子商务、加盟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打造“互联网+盐业”云商平台和农村电商服务体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五章(十四)支持盐业企业加快创新发展。鼓励盐业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并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区域性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鼓励建立市级盐业技术创新中心和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鼓励盐业企业提升工艺技术水平,进军全国盐产品市场。鼓励盐业企业实施“互联网+”战略,依托现有营销渠道网络,构建区域性仓储物流中心,发展电子商务、加盟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打造“互联网+盐业”云商平台和农村电商服务体系。

(三)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重庆市内已经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定点食盐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允许到我区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经营,自主建立销售渠道,进入食盐流通和销售领域,或委托区盐业公司代理销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三章(五)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我市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自主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进入食盐流通和销售领域,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我市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允许我市现有市级食盐批发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省食盐经营,我市其他食盐批发企业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盐经营。市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我市食盐流通销售领域,以及我市市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在市内开展跨区经营的,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我市盐业主管机构。

(四)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食盐专营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五)加强工业盐管理。按照市经济信息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盐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1748号)要求,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工业盐监管。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督促工业盐销售企业建立和保存销售记录。区质监局负责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生产领域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确保出厂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规定,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区工商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区食药监分局负责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工业盐假冒食盐进入市场的行为。食盐专营办法》第一章第五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六)加强盐业企业资质管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新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区经济信息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我区食盐批发企业资质重新审核。

(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经济信息委会同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建立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拟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由区经济信息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八)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科学补碘工作,确保我区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区卫生计生委要会同区民政局、区农委等部门划定我区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盐业公司要保证区内平价合格碘盐供应工作,保证群众能够吃上合格碘盐,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

(九)加强应急机制建设。经济信息委要高度关注盐业市场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制定完善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区经济信息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食盐专营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一)健全工作机制。成立重庆市荣昌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局、区农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公安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食药监分局、区民政局、区盐业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信息委),由区经济信息委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各成员单位要紧密协作,细化工作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盐业法规建设、盐行业信用建设、碘盐安全保障和边远贫困地区食盐保障等改革各项工作。

(二)分步实施改革。201811日开始,按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区经济信息委、区食药监分局等部门要积极做好职能调整相关工作,制定完成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体制、食盐储备、价格监测、应急保供等方案,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三)强化宣传引导。区经济信息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盐业体制改革宣传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件,形成对打击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营造良好的盐业体制改革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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