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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关于区第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84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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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户籍管理的建议》(第84号)收悉。经区公安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荣昌区公安局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主动作为,勇于担当,依据市公安局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因人施策,应登尽登,不漏一人”原则,用足用活政策依据,全力解决辖区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切实维护公民依法登记户口、享受住房医疗教育等权益。

一、市级出台政策文件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3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摸排彻底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问题的通知》(渝公治〔2017125号)文件要求。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非婚生育、其他情况等8种不同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分别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

按照《意见》规定,在着力解决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将以下6种情况一并纳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范围。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抚养监护关系的非婚生子女,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非婚生育说明,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可以凭出生证明、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居民户口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非婚生育子女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三)因母亲信息无法核定等原因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19994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后,本市公民私自捡养的弃婴(儿童)未满14周岁的,应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弃婴捡拾证明等材料,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已满14周岁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五)由民政部门救助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但无法查明身份(户籍)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由负责接收安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凭市或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安置手续,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在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六)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凭释放证明在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户口注销地无落户条件的,可在配偶、父母、子女或愿意收留的亲属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区公安局出台政策文件

2020128日,区公安局出台了《户口迁移登记实施细则》(荣公发〔2020192号),第二十二条对如何解决建卡贫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疑难户口进行明确: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及通过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特殊情况予以落户。

三、开展专项行动解决落户问题

     2020年,荣昌区公安局开展“春风户政,助力脱贫”行动,

走访证人500 余人次,询问材料150余份,收集证据100余份,涉程近3万公里,帮助236位贫困户解决了落户问题。其中,完善出生证13人,完善捡养手续6人,恢复外地户口办理迁户8人,因其他原因造成本地无户口的9人。

荣昌区公安局在今后工作中,将继续按照市公安局的户籍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全力解决我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存在的无户口人员问题,真真做到“一个不少,一个不落”,以实际行动彰显“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宗旨。

此复函已经唐列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领衔代表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

2022年6月22日

(联系人:王莎莎,联系电话:61479157)

抄送: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

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人代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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