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CHONGQING SHI RONGCHANG QU RENMIN ZHENGFU GONGBAO
2023
第2期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荣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时有效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争议,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效能,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荣昌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是指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
协调处理活动分为自主协调处理和第三方评估协调处理。
第三条 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工作,区司法局承担争议协调结果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起草单位承担具体的争议协调处理工作;规范性文件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争议协调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开展协调处理工作:
(一)因规范性文件制定职责发生争议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范围存在争议的;
(三)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制度和重要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有争议的;
(四)对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争议的;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争议事项。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协调责任单位在协调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参加协调的有关单位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和依据。在规定时间内不出具书面意见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无意见。在协调过程中,参加协调的同一单位对其提出的书面意见有新的意见,应当再次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依据。
负责协调的责任单位进行协调时应当做好协调记录,必要时形成协调纪要。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可以选择自主协调处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协调处理。
第七条 自主协调处理由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负责具体工作,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协商、调查论证等方式进行协商,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协调会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等对争议事项进行论证。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生的涉及“三定”方案的争议,应征求区委编办意见。
自主协调处理中的论证工作可以与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工作一并开展。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协调由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依法进行委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委托事项委托给1至3家第三方进行评估。
选择第三方时,应当做到公开、透明,并与受委托的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提出具体委托事项和要求。
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的,根据评估任务工作量、难易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评估经费,在委托协议中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熟悉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以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
(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三)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有关争议方之间没有利益利害关系;
(四)具备开展评估工作必须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委托第三方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评估主体。根据评估事项确定条件要求,择优选定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
(二)制定评估方案。第三方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提出评估方案,确定评估步骤和标准,明确评估方法。评估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由评估方组织实施。
(三)开展科学评估。第三方按照评估方案收集与评估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归纳基本情况,进行研究论证,形成评估报告。
(四)验收评估成果。委托方对第三方开展评估的情况及其成果进行验收,第三方应严格按照评估方案确定的评估步骤、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估。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评估方案要求的,应当要求第三方限期补充评估或者重新进行评估。逾期仍未能通过验收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协议。
(五)交付评估成果。对符合约定要求的评估成果履行成果交接、评估经费支付等手续。委托方应当加强对评估经费的管理,评估经费的拨付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格审批。
第十一条 第三方可以根据评估需要,采取问卷调查、个案分析、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进行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
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三)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
(四)参加评估人员的签名和评估机构盖章;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应当做到依法、客观、独立、公正,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评估合法性、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
有违规违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委托方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要求改正、取消委托等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采纳第三方评估报告情况进行研究。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经协调,相关单位仍不能达成形成一致意见的,由起草单位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必要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协调结果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自主协调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第三方评估协调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日。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在协调处理结果形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协调处理情况书面报送区司法局。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工作,自觉执行协调结果。
第十八条 评估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后,起草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第三方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参加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对在评估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对外披露评估情况,不得公开或对外引用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纪对协调处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协调结果严重失实,导致区政府决策失误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协调处理工作,导致规范性文件失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的;
(四)按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委托第三方评估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荣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活动,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适用本实施细则。
规范性文件包括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镇人民政府、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区政府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以下简称专家论证),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或起草单位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合法合规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论证的活动。
第四条 专家论证的组织工作由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负责。
规范性文件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专家论证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社会团体召开论证会: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必要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二)拟设定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三)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存在不同意见的;
(四)除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流程外,规定奖励、扶持措施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的;
(五)可能导致较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六)起草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三)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五)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起草单位可以遴选以下人员作为专家参与论证:
(一)高校的讲师、教授;
(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处室领导及工作人员;
(三)上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相关专家库中成员;
(四)科研机构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
(五)行业协会的领导(理事);
(六)社会中介单位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
(七)其他在本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的人员。
选择专家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不得选择与规范性文件所涉事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机构、专业人员作为论证专家。
第八条 专家论证参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论证事项及制定论证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
(二)选定论证专家;
(三)提供论证资料。包括前期调查研究报告、相关背景资料以及论证的具体要求等;
(四)组织开展论证。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论证事项进行研究。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形式进行;
(五)形成论证结果。专家论证过程结束后,专家应当在专家论证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或者单独出具带有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六)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参加论证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有7名以上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条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内容一般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经济社会法律效益、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
(三)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条件;
(四)规范性文件施行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经济、廉洁性、法律纠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或问题;
(五)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可能引发的问题;
(六)对规范性文件论证稿是否可施行或修改的建议;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十一条 论证专家参与论证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起草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二)经邀请可以列席相关会议;
(三)参与有关部门的论证调研活动;
(四)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独立发表论证意见;
(五)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专家提供合理报酬。
第十二条 论证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论证意见的必要性、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负责;
(二)个人或所在单位与论证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依法依规对论证涉及的有关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予以保密;
(四)保守在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严禁以规范性文件论证专家的身份参加商业活动;
(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论证意见或者报告;
(七)接受监督管理;
(八)依法需要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意见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合理可行的,应当予以采纳并落实到规范性文件中。
对于未采纳的专家意见,制定或起草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原因,充分保护专家参与决策论证的积极性。
专家论证意见总体采纳情况应在规范性文件提请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时一并报告。
第十四条 专家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起草机关应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的单位及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荣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工作规则。
规范性文件包括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镇人民政府、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区政府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以下统称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定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价评估)以及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以下简称清理评估)的活动。
第四条 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实施。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承担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主体责任。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或实施单位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后评估机关(以下统称评估实施机关)具体负责后评估工作。其它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评估实施机关开展好后评估工作。
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后评估;起草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职能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作为评估实施机关。
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区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评估实施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后评估的部分事项或全部事项委托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
受委托评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机关名义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受委托开展后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例: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熟悉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以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
(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必须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后评估:
(一)规范性文件实施满5年以上的,应当开展评价评估;
(二)载明了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开展评价评估,届满前2年内进行过评价评估或届满前1年内进行过清理评估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修改后,应当开展清理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后评估,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一)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反映问题较多的;
(二)公众、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
(三)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测评机构测评相结合,通过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调研、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面谈、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估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参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主要标准:
(一)合法性标准,即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制定程序,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政策存在冲突;
(二)合理性标准,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各项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协调性标准,即与同级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存在冲突,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互相衔接;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规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实效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
第十三条 评价评估程序包括:
(一)选择后评估对象,确立评估项目;
(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
(三)制定后评估方案,明确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依据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
(四)组织实施后评估,开展实施情况检查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
(五)汇总后评估意见,形成后评估报告。
评估实施机关根据工作实际要求开展清理评估,并按照清理标准清理后形成清理报告。
第十四条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制作评价评估报告。评价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实施基本情况;
(二)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以及实效性的分析和评价;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包括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评价评估报告应当经评估实施机关集体讨论后形成。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对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自确定评估开始之日起90日内完成评价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自评价评估报告形成的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评估报告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和合法性审核机构。
第十八条 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清理、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对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建议继续实施的,制定机关应当按法定程序重新发布。
第二十条 评价评估报告和清理报告认为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改、废止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启动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废止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纪对评估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评估报告严重失实,导致区政府决策失误的;
(二)评估实施机关未按规定实施后评估工作,导致区级规范性文件失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的;
(四)按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区教委:
你委《关于西南大学附属中学荣昌实验学校增设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同意西南大学附属中学荣昌实验学校向市教委提交增设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申请,学校名称为西南大学附属中学荣昌实验学校,办学性质为公办完全中学,办学规模为1500人。
希望你委严格加强该校日常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我区将在人力和财力上予以支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荣昌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7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4号),全面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解决河流沿岸污水违规溢流直排等突出问题,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2024年年底前,完成我区境内濑溪河、大清流河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区境内濑溪河、大清流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排污口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建成统一的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排查溯源。
1.组织排查。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工作及日常的监督管理。排查过程中,要对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重庆市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及溯源技术规范(试行)》,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2.统一分类命名编码。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4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混入污水的城镇雨洪排污口等。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对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统一命名、编码,并建立入河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
3.开展监测溯源。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查情况,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并综合运用资料溯源、人工排查、技术溯源等方式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重点溯清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使用状态、污水来源、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等信息,形成1个排污口对应1个污染源或1个排污口对应多个污染源的溯源结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镇街、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要根据溯源结果,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镇街、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实施分类整治。
1.严格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级分类整治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对取缔、合并入河排污口后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各责任单位应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海绵城市建设等统筹开展整治。
2.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应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制定整治措施,避免“一刀切”,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3.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推动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后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的工矿企业,原则上1个企业只保留1个工矿企业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2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在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责任主体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4.规范整治一批。属地镇街、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1个排污口只对应1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1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针对性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对入河排污口统一设置标志牌,公开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5.强化截污治污。持续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补齐截污治污短板,实施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改造更新,基本解决城市建成区市政污水管网错接混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建制乡镇、城乡结合部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填补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环境治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工业污水治理,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三)严格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涉河建设批准。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3.强化监督管理。各属地镇街、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根据“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责任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区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指导工业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排查整治;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工业排污口排查整治;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查整治,统筹完善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推动生活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区水利局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指导大中型灌区排口排查整治;区交通局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医疗机构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各级河长办公室应将排污口排查整治纳入各级河长日常巡河督查事项。区生态环境局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4.严格环境执法。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借道排污逃避监督管理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并留存证据。
5.建设信息平台。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配合市级部门建设统一的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并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建立区级水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将入河排污口纳入监管。各属地镇街、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并及时互通信息,提升排污口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属地镇街、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对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要推动落实属地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指导职责,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河长制巡查检查重点工作内容,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取得实效。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指导属地落实相关责任,及时跟进了解情况,发现问题,适时通报。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对在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综合采取通报预警、行政约谈等手段,督促工作任务落实;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鼓励公众参与。持续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荣昌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荣昌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23〕1号)、《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和重庆市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的通知》(渝城管局〔2022〕81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动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把节水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全领域,建立健全城市节水法规制度,完善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推动城市用水效率和效益全面提升、全民节水意识显著增强,为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二、总体目标
从生态宜居、安全韧性、综合节水等方面全面发力。到2023年底创建范围内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2024年保持稳定达标,2025年完成自评和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
三、创建范围
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广顺街道、安富街道、双河街道、峰高街道的城区(不含农村)范围。
四、工作机制
成立荣昌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城市管理的区政府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城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统计局、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应急局、团区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辖区供水企业的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由区城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领导小组的相关要求,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认真履职尽责,及时发现并交办问题,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做好任务分解,细化责任落实,强化日常调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五、工作任务
(一)申报基本条件。
编制城市节水相关规划。编制我区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取得区政府批准后,按照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目标推进落实。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水利局、各街道办事处
健全城市节水法规政策。完善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地方性规定及规范性文件。
牵头单位:区水利局、区城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明确城市节水机构职责。建立部门明确、职责清晰、日常节水管理规范的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区级有关部门确保节水管理人员稳定,抓好各项节水制度的落实,开展城市节水日常宣传和节水培训,常态化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健全城市节水制度。建立健全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定额管理、节水“三同时”、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取水许可、城市节水奖惩等制度。出台特种行业用水管理、鼓励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落实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推进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至少开展2年以上。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善节水财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区级节水财政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夯实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经费保障。
牵头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搭建智能化供节水平台。开展区级城市供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加强平台与辖区城市供水企业的数据对接,实现节水统计、计划用水和超定额用水的规范管理,全面提高城市节水管理现代化、智能化水平。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杜绝重大负面事件发生。近3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两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城市节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等行为,未被区级以上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近3年内,不得在城市节水方面因相关媒体曝光而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评选指标。
提升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加快海绵城市建设,确保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无易涝点。加大城市建成区更新改造力度,统筹规划改造项目,逐年落实改造任务,确保城市建成区内具有渗透能力的地表(含水域)面积占比不低于45%。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规范自备水管理和执法检查。规范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关停率达100%。
牵头单位:区水利局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加大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辖区城市供水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不断加大对老旧管网改造投入力度,逐步实施供水管网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各街道办事处严格监督管理,积极指导配合供水管网改造,因地制宜鼓励支持推进分区计量管理,确保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8.5%。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辖区供水企业
改善城市水环境整体质量。加大城市水环境保护力度,严格检查,公正执法,重点排查生活污水直排口和城市黑臭水体情况。结合地方实际落实整改举措,切实提高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确保建成区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口,无生活污水管网空白区,无黑臭水体。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各街道办事处
倡导居民节约用水。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把城市节水宣传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拓展宣传渠道,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常态化开展节水宣传,提升节水型城市创建知晓度,提升居民节水意识,引导居民全面节约用水,确保城市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不高于140L/人·天。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区水利局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教委、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团区委、各街道办事处
推进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区住房城乡建委结合实际,抓住重点,加快推进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区域内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不低于10%。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各街道办事处
加大用水总量控制力度。全面加强用水计量管理,健全区级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确保全年各类用水户的用水总量不超过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牵头单位:区水利局、区城管局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强化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管控。强化行业监督指导,确保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不低于5%。
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单位:区水利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促进再生水利用。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项目示范建设工作,提高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环境用水,一般河道生态、湿地用水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确保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5%或年增长率不低于5%。
牵头单位:区水利局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
加大一户一表改造力度。持续推进城市居民家庭一户一表改造,实现居民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确保城市建成区内居民家庭一户一表率不低于90%。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辖区供水企业
加强节水型器具监管。加强节水型器具市场监管,定期开展生活用水器具抽检,确保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合格率达100%。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强化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单位重点管理名录,确保非居民单位计划用水率≥90%。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区水利局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辖区供水企业
推动节水型单位创建。积极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以机关、高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为重点,压实主体责任,持续推进节水改造,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确保区级节水型单位覆盖率不低于15%。
牵头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提倡循环用水,确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3%(不含电厂)。
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辖区供水企业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明确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定额,确保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不大于国家标准值或地方标准。
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城管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加大节水型企业的创建力度,积极开展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类企业节水改造方案,进一步强化企业节水管理,确保节水型企业覆盖率不低于20%。
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降低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坚持以水定产,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构建与水资源相适应的产业格局,坚决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确保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不含第一产业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不低于5%。
牵头单位:区水利局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加大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年度节水财政投入机制,确保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1‰。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加大水资源税(费)收缴力度。严格执行水资源费(税)征收制度,加大征收力度,确保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
牵头单位:区水利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加大征收力度,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辖区供水企业
六、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全面启动(2023年1月—2023年3月)。摸清全区节水现状,对照考核指标开展评估工作,制定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全区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召开动员会,提高思想认识,凝聚工作力量,全面部署创建工作。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深入推进(2023年4月—2023年12月)。全面落实创建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开展城市节水日常管理和执法检查,推进各类节水载体创建工作,确保2023年底,创建区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标准;2024年年底前,创建区域稳定达标。
(三)第三阶段:检查完善,自评申报(2025年1月—2025年12月)。全面梳理总结节水工作成效及特色亮点,整理形成系统、规范的申报材料。2025年5月底前完成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的初审自评,2025年7月底前完成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报送。同时,制定迎检工作方案,做好迎检准备,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和宣传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迎检氛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关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专人负责,细化工作措施,有序推进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二)强化沟通协调。强化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联席会议机制,研究重大事项,解决难点问题,高质量、高效率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工作任务,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及时跟踪工作进展情况,不断提升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成效。
(三)搞好宣传动员。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公众号等各类新兴媒体,开展主题鲜明、丰富多彩的线上线下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认识,动员广大市民以实际行动参与创建活动,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1﹒荣昌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任务分解表(申报基本条件)
2﹒荣昌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任务分解表(评选指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附件1
荣昌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任务分解表(申报基本条件)
序号 |
基本条件 |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
具体工作 |
完成 时限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编制城市节水相关规划 |
编制我区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并报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目标任务推进落实。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
1﹒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编制《荣昌区城市节水“十四五”规划》,按程序审批并实施,并严格推进落实目标任务。 2﹒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编制《荣昌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严格推进落实目标任务。 |
2023年4月 |
区城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各街道办事处 |
2 |
健全城市节水法规政策 |
完善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地方性规定及规范性文件。 |
根据《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并完善城市节水方面的地方性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
2023年6月 |
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
区司法局 |
3 |
明确城市节水机构职责 |
建立部门明确、职责清晰、日常节水管理规范的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区级有关部门确保节水管理人员稳定,抓好各项节水制度的落实,开展城市节水日常宣传和节水培训,常态化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 |
1﹒根据“三定”方案及相关文件规范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2﹒严格落实各项节水制度。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城市节水宣传常态化,提升市民对节水型城市创建的知晓度与参与度。 3﹒加大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组织开展节水培训。 |
2023年11月 |
区城管局 |
各成员单位 |
4 |
健全城市节水制度 |
建立健全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定额管理、节水“三同时”、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取水许可、城市节水奖惩等制度。出台特种行业用水管理、鼓励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落实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推进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1﹒制定计划用水管理、定额管理、节水“三同时”、取水许可、城市节水奖惩等制度。 2﹒出台特种行业用水管理、鼓励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利用再生水的积极性。 3﹒继续严格落实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4﹒全面执行非居加价工作,强化计划用水管理,及时开展节水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
2023年11月 |
区发展改革委、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 |
区司法局 |
5 |
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
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至少开展2年以上。 |
统筹建立科学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自2023年起,全面落实城市节水统计制度,确保统计指标、统计制度及落实情况满足申报要求。 |
2023年11月 |
区城管局 |
各成员单位 |
6 |
完善节水财政保障制度 |
建立健全区级节水财政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夯实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经费保障。 |
1﹒建立区级节水财政投入机制,加强和规范区级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经费保障。 2﹒加大在节水基础管理、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经费投入。 |
2023年11月 |
各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局 |
各成员单位 |
7 |
搭建智能化供节水平台 |
开展区级城市供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加强平台与辖区城市供水企业的数据对接,实现节水统计、计划用水和超定额用水的规范管理,全面提高城市节水管理现代化、智能化水平。 |
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牵头,辖区供水企业积极配合,建立城市供水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辖区节水统计、计划用水和超定额用水的规范管理。 |
2023年11月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 |
各成员单位 |
8 |
杜绝重大负面事件发生 |
近3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两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城市节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等行为,未被区级以上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近3年内,不得在城市节水方面因相关媒体曝光而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
强化责任与防范意识,全面做好潜在风险的常态化管理,预防重大负面事件发生。做好近3年内有无重大负面事件发生的自查工作。 |
2023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各成员单位 |
附件2
荣昌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目标及任务分工表(评选指标)
序号 |
目标 |
指标 |
指标释义 |
指标 类型 |
具体工作 |
具体要求 |
完成 时限 |
牵头 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一、生态宜居 |
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 |
〔城市建成区内具有渗透能力的地表(含水域)面积÷城市建成区总面积〕×100%。 |
导向 指标 |
1﹒制定并出台荣昌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制度。 2﹒加快海绵城市建设,确保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无易涝点。 3﹒加大城市建成区更新改造力度,统筹规划改造项目,逐年落实改造任务。 |
不低于45% |
2023年11月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
2 |
自备井关停率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关停的自备井数÷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总数)×100%。 |
底线 指标 |
规范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关停率达100%。 |
100% |
2023年6月 |
区水利局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 |
3 |
一、生态宜居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
〔(城市公共供水总量-城市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城市公共供水总量〕×100%-修正值。 其中,城市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是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注册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计费用水量和免费用水量。计费用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用水量指无偿使用的水量。 |
底线 指标 |
1﹒开展管网普查,摸清辖区供水管网底数,对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治消除隐患,老城区要结合城市更新改造,抓紧补齐短板,新城区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供水管网,按需设计分区计量,逐步实现供水管网网格化、精细化管理。 2﹒对使用50年以上和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供水管道要列入计划实施改造,不断推进老旧小区供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一户一表改造工作,提高老旧小区供水设施承载力。 3﹒强化对供水企业漏损率控制管理,漏损率要逐年降低,辖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严格控制在8﹒5%以内。 |
不高于8.5% |
2023年8月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各街道办事处、辖区供水企业 |
一、生态宜居 |
城市水环境质量 |
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 |
导向 指标 |
加大城市水环境保护力度,严格检查,公正执法,重点排查生活污水直排口和城市黑臭水体情况。结合实际落实整改举措,切实提高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确保建成区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口、无生活污水管网空白区、无黑臭水体。 |
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建成区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口,无生活污水管网空白区,无黑臭水体。 |
2023年8月 |
区生态环境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水利局、各街道办事处 | |
5 |
城市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 |
城市居民家庭年生活用水总量(新水量)÷(城市居民总户数×每户平均人数),其中每户平均人数按最近一次人口普查统计数据确定。 |
导向 指标 |
把城市节水宣传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拓展宣传渠道,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常态化开展节水宣传,提升节水型城市创建知晓度,提升居民节水意识,引导居民全面节约用水,确保城市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不高于140L/人·天。 |
不高于140L/人·天 |
2023年11月并长期坚持 |
区城管局、区水利局 |
区委宣传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教委、团区委、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 |
6 |
一、生态宜居 |
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
(节水型居民小区或社区居民户数÷城市居民总户数)×100%。 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是指由重庆市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小区(社区)。 |
导向 指标 |
遵照区级文件标准,区住房城乡建委结合实际,加快推进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区域内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不低于10%。 |
不低于10% |
2023年10月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各街道办事处 |
7 |
二、安全韧性 |
用水总量 |
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 |
底线 指标 |
全面加强用水计量管理,健全区级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确保全年各类用水户的用水总量不超过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
不超过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
2023年12月 |
区水利局、区城管局 |
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
8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
年工业用水量(按新水量计)÷年城市工业增加值,其中工业用水量是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包括火电直流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量,按新水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统计口径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全口径工业企业,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
导向 指标 |
强化行业监督指导,确保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不低于5%。 |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不低于5% |
2023年12月 |
区经济信息委 |
区水利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各街道办事处 | |
9 |
二、安全韧性 |
再生水利用率 |
(城市再生水利用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总量)×100%。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是指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等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用于工业生产、景观环境、市政杂用、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鼓励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和水生态修复,推进污水再生利用。 |
导向 指标 |
根据再生水水源,合理布置再生水利用设施,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环境用水,一般河道生态、湿地用水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并做好统计收集工作,不断扩大非常规水利用量及利用率。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项目示范建设工作。 |
不低于25%或者年增长率不低于5% |
2023年11月 |
区水利局 |
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 |
10 |
居民家庭一户一表率 |
(建成区内居民抄表到户总水量÷建成区内居民家庭用水总量)×100%。 |
导向 指标 |
持续推进城市居民家庭一户一表改造,实现居民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确保城市建成区内居民家庭一户一表率不低于90%。 |
不低于90% |
2023年8月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辖区供水企业、 各街道办事处 | |
11 |
二、安全韧性 |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合格率 |
(抽检的生活用水器具市场在售节水生活用水器具样品数量÷总抽检样品数量)×100%。 以地方有关部门对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结果为依据。 |
底线 指标 |
加强节水型器具市场监管,定期开展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确保抽检合格率达100%。 |
100% |
2023年10月 |
区市场监管局 |
各街道办事处 |
12 |
非居民单位计划用水率 |
(已下达用水计划的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总量)×100。 |
导向 指标 |
1﹒制定出台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收费细则,全面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列入考核目标,确保落实到位。 2﹒加强对重点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单位重点管理名录,做好重点用水户分类管理工作。 |
不低于90% |
2023年12月 |
区城管局、 区水利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各街道办事处、辖区供水企业 | |
13 |
二、安全韧性 |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
{节水型单位年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工业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新水量)〕}×100%。 节水型单位是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非居民、非工业用水单位。 |
导向 指标 |
积极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 以机关、高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为重点,压实主体责任,持续推 进节水改造,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开展节水 型单位创建,确保节水型单位覆盖率不低于15%。 |
不低于15% |
2023年10月 |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各成员单位 |
14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年重复利用水量÷年工业用水总量)×100%,不含电厂。其中,年用水总量=年工业生产新水量+年工业重复利用水量。 |
导向 指标 |
1﹒鼓励工业企业使用节水新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实现节水减排,促进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确保统计达标。 2﹒做好荣昌区工业企业单位台账、工业重复利用水量及工业用水总量等资料收集、统计工作。 |
不低于83% |
2023年11月 |
区经济信息委 |
荣昌高新区管委会、辖区供水企业、各街道办事处 | |
15 |
二、安全韧性 |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
某行业(企业)年生产用水总量(新水量)÷某行业(企业)年产品产量(产品数量)。考核用水量排名前10位的工业行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
导向 指标 |
1﹒明确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定额,确保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不大于国家标准值或地方标准。对照GB/T18916定额标准进行分析,指导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确保达标。 2﹒按国标对主要行业进行逐步测算,对不达标的工业用水企业提出相应整改意见。 |
不高于国家发布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区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 |
2023年11月 |
区经济信息委 |
区城管局、区水利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
16 |
节水型企业覆盖率 |
〔节水型企业年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工业用水总量(新水量)〕×100%。 节水型企业是指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用水企业。 |
导向 指标 |
加大节水型企业的创建力度,积极开展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类企业节水改造方案,进一步强化企业节水管理,确保节水型企业覆盖率不低于20%。 |
不低于20% |
2023年10月 |
区经济信息委 |
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 |
17 |
三、综合类 |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 |
年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地区生产总值,不包括第一产业。 |
导向 指标 |
坚持以水定产,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构建与水资源相适应的产业格局,坚决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确保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不含第一产业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不低于5%。 |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不低于5% |
2023年11月 |
区水利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
18 |
节水资金投入占比 |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城市本级财政支出)×100%。 |
导向 指标 |
建立稳定的节水专项财政投入机制,确保城市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占本地财政支出的比例≥1‰;并做好节水财政支出台账。 |
不低于1‰ |
2023年11月 |
区财政局、区城管局 |
各成员单位 | |
19 |
水资源费(税)收缴率 |
〔实收水资源费(税)÷应收水资源费(税)〕×100%。 其中,应收水资源费(税)是指不同水源种类及用水类型的水资源费(税)标准与其取水量之积的总和。 |
导向 指标 |
严格执行水资源费(税)征收制度,加大征收力度,确保水资源费(税)收缴率不低于95%。 |
不低于95% |
2023年11月并长期坚持 |
区水利局 |
区财政局 | |
20 |
三、综合类 |
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 |
〔实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100%。 其中,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是指各类用户核算污水排放量与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之积的总和。 |
导向 指标 |
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加大征收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 |
不低于95% |
2023年11月并长期坚持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财政局、辖区供水企业 |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荣昌区创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荣昌区创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动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按照《重庆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城综管办〔202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加快推动荣昌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创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为契机,巩固和发展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力争2024年成功创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助力荣昌建设成为生态、宜居、宜业城市。
(三)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生态系统内在规律,着力提高城市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构建蓝绿交织、城景共融的生态园林城市布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规划引领,建管并重。遵循科学绿化原则,优化绿化空间,美化城市环境。尊重历史、弘扬文化、敬畏生态,科学有效地推进城市规划建设,以“绣花”功夫抓好精细化管理,努力实现城市规划高起点、城市建设高标准、城市管理高效能。
——以人为本,注重民生。坚持生态园林城市为人民理念,围绕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城市问题,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节约优先,量力而行。统筹考虑生态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因地制宜、节俭务实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坚持节水、节能、节材,坚持低碳、环保,将资源节约和生态效益最大化理念贯穿于创建工作全过程。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园林绿化综合管理。
1﹒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强化城市生物多样性、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城市绿地保护,完善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市容市貌等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
2﹒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队伍建设。
强化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队伍建设,有效行使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技术队伍建设,园林绿化工持证上岗率95%以上,其中三级工以上人员占比不低于18%。(牵头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
3﹒科学编制城市园林绿化相关规划。
编制并实施《荣昌区中心城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荣昌区中心城区公园体系规划》《荣昌区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荣昌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确保城市绿地总量与建成区面积及人口相适应;进一步优化城市公园布局,合理构建荣昌区特色公园体系;持续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构建完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体系;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
4﹒重视城市园林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
在园林绿化建设中凸显地域、历史、人文特色,弘扬地方传统文化。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技能竞赛,较好传承园林营造技艺。(牵头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5﹒加快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通过卫星遥感解析和现场核查,科学测算城市园林绿化现状指标,及时更新“全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真实反映城市园林绿化基础工作。(牵头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大数据发展局)
6﹒杜绝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发生。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责任,不得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不得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牵头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应急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局)
(二)强化城市生态宜居性。
7﹒全面推进城市园林绿地建设。
加大各类城市绿地建设力度,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2%、城市绿地率不低于39%;结合荣昌实际,持续推进立体绿化、节约型园林建设及街头绿地提质等工作,提高绿地质量,乔灌木占比不低于70%。在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因地制宜建设防灾避险绿地,满足《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导则》设施要求。(牵头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应急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8﹒加强公园绿地建设和管理。
按照《荣昌区中心城区公园体系规划》,积极推进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口袋公园、城市生态公园等建设,确保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含城市生态公园)不低于13平方米、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每10万人拥有的综合公园不低于1.5个。按照《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建城〔2016〕36 号)等规定,加强公园规范化管理。(牵头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林业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
9﹒实施城市生态廊道建设。
保护城市原有山水格局及城周生态环境,维护城区各组团生态廊道完整性,构建生态廊道网络体系,廊道宽度不小于100米,满足城市对健康、隔离、安全和宜居要求。(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
10﹒加快推进城市绿道建设。
以绿道串联城乡生态空间和绿色资源,与城市交通系统相衔接,建设荣昌绿道网络体系,实现万人拥有绿道长度不低于1公里、城市绿道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5%。(牵头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林业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
11﹒开展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
制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加强乡土适生植物种质资源开发利用,近3年园林绿化项目采用乡土适生植物的比例不低于该项目绿地植物总量的70%,乡土适生植物应用面积占新建、改建绿地面积比例大于80%。常态化开展城市生物多样性监测。(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区农业农村委)
(三)提升城市健康舒适度。
12﹒促进城市立体绿化建设。
因地制宜实施护坡、堡坎、崖壁、挡墙等区域立体绿化,开展市政交通设施墙面立体绿化、公共建筑平屋顶绿化。建成区内近3年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市政交通设施等立体绿化实施率不低于15%。(牵头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
13﹒大力开展道路绿地建设。
新建、改建道路绿地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城市道路绿化达标率不低于85%;规范种植并科学修剪行道树,推进我区重庆市园林式市街提质增效;培育一批林荫道路,城市林荫路覆盖率不低于80%。(牵头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
14﹒加强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建设管理。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单位)绿地率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积极创建一批市级、区级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达标率不低于60%。(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区城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昌元街道办事处、昌州街道办事处、广顺街道办事处、峰高街道办事处、双河街道办事处、安富街道办事处)
15﹒加强园林城镇(街道)建设管理。
按照《重庆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园林城镇(街道)、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园林式市街和重点公园申报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城综管办〔2022〕4号)精神,提升双河街道、广顺街道园林城镇建设水平,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园林城镇创建成果,确保满足国家和重庆相关园林城镇复查标准。(牵头单位:广顺街道办事处、双河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城管局)
(四)加强城市安全韧性。
16﹒保护城市湿地资源。
保护河流、水库等现有地表水资源,建成区各类绿地和水域总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不低于44%。统筹防洪排涝、截污治污、生态修复,持续推进河流综合治理,杜绝建成区发生黑臭水体现象,完善水系沿岸绿化,保护利用好自然水岸,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开展城市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加强濑溪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因地制宜建设滨水、滨河湿地公园,切实保护城市湿地资源。(牵头单位:区林业局,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7﹒开展废弃地生态修复。
建立废弃地修复治理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坡坎崖绿化美化,消除城市“秃斑”,城中山体、废弃地修复成果维护保持良好,废弃地修复再利用率每年增长不少于10个百分点或修复成果维护保持率≥95%。(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
18﹒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全面深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无害化处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填埋场全部达到Ⅰ级标准,焚烧厂全部达到2A级标准,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不低于35%,基本建立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回收利用体系。持续开展城市管网水质检验工作,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不低于99%。持续开展城市“路平桥安”工作,保障城市路面完好,路面完好的道路面积与城市道路总面积的比率不低于95%。完善城市功能性照明,加强景观照明建设,城市照明功率密度(LPD)达标率不低于85%。(牵头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
19﹒推进城市建设智慧化管理。
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数字化管理全覆盖,智慧城市信息平台对城市建成区公共区域的监管面积覆盖率达100%。(牵头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局、区大数据发展局)
(五)突出城市风貌特色。
20﹒强化城市风貌提质管理。
充分彰显荣昌城市特色风貌,科学规范地加强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建设与管理,满足《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配合单位:昌元街道办事处、昌州街道办事处、广顺街道办事处、峰高街道办事处、双河街道办事处、安富街道办事处)
21﹒加强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管理。
严禁损毁、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明确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措施,定期检查、养护;完成古树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工作,实行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率100%。(牵头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局、昌元街道办事处、昌州街道办事处、广顺街道办事处、峰高街道办事处、双河街道办事处、安富街道办事处)
22﹒加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保护。
保护园林绿化中地域、历史、人文特色,加强城市非物质文化、海棠文化等在园林中的传承与发展,建立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保护名录。(牵头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三、工作步骤
全面推动荣昌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2023年4月15日前。
制定创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明确申报创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组织领导、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召开荣昌区创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工作动员会,营造舆论氛围,收集整理创建申报基础资料等工作。
(二)自审阶段:2023年7月31日前。
对照《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对上报的申报基础资料进行核对检查,开展自审自查,梳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实施整改措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三)申报阶段:2023年9月30日前。
完成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交申报申请(包括创建工作总结)。
(四)评审阶段:2024年6月30日前。
高标准完善创建申报材料,做好迎检工作,确保通过市政府评审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区政府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大数据发展局、新区建设管委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昌元街道办事处、昌州街道办事处、广顺街道办事处、峰高街道办事处、双河街道办事处、安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城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城管局分管园林绿化工作副局长担任。
1﹒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总体谋划、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提出工作思路和举措。适时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审定荣昌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计划、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任务,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动工作落实,定期向领导小组报送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
3﹒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筹办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工作成员单位联席会,督促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传达区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各方工作推进落实。
(二)多方筹集资金。
加大区财政投入力度,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和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创建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严格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多渠道的投资机制,广泛引入社会资金参与荣昌区创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工作中。
(三)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加大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网络等形式进行宣传创建动态,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创建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创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的良好舆论氛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序号 |
任务项目 |
完成时限 |
工作内容及措施 |
责任单位 | ||
1 |
城市绿地率(%) |
建成区内各类绿地面积(km²)占建成区面积(km²)的百分比。 |
≥39% |
2023年5月31日前 |
1﹒完成申报年《荣昌区城市建成区遥感调查报告》之城市绿地率测算。 |
区城管局 |
2﹒建成区范围相关佐证材料(中心城区现状建设态势图)。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2 |
城市绿化覆盖率(%) |
建成区内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km²)占建成区面积(km²)的百分比。 |
≥43%;乔灌木占比≥70% |
2023年5月31日前 |
完成申报年《荣昌区城市建成区遥感调查报告》之城市绿化覆盖率测算。 |
区城管局 |
3 |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²) |
建成区内城区人口人均拥有的公园绿地面积(m²)。(城区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 |
≥13m²/人 |
2023年5月31日前 |
申报年建成区面积及人口数据,来源于建设统计年鉴 |
区城管局 |
4 |
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
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km²)占居住用地总面积(km²)的百分比。(5000m²及以上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按500m服务半径测算;400—5000m²的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按300m服务半径测算)。 |
≥90% |
2023年5月31日前 |
1﹒建成区内现状居住用地布局及规模。 |
区城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2﹒完成申报年《荣昌区城市建成区遥感调查报告》之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测算。 | ||||||
5 |
城市绿道服务半径覆盖率(%) |
建成区内绿道两侧1公里服务范围(步行15分钟或骑行5分钟)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占总居住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
万人拥有绿道长度≥1km; 服务半径覆盖率≥65% |
2023年5月31日前 |
1﹒建立现状绿道台账。 |
区城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2﹒完成申报年《荣昌区城市建成区遥感调查报告》之城市绿道服务半径覆盖率测算。 | ||||||
3﹒按《绿道规划设计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绿道,保障绿道及配套设施维护管理。 | ||||||
6 |
10万人拥有综合公园个数(个) |
建成区内城区人口每10万人拥有的综合公园个数。(城区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大于等于50万人口的区,综合公园面积应大于10hm²;小于50万人口的区,综合公园面积应大于5hm²)。 |
≥1.5个 |
2023年5月31日前 |
达到综合公园建设数量。 |
区城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新区建设管委会 |
7 |
公园规范化管理 |
公园管理符合公园管理条例等相关管理规定;公园配套服务设施经营管理符合《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建城〔2016〕36号)等要求,保障公园的公益属性;对国家重点公园、重庆市重点公园、历史名园等城市重要公园实行永久性保护;至少有1个重庆市重点公园(市级达标公园)。 |
达标 |
2023年7月31日前 |
1﹒编制《公园规范化管理评价报告》。 |
区城管局 |
2023年7月31日前 |
2﹒对重要公园进行永久绿地保护。 |
区城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2023年9月30日前 |
3﹒完成全区市级达标公园提质工作。 |
区城管局 | ||||
8 |
城市生态廊道达标率 |
建成区周边及组团之间净宽度不小于100m的生态廊道长度与城市组团间应设置的净宽度不小于100m且连续贯通的生态廊道长度比率。 |
达标 |
2023年5月31日前 |
1﹒结合城镇开发边界,合理布局城市生态廊道,满足创建要求。 |
区城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2﹒各城市组团间已建生态廊道位置、规模、控制宽度等进行统计。 | ||||||
9 |
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达标率 |
近3年园林绿化项目采用乡土适生植物的比例不低于该项目绿地植物总量的70%,乡土适生植物应用面积占新建、改建绿地面积比例大于80%;具备连续3年的城市生物多样性监测数据。 |
达标 |
2023年9月30日前 |
1﹒提供近3年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情况说明,要求说明项目乡土适生植物占该项目绿地植物总量的比例,乡土适生植物应用面积占新建、改建绿地面积比例。 |
区城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 |
2﹒提供连续3年的城市生物多样性监测数据,应包括对城市绿地、城市湿地中动物、植物、重点保护和珍稀濒危物种、外来入侵物种等的监测。 |
区林业局、区城管局 | |||||
10 |
城市林荫路覆盖率(%) |
建成区内城市次干路、支路的林荫路长度(km)占城市次干路、支路总长度(km)的百分比。(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
≥80% |
2023年5月31日前 |
1﹒现状道路数据统计表,包括道路名称、类别、已建长度、红线宽度、道路绿化面积、道路绿地率。 |
区城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11 |
城市道路绿化达标率(%) |
建成区内道路绿化达到《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的长度(km)占城市道路总长度(km)的百分比。 |
≥85% |
2023年5月31日前 |
2﹒提供建成区内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步行道、自行车道长度统计表及步行道、自行车道长度统计表。 | |
12 |
立体绿化实施率(%) |
建成区内实施立体绿化的项目数量(个)占项目总数量(个)的百分比。(考核项目为近3年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设施)。 |
≥15% |
2023年9月30日前 |
1﹒提供近3年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设施项目明细表。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 |
2﹒提供近3年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设施实施立体绿化项目明细表。 | ||||||
13 |
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达标率(%) |
建成区内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的数量(个)占建成区内居住区(单位)总数量(个)的百分比。 |
≥60% |
2023年9月30日前 |
1﹒指导创建一批市级、区级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全区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的数量(个)占建成区内居住区(单位)总数量(个)≥60%。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昌元街道办事处、昌州街道办事处、广顺街道办事处、峰高街道办事处、双河街道办事处、安富街道办事处 |
2﹒提供至评审年度建成区范围内居住区(单位)和园林式居住区(单位)总数量统计表。 | ||||||
14 |
园林城镇(街道)建设 |
双河、广顺街道达到国家或市级园林城镇(街道)创建复查要求。 |
≥1个 |
2023年9月30日前 |
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园林城镇创建成果,对标对表确保满足国家和重庆相关园林城镇复查标准。 |
区城管局、双河街道办事处、广顺街道办事处 |
15 |
园林式市街建设 |
全区园林式市街达到重庆市园林市街创建复查要求。 |
≥2条 |
2023年9月30日前 |
加强全区重庆市园林式市街提质增效工作,对标对表确保满足重庆园林式市街复查标准。 |
区城管局 |
16 |
建成区蓝绿空间占比(%) |
建成区各类绿地和水域总面积(km²)占建成区总面积(km²)的百分比。 |
≥44% |
2023年5月31日前 |
1﹒完成申报年《荣昌区城市建成区遥感调查报告》之建成区蓝绿空间占比测算。 |
区城管局 |
2﹒提供建成区内现状水域布局图及面积统计资料。 |
区水利局 | |||||
17 |
防灾避险绿地设施达标率(%) |
建成区达到《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导则》设施要求的防灾避险绿地数量(个)占纳入城市防灾避险体系全部防灾避险绿地数量(个)的百分比。 |
100% |
2023年5月31日前 |
按照《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导则》要求,优化现状防灾避险绿地功能,提供现状防灾避险绿地统计资料。 |
区城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 |
18 |
城市湿地保护实施率(%) |
建成区内实施保护的城市湿地面积(km²)占建成区内城市湿地总面积(km²)的百分比。 |
100% |
2023年5月31日前 |
1﹒全面保护城市湿地,完成全区湿地资源普查资料。 |
区林业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2﹒提供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 ||||||
19 |
城市水体修复达标率 |
保护城市水体自然形态,水体岸线自然化率≥80%;建成区内消除黑臭水体。 |
达标 |
2023年5月31日前 |
1﹒继续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工作,保护水生态环境。 |
区生态环境局 |
2﹒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开展城市水体生态修复,恢复水生态系统功能,改善水体水质,提高水环境质量,拓展亲水空间。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
3﹒加强城市内河道硬质设施的生态化改造,保护城市水体自然形态不受破坏,统筹兼顾水利工程功能与水体环境保护。 |
区水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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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防杜绝建成区内黑臭水体现象,制定水体整治方案等。 |
区住房和城乡建委 |
5﹒完成申报年《荣昌区城市建成区遥感调查报告》之水体岸线自然化率测算,确保水体岸线自然化率≥80%。 |
区水利局、区城管局 | |||||
20 |
废弃地生态修复 |
科学分析城市废弃地的成因、受损程度、场地现状及其周边环境,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技术改良土壤,消除场地安全隐患;选择种植具有吸收降解功能、抗逆性强的植物,恢复植被群落,重建生态系统;废弃地修复再利用率每年增长不少于10个百分点或修复成果维护保持率≥95%。 |
达标 |
2023年5月31日前 |
1﹒制定并实施城市废弃地生态修复方案。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2﹒提供建成区内生态修复示范点案例及分析资料。 | ||||||
3﹒提供全区废弃地统计表及废弃地情况说明(包括成因、受损程度、场地现状及其周边环境等)。 | ||||||
4﹒提供全区废弃地生态修复项目库及完成情况说明(包括选用树种、植物群落、修复方式等内容)。 | ||||||
5﹒全区废弃地修复再利用率每年增长不少于10个百分点或修复成果维护保持率≥95%。 | ||||||
21 |
城市垃圾分类处理达标率 |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填埋场全部达到Ⅰ级标准,焚烧厂全部达到2A级标准;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35%;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基本建立。 |
达标 |
2023年5月31日前 |
1﹒提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统计资料,确保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 |
2﹒提供生活垃圾填埋场全部达到Ⅰ级标准,焚烧厂全部达到2A级标准资料。 | ||||||
3﹒提供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35%资料。 | ||||||
4﹒提供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回收利用资料。 | ||||||
5﹒提供分年度城市垃圾产生量、收运量、处理量台账信息。 | ||||||
22 |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
根据《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为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7项指标的合格率。 |
≥99% |
2023年5月31日前 |
1﹒提供近3年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7项指标合格率资料。 |
区住房和城乡建委 |
2﹒提供近3年城市管网水检验的项目数量(项),城市管网水检验合格的项目数量(项),要求与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数据相符。 | ||||||
23 |
城市道路完好率 |
路面完好的道路面积与城市道路总面积的比率。路面完好是指路面没有破损,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足够的强度,并满足平整、抗滑和排水等要求。 |
≥95% |
2023年5月31日前 |
提供近3年道路完好佐证资料,包含建成区路面完好的道路面积、建成区道路总面积,测算城市道路完好率。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 |
24 |
智慧城市管理覆盖率(%) |
智慧城市信息平台对城市建成区公共区域的监管面积占建成区公共区域面积的百分比。 |
100% |
2023年9月30日前 |
加快推进智慧城市信息平台建设,确保城市建成区公共区域的监管面积占建成区公共区域面积的百分比达100%,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区公安局、区城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 |
25 |
城市容貌评价值 |
依据《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评价。 |
≥9.0 |
2023年5月31日前 |
完成城市容貌评价报告。 |
区城管局 |
26 |
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保护率(%) |
建立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保护名录,按照名录和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数量(个)占纳入名录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总数量的百分比。 |
100% |
2023年5月31日前 |
建立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保护名录,完善相关公园管理办法或保护要求。 |
区城管局、区文化旅游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27 |
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率(%) |
建成区内受到保护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棵)占建成区内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总量(棵)的百分比。 |
100% |
2023年5月31日前 |
完善古树名木及树龄超过50年(含)以上古树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严禁损毁、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 |
区城管局、区公安局、昌元街道办事处、昌州街道办事处、广顺街道办事处、峰高街道办事处、双河街道办事处、安富街道办事处 |
28 |
园林绿化工持证上岗率(%) |
园林绿化工程中持证人员数量(人)占该工程技术工种上岗人员总数量(人)的百分比。 |
95%;三级工以上人员占比≥18%。 |
2023年5月31日前 |
提供创建所需园林工程中园林绿化工数量以及其中持证上岗人员名单、等级。 |
区人力社保局、区城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委、区水利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 |
29 |
城市照明 控制达标 率 |
除功能性照明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照明严格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进行设计,照度、亮度、照明均匀度及限制光污染指标等均达到规范要求,低效照明产品全部淘汰;城市照明功率密度(LPD)达标率≥85%。 |
达标 |
2023年5月31日前 |
1﹒提供室外公共空间或景观夜间照明设计方案,并满足规范要求。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 |
2﹒提供城市照明项目及城市照明功率密度(LDP)达标项目明细表。 | ||||||
30 |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较为健全。 |
2023年5月31日前 |
1﹒包含但不限于绿线管理、建设管理、养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义务植树等方面。 |
区城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新区建设管委会、区水利局、区林业局 | ||
2﹒包含但不限于绿道管理等方面。 |
区城管局 | |||||
|
|
|
3﹒包含但不限于城市生态保护等方面。 |
区生态环境局 | ||
4﹒包含但不限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 |
区林业局 | |||||
31 |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能够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科学研究及宣传培训等工作的开展。 |
2023年5月31日前 |
1﹒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资金”。 |
区城管局、区财政局 | ||
2﹒2022—2023年园林绿化建设资金保障到位,与本年度新建、改建及扩建园林绿化项目相适应。 | ||||||
3﹒园林绿化养护资金与各类城市绿地总量相适应,且不低于当地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并随物价指数和人工工资增长而合理增加。 | ||||||
32 |
城市园林绿化人员稳定,并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队伍,园林绿化管理规范。 |
2023年5月31日前 |
收集城市园林绿化专业人员配备等文件材料。 |
区人力社保局、区城管局 | ||
33 |
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体系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
2023年9月30日前 |
1﹒《荣昌区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
区城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2﹒《荣昌区中心城区公园体系规划》。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局 | |||||
3﹒《荣昌区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
区林业局 | |||||
4﹒《荣昌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
34 |
重视城市园林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在园林绿化建设中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弘扬地方传统文化。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技能竞赛,园林营造技艺得到较好传承。 |
2023年5月31日前 |
1﹒专业人员、技术队伍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等材料; |
区城管局 | ||
2﹒提供园林绿化主要历史文化特色、传统文化景观体现材料。 | ||||||
3﹒提供文物普查资料,文物保护管理相关材料。 |
区文化旅游委 | |||||
35 |
及时更新“全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真实反映城市园林绿化基础工作。 |
2023年5月31日前 |
及时更新“全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 |
区城管局 | ||
36 |
近2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未被市委、市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 |
2024年6月30日前 |
1﹒杜绝重大安全等事件。 |
区应急局 | ||
2﹒杜绝重大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事件。 |
区生态环境局 | |||||
3﹒杜绝重大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 |
区文化旅游委 | |||||
4﹒杜绝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方面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等的重大违法建设事件。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 |||||
5﹒杜绝城市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等方面的重大事故;禁止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 |
区城管局、区公安局 | |||||
6﹒杜绝水利风景区、国家湿地公园、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
区林业局、区水利局 | |||||
|
|
|
7﹒杜绝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通报批评。 |
各相关单位 | ||
8﹒杜绝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
各相关单位 | |||||
37 |
创建工作组织方案、创建工作总结和申报条件的情况说明。 |
2023年9月30日前 |
1﹒将创建工作组织方案编入创建材料。 |
区城管局 | ||
2﹒根据材料分析整理及自评结果,完成创建工作总结。 | ||||||
3﹒提供荣昌区创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书。 | ||||||
38 |
城市自体检报告,应包括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各项指标。 |
2024年6月30日前 |
完成城市自体检工作(含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标准各项指标)。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 | ||
39 |
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自评结果及依据资料。 |
2024年6月30日前 |
根据《重庆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城综管办〔2022〕3号)要求,分项说明指标及达标情况,完善依据资料。 |
区城管局 | ||
40 |
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和测评报告。 |
2023年9月30日前 |
完成《荣昌区城市建成区遥感调查报告》。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41 |
创建工作技术报告影像资料(5分钟)或图片资料。 |
2024年6月30日前 |
1﹒提供荣昌区城市园林绿化、城市景观风貌宣传片或照片资料。 |
区委宣传部、区城管局 | ||
2﹒提供反映城市管理工作、城市品质提升的宣传资料。 | ||||||
3﹒制作创建工作技术报告脚本。 | ||||||
42 |
不少于4个能够体现本地园林绿化特色的示范项目。 |
2024年6月30日前 |
1﹒城市绿道绿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文本、实施方案、建成效果等。 |
区城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新区建设管委会、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 ||
2﹒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园林绿化标准制定、园林绿化科研项目、公园绿地建设项目、立体绿化建设项目、城市更新中小微绿地改造建设项目、城市林荫路建设项目、智慧园林建设项目等规划设计文本、实施方案、建成效果等。 |
区城管局 | |||||
3﹒城市湿地保护建设项目、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等规划设计文本、实施方案、建成效果等。 |
区城管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 | |||||
4﹒防灾避险绿地建设项目等规划设计文本、实施方案、建成效果等。 |
区城管局、区应急局 | |||||
|
|
|
5﹒山体生态和景观修复项目、水体生态和景观修复项目(含滨水绿地建设项目)、废弃地生态和景观修复项目等规划设计文本、实施方案、建成效果。 |
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43 |
其他能够体现创建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资料。 |
2024年6月30日前 |
与上一项同时完成。 |
各责任单位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荣昌区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级考核要求,为圆满完成2023年度老旧车淘汰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采取财政补贴、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疏堵相结合的措施,大力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更新,有效减少老旧车辆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淘汰对象。重点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三个周期未进行审验并达到报废标准的老旧车。
(二)淘汰任务。确保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720辆以上老旧车淘汰任务(相关单位具体任务分解详见附件《荣昌区2023年老旧车淘汰任务分解表》)。任务完成数认定以车主提供车辆回收证明、注销凭证并到车管所(104办公室)注销登记为准。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今年老旧车淘汰工作难度,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公室,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属事属地管理”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检查落实此项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工作落实。各镇街派出所要积极主动参与到辖区老旧车淘汰工作中来,加强上下沟通和联系,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户外广告等多种社会宣传形式,广泛宣传,要将淘汰补贴标准宣传到位(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三)强化措施,加快进度。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三个周期未进行审验并达到报废标准的老旧车违反禁行、限行、尾气超标的查纠力度,充分利用电子抓拍等执法手段,力争做到发现一辆,查处一辆,有效挤压老旧车运行空间。各镇街要会同辖区派出所加强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三个周期未进行审验并达到报废标准的老旧车的属地管理工作,切实抓好辖区老旧车排查清理和隐患整治。
(四)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各镇街要督促辖区老旧汽车车主主动淘汰车辆,及时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所(104办公室)办理相关淘汰补贴手续(联系人:刘煜;联系电话:61479700),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所每月3日前将上月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完成任务数量汇总统计报区生态环境局。将适时对各单位推进老旧车淘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严格实行月通报制度。对工作推进明显滞后的单位,由区生态环境局提请分管副区长进行约谈。该项工作纳入生态环境年度考核,按完成率得分。对完成率不足85%的,作为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附件:1﹒荣昌区2023年度老旧车淘汰任务分解表
2﹒荣昌区2023年度老旧车淘汰补助工作方案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附件1
荣昌区2023年度老旧车淘汰任务分解表
镇街任务 |
部门任务 | ||
镇街 |
任务数(辆) |
部门 |
任务数(辆) |
昌元街道 |
68 |
区公安局 |
290 |
昌州街道 |
68 |
区交通局 | |
广顺街道 |
28 |
|
|
峰高街道 |
19 |
|
|
双河街道 |
38 |
|
|
安富街道 |
21 |
|
|
直升镇 |
8 |
|
|
万灵镇 |
7 |
|
|
清升镇 |
11 |
|
|
清江镇 |
7 |
|
|
荣隆镇 |
19 |
|
|
龙集镇 |
7 |
|
|
仁义镇 |
25 |
|
|
河包镇 |
17 |
|
|
古昌镇 |
11 |
|
|
吴家镇 |
21 |
|
|
观胜镇 |
8 |
|
|
铜鼓镇 |
8 |
|
|
清流镇 |
5 |
|
|
盘龙镇 |
28 |
|
|
远觉镇 |
6 |
|
|
合计 |
430 |
|
290 |
附件2
一、车辆报废
车主必须将车辆交由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公司进行报废。车辆交报废公司后,携带报废公司出具的车辆回收证明、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车辆号牌交由荣昌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
二、办理补贴
车主将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三联申领补贴联)、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储蓄卡(必须是车主的卡)、身份证(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交荣昌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所104办公室,由车管所统一到区公安局警务保障处办理车辆补贴事宜,警务保障处核对资料无误后将补助金额发放到车主提供的银行卡上。
三、补贴标准
(一)国三及以下柴油车。
1﹒提前淘汰重型车辆,每辆补贴人民币4500元。
2﹒提前淘汰中型车辆,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3﹒提前淘汰小型、轻型、微型车辆,每辆补贴人民币2000元。
(二)除国三及以下柴油车以外淘汰的老旧汽车。
每辆补贴人民币600元。
四、注意事项
(一)车辆淘汰补贴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1月30日(以车辆注销登记凭证时间为准)。
(二)车辆淘汰补贴限额为时限内淘汰的前720辆。
(三)私人身份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单位身份证是指:营业执照。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荣昌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方案(试行)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水土流失区广大群众广泛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探索以奖代补建设管理模式,发挥水土保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支撑作用,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381号),结合荣昌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拓宽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长期资金筹措渠道,更好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变立项审批实施为建设主体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变先拨后建为先建后补”。建立多元化水土流失治理投入机制,丰富建设管理模式,完善运行管护体系,不断增强水土保持事业改革发展活力,加快水土保持生态文明进程,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平、治理成效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工作原则。
1.因地制宜、逐步推动。在自愿申报基础上,通过充分调查,结合巩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因地制宜选择有农村产业基础的镇街先行开展以奖代补。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逐步扩大范围,加快推进全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2.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各类建设主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自愿申报,在满足水土保持相关规划、技术标准的基础上自主建设,并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负责。
3.全程公示、公开透明。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示制度,及时公开奖补政策、建设主体、工程实施和资金兑付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简化程序、加强指导。创新工程实施、资金投入、建后管护和资金兑付等政策机制,简化审批程序、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
二、适用范围
以奖代补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其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限额进行动态调整。
三、奖补内容
(一)奖补资金。
主要指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地方财政支出中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年度具体以奖代补资金额度根据市水利局、市财政局下达给荣昌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
(二)奖补对象。
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以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主体。
(三)奖补范围。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明确的工程、植物等水土保持措施,以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明确的水土保持相关措施,均可纳入奖补范围。
1.可纳入奖补范围的具体措施。
(1)在水土流失区域实施的治理规模达到100亩及以上的经济果木林、水土保持林、种草工程,以及配套建设的生产道路、排灌沟渠、蓄水池、沉沙凼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
(2)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人居环境整治采取的生活垃圾处置、生活污水处理、道路整治、村庄绿化美化措施。
(3)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沟(河)道和湖库周边整治采取的河道清淤及护岸、湿地恢复、缓冲过滤带建设措施。
2.以下措施或项目不纳入奖补范围。
(1)淤地坝(拦沙坝)、设计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塘坝,以及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其他建设内容。
(2)已经在区级相关部门申报通过或者接受了区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
(四)奖补标准。
工程奖补总额不超过上级下达我区计划确定的总资金额度。单项措施根据不同性质确定不同的奖补标准。各类措施的奖补标准如下:
1.以生态效益为主的水土保持林、种草工程,以及配套建设的生产道路、排灌沟渠、蓄水池、沉沙凼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按照不超过单项措施工程结算价款的70%奖补。
2.以经济效益为主的经济果木林、水土保持林措施按照不超过单项措施工程结算价款的50%奖补。
3.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人居环境整治采取的生活垃圾处置、生活污水处理、绿化美化措施,沟(河)道和湖库周边整治采取的河道清淤及护岸、湿地恢复、缓冲过滤带等公益性建设措施按照不超过单项措施工程结算价款的70%奖补。
(五)奖补方式。
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取得项目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区水利局按照奖补标准和支付程序,及时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
四、奖补程序
(一)发布公告。
区水利局根据上级年度安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奖补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建设区域、建设任务、验收标准、奖补方式等内容,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奖补所在镇街发布公告。
(二)自主申报。
建设主体根据公告要求提交项目申报资料,明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申请奖补资金规模等内容,并向区水利局申报。
(三)审核公示。
区水利局采取专家审核、竞争比选等方式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项目投资概算进行审核并确定建设主体。审核后,将择优确定的项目相关信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奖补项目所在镇街和村组公示。
(四)签订协议。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水利局与奖补项目所在镇街和建设主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建设地点、内容、时限、规模、标准、验收要求、奖补标准、产权归属、资金兑付及三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主要内容。
(五)自主建设。
建设主体严格按照签订的协议、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等自主开展建设。区水利局做好技术指导服务。
(六)工程验收。
一是完工验收。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建设主体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开展完工验收。经完工验收合格后,建设主体编制工程建设过程资料及验收结算资料汇编开展项目审核工作。二是竣工验收。项目通过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核后,项目建设主体向区水利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附工程建设过程及完工结算资料汇编(含措施前、中、后对比照片,文字及图纸资料)。区水利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项目所在街镇按照签订的协议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七)验收公示。
验收结束后,区水利局将以奖代补建设内容、验收情况、奖补对象、奖补金额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工程建设镇街和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兑付资金。
公示无异议后,建设主体向区水利局申请奖补资金拨款,区水利局按照审定奖补金额一次性兑付。申请奖补资金拨款时需提交的资料:一是奖补资金报账申请表。二是拨款佐证资料。包括建设协议书、竣工验收意见书、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等资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区水利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政策宣传,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以奖代补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指导服务。
区水利局要加强对以奖代补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特别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严重失信的建设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要为建设主体提供全过程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并协助建设主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及竣工验收图,及时录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三)强化资金监管。
奖补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奖代补项目涉及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费用,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区水利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奖补资金管理,对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资金安全。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综合〔2022〕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发〔2022〕11号)等文件关于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编制《荣昌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区域为荣昌区,涵盖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主要指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工业园区、街道及建制镇(双河街道、峰高街道、安富街道、广顺街道、清江镇、清升镇、直升镇、荣隆镇、龙集镇、古昌镇、万灵镇、盘龙镇、仁义镇、远觉镇、河包镇、观胜镇、清流镇、铜鼓镇、吴家镇)、乡村区域(除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街道及建制镇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环〔2015〕429号)
三、划分与调整原则
坚持依法划分。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科学划分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中不能随意降低声环境功能区级别和管控要求,有效控制环境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切实维护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严肃性。
坚持以人为本。顺应人民群众对宁静宜居生活的向往,注重加强对噪声敏感人群和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及其集中区域的保护,提高城市宜居生活水平。
坚持统筹兼顾。以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导,统筹考虑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规划用地属性、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与原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保持衔接,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划定声环境功能区。
坚持务实管用。要明确区划单元的地理边界、坐标,将声环境功能区落地、上图、入库,力求“划得实,管得住”,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成为环境监测、质量评估、环评审批、行政执法等环境日常管理和城市用地规划、交通规划等空间管制的参考,增强保护实效。
四、声环境功能区定义及管控要求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4类共五个类别,不同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不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4b类专指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 不同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 ||
昼间 |
夜间 | ||
0 |
≤50 |
≤40 | |
1 |
≤55 |
≤45 | |
2 |
≤60 |
≤50 | |
3 |
≤65 |
≤55 | |
4 |
4a |
≤70 |
≤55 |
4b |
≤70 |
≤60 |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五、划分步骤及方法
(一)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
根据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规划地块边界、用地类型、行政区划、交通干线、河流等确定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原则上,单块区划单元面积不小于0.5平方公里。
(二)确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型。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环〔2015〕429号),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1.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
0类声环境功能区域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2.划定1类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可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拥有Ⅰ类、Ⅱ类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类型的混合区域中,若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则此混合区域可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注:Ⅰ类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规定的居住用地(R类)、公园绿地(G1类)、行政办公用地(A1类)、文化设施用地(A2类)、教育科研用地(A3类)、医疗卫生用地(A5类)、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类));Ⅱ类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规定的工业用地(M类)、物流仓储用地(W类)。
3.划定3类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用地现状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在拥有Ⅰ类、Ⅱ类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类型的混合区域中,若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则此混合区域可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4.划定2类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用地现状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在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5.划定4类声环境功能区。
4类功能区的划分主要以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区域范围为划分的基本依据。交通干线包括: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线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见表2)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若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线路一侧至线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的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见表2)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线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线路一侧范围为4a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器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表2 交通干线相邻区域4类功能区距离的确定
源强类型 |
划分距离(米) |
相邻功能区类型 |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 |
55 |
1类区 |
40 |
2类区 | |
25 |
3类区 | |
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 |
50 |
1类区 |
35 |
2类区 | |
20 |
3类区 | |
二级公路、城市次干路 |
45 |
1类区 |
30 |
2类区 | |
15 |
3类区 |
备注:
*铁路交通干线边界线外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域,其余均为4a类。
*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六、划分结果
本《方案》将荣昌区共划分为4类适用区域,包括1类、2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无0类和机场影响区。
本《方案》划定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46个,面积77.99平方公里。其中,0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0个;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7个,区划面积9.11平方公里,面积占比11.7%;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27个,区划面积23.71平方公里,面积占比30.4%;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12个,区划面积31.77平方公里,面积占比40.7%;4a类声功能区划面积10.95平方公里,面积占比14.0%;4b类声功能区划面积2.45平方公里,面积占比3.1%。荣昌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划分结果见表3。
表3 荣昌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划分结果
1类 |
2类 |
3类 |
4a类 |
4b类 |
总计 | ||||||
数量 |
面积 |
数量 |
面积 |
数量 |
面积 |
数量 |
面积 |
数量 |
面积 |
数量 |
面积 |
个 |
km2 |
个 |
km2 |
个 |
km2 |
个 |
km2 |
个 |
km2 |
个 |
km2 |
7 |
9.11 |
27 |
23.71 |
12 |
31.77 |
- |
10.95 |
- |
2.45 |
46 |
77.99 |
(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见表4)。
表4 荣昌区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
适用区域类别 |
区域范围 |
面积(平方公里) |
标准值 | ||
Leq[dB(A)] | |||||
代码 |
区域 |
昼间 |
夜间 | ||
5001531L001 |
居住文教区 |
荣昌区拓新玉屏小学、荣昌区城西小学、永荣矿业公司总医院 |
2.73 |
55 |
45 |
5001531L002 |
居住文教区 |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 |
0.43 |
55 |
45 |
5001531L003 |
居住文教区 |
荣昌区人民医院、荣昌区妇幼保健院、玉屏小学、荣昌区教委 |
1.06 |
55 |
45 |
5001531L004 |
居住文教区 |
荣昌大成高中校区、昌州碧云完全小学 |
2.25 |
55 |
45 |
5001531L005 |
居住文教区 |
荣昌区棠城小学、荣昌区人民政府 |
0.42 |
55 |
45 |
5001531L006 |
居住文教区 |
荣昌中学西南大学附属中学、荣昌中学(黄金坡校区) |
1.57 |
55 |
45 |
5001531L007 |
居住文教区 |
东湖湿地公园 |
0.65 |
55 |
45 |
总计 |
9.11 |
|
|
(二)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见表5)。
表5 荣昌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
区域范围 |
面积(平方公里) |
标准值 | |||
Leq[dB(A)] | |||||
代码 |
区域 |
昼间 |
夜间 | ||
5001532L001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陶都西路—陶都西路—和平路 |
2.52 |
60 |
50 |
5001532L002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凤鸣路—广顺路—成渝铁路 |
2.35 |
60 |
50 |
5001532L003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香国大道—荣滨北路 |
0.22 |
60 |
50 |
5001532L004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荣滨南路—广场路—玉屏街—海棠路—昌州大道中段—迎宾大道—城南一支路—城南大道—红岩路—昌州大道中段 |
1.82 |
60 |
50 |
5001532L005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荣滨南路—G85银昆高速—荣昌大道—国泰路—迎宾大道—昌龙大道—成渝铁路—昌州大道—海棠路 |
3.92 |
60 |
50 |
5001532L006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昌州大道中段—天正路—荣升路—万福路—迎宾大道 |
0.96 |
60 |
50 |
5001532L007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荣滨南路—黄金大道—荣昌大道—G85银昆高速 |
1.48 |
60 |
50 |
5001532L008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迎宾大道—成渝高铁—高桥路—黄金大道—荣昌大道—玉带路—黄金大道—高升西路 |
1.30 |
60 |
50 |
5001532L009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G85银昆高速—渝箭滩—东湖南路—东湖东路 |
1.82 |
60 |
50 |
5001532L010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高桥路—成渝高铁—东湖东路 |
0.57 |
60 |
50 |
5001532L011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成渝铁路—成渝高铁 |
0.39 |
60 |
50 |
5001532L012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远觉镇 |
0.17 |
60 |
50 |
5001532L013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清流镇 |
0.14 |
60 |
50 |
5001532L014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盘龙镇 |
1.03 |
60 |
50 |
5001532L015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吴家镇 |
0.66 |
60 |
50 |
5001532L016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龙集镇 |
0.27 |
60 |
50 |
5001532L017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观胜镇 |
0.10 |
60 |
50 |
5001532L018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荣隆镇 |
0.60 |
60 |
50 |
5001532L019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铜鼓镇 |
0.20 |
60 |
50 |
5001532L020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清江镇 |
0.20 |
60 |
50 |
5001532L021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仁义镇 |
0.80 |
60 |
50 |
5001532L022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清升镇 |
0.21 |
60 |
50 |
5001532L023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河包镇 |
0.21 |
60 |
50 |
5001532L024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双河街道 |
0.57 |
60 |
50 |
5001532L025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古昌镇 |
0.29 |
60 |
50 |
5001532L026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万灵镇 |
0.76 |
60 |
50 |
5001532L027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直升镇 |
0.15 |
60 |
50 |
总计 |
|
|
23.71 |
|
|
(三)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见表6)。
表6 荣昌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
适用区域类别 |
区域范围 |
面积(平方公里) |
标准值 | ||
Leq[dB(A)] | |||||
代码 |
区域 |
昼间 |
夜间 | ||
5001533L001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广安路—工业大道的工业区 |
8.57 |
65 |
55 |
5001533L002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广顺路—成渝铁路的工业区 |
0.12 |
65 |
55 |
5001533L003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安富街道陶瓷产业园 |
1.95 |
65 |
55 |
5001533L004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荣昌火车站南侧工业区 |
0.98 |
65 |
55 |
5001533L005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规划工业区 |
2.44 |
65 |
55 |
5001533L006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香国大道—G85银昆高速—荣滨北路的工业区 |
0.93 |
65 |
55 |
5001533L007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成渝铁路—东湖东路—渝箭滩—统升路—万福路— 昌龙大道—天正路—昌州大道的工业区 |
11.46 |
65 |
55 |
5001533L008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吴家镇工业区 |
0.51 |
65 |
55 |
5001533L009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荣隆镇工业区 |
1.84 |
65 |
55 |
5001533L010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许家沟煤矿矿区 |
2.21 |
65 |
55 |
5001533L011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盘龙镇工业区 |
0.44 |
65 |
55 |
5001533L012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河包镇工业区 |
0.32 |
65 |
55 |
总计 |
31.77 |
|
|
(四)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4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包括: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的区域、大型公交枢纽站、高速服务区、汽车站、高铁站、火车站所在区域。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两侧一定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铁路两侧一定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对于4a类、4b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大型公交枢纽站、高速服务区、汽车站所在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高铁站、火车站所在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规划交通干线在建设实施前按当前声环境功能区划定,规划实施后适时调整为相应4类声环境功能区。
荣昌区主要交通干线及站(场)见表7。
表7 荣昌区主要交通干线及站(场)
适用区域类别 |
交通类型 |
面积 (平方公里) |
标准值 |
备注 | ||
Leq[dB(A)] | ||||||
道路编号 |
名称 |
昼间 |
夜间 | |||
1 |
宝成东路 |
主干路 |
0.05 |
70 |
55 |
4a类 |
2 |
宝成路 |
主干路 |
0.09 |
70 |
55 |
4a类 |
3 |
昌龙大道 |
主干路 |
0.44 |
70 |
55 |
4a类 |
4 |
昌州大道东段 |
主干路 |
0.19 |
70 |
55 |
4a类 |
5 |
昌州大道中段 |
主干路 |
0.10 |
70 |
55 |
4a类 |
6 |
城南大道 |
主干路 |
0.53 |
70 |
55 |
4a类 |
7 |
东方大道 |
主干路 |
0.16 |
70 |
55 |
4a类 |
8 |
东湖东路 |
主干路 |
0.32 |
70 |
55 |
4a类 |
9 |
东湖南路 |
主干路 |
0.25 |
70 |
55 |
4a类 |
10 |
东湖西路 |
主干路 |
0.12 |
70 |
55 |
4a类 |
11 |
富安南路 |
主干路 |
0.06 |
70 |
55 |
4a类 |
12 |
高桥路 |
主干路 |
0.02 |
70 |
55 |
4a类 |
13 |
工业大道 |
主干路 |
0.16 |
70 |
55 |
4a类 |
14 |
广安路 |
主干路 |
0.17 |
70 |
55 |
4a类 |
15 |
广顺大道 |
主干路 |
0.16 |
70 |
55 |
4a类 |
16 |
广顺路 |
主干路 |
0.59 |
70 |
55 |
4a类 |
17 |
国泰路 |
主干路 |
0.06 |
70 |
55 |
4a类 |
18 |
海棠路 |
主干路 |
0.10 |
70 |
55 |
4a类 |
19 |
恒荣路 |
主干路 |
0.02 |
70 |
55 |
4a类 |
20 |
花园路 |
主干路 |
0.19 |
70 |
55 |
4a类 |
21 |
黄金大道 |
主干路 |
0.56 |
70 |
55 |
4a类 |
22 |
灵方大道 |
主干路 |
0.29 |
70 |
55 |
4a类 |
23 |
荣昌大道 |
主干路 |
0.32 |
70 |
55 |
4a类 |
24 |
荣庆路 |
主干路 |
0.02 |
70 |
55 |
4a类 |
25 |
荣升路 |
主干路 |
0.17 |
70 |
55 |
4a类 |
26 |
棠香北街 |
主干路 |
0.04 |
70 |
55 |
4a类 |
27 |
棠香南街 |
主干路 |
0.02 |
70 |
55 |
4a类 |
28 |
陶都东路 |
主干路 |
0.22 |
70 |
55 |
4a类 |
29 |
陶都西路 |
主干路 |
0.11 |
70 |
55 |
4a类 |
30 |
万福路 |
主干路 |
0.18 |
70 |
55 |
4a类 |
31 |
五洲路 |
主干路 |
0.04 |
70 |
55 |
4a类 |
32 |
香国大道 |
主干路 |
0.41 |
70 |
55 |
4a类 |
33 |
迎宾大道 |
主干路 |
0.74 |
70 |
55 |
4a类 |
34 |
玉带路 |
主干路 |
0.52 |
70 |
55 |
4a类 |
35 |
富吉汽车站 |
交通枢纽站(场) |
0.01 |
70 |
55 |
4a类 |
36 |
规划交通枢纽站(场) |
交通枢纽站(场) |
0.004 |
70 |
55 |
4a类 |
37 |
规划交通枢纽站(场) |
交通枢纽站(场) |
0.02 |
70 |
55 |
4a类 |
38 |
规划交通枢纽站(场) |
交通枢纽站(场) |
0.02 |
70 |
55 |
4a类 |
39 |
规划交通枢纽站(场) |
交通枢纽站(场) |
0.004 |
70 |
55 |
4a类 |
40 |
规划交通枢纽站(场) |
交通枢纽站(场) |
0.003 |
70 |
55 |
4a类 |
41 |
规划交通枢纽站(场) |
交通枢纽站(场) |
0.003 |
70 |
55 |
4a类 |
42 |
规划交通枢纽站(场) |
交通枢纽站(场) |
0.01 |
70 |
55 |
4a类 |
43 |
规划交通枢纽站(场) |
交通枢纽站(场) |
0.01 |
70 |
55 |
4a类 |
44 |
虹桥客运枢纽站 |
交通枢纽站(场) |
0.05 |
70 |
55 |
4a类 |
45 |
黄金坡枢纽站 |
交通枢纽站(场) |
0.04 |
70 |
55 |
4a类 |
46 |
荣昌服务区 |
交通枢纽站(场) |
0.05 |
70 |
55 |
4a类 |
47 |
荣昌汽车总站 |
交通枢纽站(场) |
0.02 |
70 |
55 |
4a类 |
48 |
长运集团荣昌汽车站 |
交通枢纽站(场) |
0.01 |
70 |
55 |
4a类 |
49 |
G85-银昆高速 |
高速公路 |
1.06 |
70 |
55 |
4a类 |
50 |
安陶路 |
次干路 |
0.06 |
70 |
55 |
4a类 |
51 |
板桥路 |
次干路 |
0.06 |
70 |
55 |
4a类 |
52 |
滨河路 |
次干路 |
0.04 |
70 |
55 |
4a类 |
53 |
东环路 |
次干路 |
0.03 |
70 |
55 |
4a类 |
54 |
凤鸣路 |
次干路 |
0.18 |
70 |
55 |
4a类 |
55 |
富安北路 |
次干路 |
0.01 |
70 |
55 |
4a类 |
56 |
高升东路 |
次干路 |
0.02 |
70 |
55 |
4a类 |
57 |
高升西路 |
次干路 |
0.21 |
70 |
55 |
4a类 |
58 |
高顺路 |
次干路 |
0.05 |
70 |
55 |
4a类 |
59 |
广场路 |
次干路 |
0.04 |
70 |
55 |
4a类 |
60 |
和平路 |
次干路 |
0.13 |
70 |
55 |
4a类 |
61 |
红岩路 |
次干路 |
0.10 |
70 |
55 |
4a类 |
62 |
虹桥路 |
次干路 |
0.02 |
70 |
55 |
4a类 |
63 |
华腾路 |
次干路 |
0.06 |
70 |
55 |
4a类 |
64 |
明珠路 |
次干路 |
0.10 |
70 |
55 |
4a类 |
65 |
南大街 |
次干路 |
0.01 |
70 |
55 |
4a类 |
66 |
荣滨北路 |
次干路 |
0.18 |
70 |
55 |
4a类 |
67 |
荣滨南路 |
次干路 |
0.27 |
70 |
55 |
4a类 |
68 |
荣滨南路西段 |
次干路 |
0.08 |
70 |
55 |
4a类 |
69 |
世界城商业街 |
次干路 |
0.03 |
70 |
55 |
4a类 |
70 |
天正路 |
次干路 |
0.07 |
70 |
55 |
4a类 |
71 |
统升路 |
次干路 |
0.08 |
70 |
55 |
4a类 |
72 |
向阳路 |
次干路 |
0.19 |
70 |
55 |
4a类 |
73 |
小康路 |
次干路 |
0.02 |
70 |
55 |
4a类 |
74 |
兴发路 |
次干路 |
0.13 |
70 |
55 |
4a类 |
75 |
学院路 |
次干路 |
0.03 |
70 |
55 |
4a类 |
76 |
玉屏街 |
次干路 |
0.02 |
70 |
55 |
4a类 |
77 |
成渝高铁 |
铁路 |
0.44 |
70 |
60 |
4b类 |
78 |
成渝铁路 |
铁路 |
1.88 |
70 |
60 |
4b类 |
79 |
峰高铺站 |
交通枢纽站(场) |
0.02 |
70 |
60 |
4b类 |
80 |
广顺站 |
交通枢纽站(场) |
0.03 |
70 |
60 |
4b类 |
81 |
荣昌北站 |
交通枢纽站(场) |
0.04 |
70 |
60 |
4b类 |
82 |
荣昌站 |
交通枢纽站(场) |
0.04 |
70 |
60 |
4b类 |
总计 |
13.40 |
|
|
|
(五)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规定。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按GB 3096—2008的规定执行。
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功能区要求。
乡村村庄以及位于乡村的连片住宅区,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乡村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乡村集镇是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独立于乡村集镇、村庄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集中区域或乡村地区的工业集聚区,执行3类声功能区要求。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参照表2划分方法)内的区域执行4类功能区要求。
七、监督与管理
(一)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本方案由区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5年调整一次;确因城市建设和重大规划实施调整,可实施动态修编并按原程序报批。
(四)本方案由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方案实施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8〕118号)同时废止。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荣昌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数据信息表
2.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表
区域 |
区划单元 编码 |
声功能区类型 |
适用区域 |
区划单元主要用地类型 |
面积(km2) |
区划单元范围描述 |
中心城区 |
5001531L001 |
1类 |
居住文教区 |
居住用地、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
2.73 |
荣昌区拓新玉屏小学、荣昌区城西小学、永荣矿业公司总医院 |
5001531L002 |
1类 |
居住文教区 |
居住用地、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
0.43 |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 | |
5001531L003 |
1类 |
居住文教区 |
居住用地、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
1.06 |
荣昌区人民医院、荣昌区妇幼保健院、玉屏小学、荣昌区教委 | |
5001531L004 |
1类 |
居住文教区 |
居住用地、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
2.25 |
荣昌大成高中校区、昌州碧云完全小学 | |
5001531L005 |
1类 |
居住文教区 |
居住用地、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
0.42 |
后西小学第二校区、荣昌区人民政府 | |
5001531L006 |
1类 |
居住文教区 |
居住用地、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
1.57 |
荣昌中学西南大学附属中学、荣昌中学(黄金坡校区) | |
5001531L007 |
1类 |
居住文教区 |
生态绿地 |
0.65 |
东湖湿地公园 | |
5001532L001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2.52 |
陶都西路—陶都西路—和平路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
5001532L002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2.35 |
凤鸣路—广顺路—成渝铁路 |
5001532L003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0.22 |
香国大道—荣滨北路 | |
中心城区 |
5001532L004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1.82 |
荣滨南路—广场路—玉屏街—海棠路—昌州大道中段—迎宾大道—城南一支路—城南大道—红岩路—昌州大道中段 |
5001532L005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3.92 |
荣滨南路—G85银昆高速—荣昌大道—国泰路—迎宾大道—昌龙大道—成渝铁路—昌州大道—海棠路— | |
5001532L006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0.96 |
昌州大道中段—天正路—荣升路—万福路—迎宾大道 | |
5001532L007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1.48 |
荣滨南路—黄金大道—荣昌大道—G85银昆高速 | |
5001532L008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1.30 |
迎宾大道—成渝高铁—高桥路—黄金大道—荣昌大道—玉带路—黄金大道—高升西路 | |
5001532L009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1.82 |
G85银昆高速—渝箭滩—东湖南路—东湖东路 | |
5001532L010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0.57 |
高桥路—成渝高铁—东湖东路 | |
5001532L011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0.39 |
成渝铁路—成渝高铁 | |
5001533L001 |
3类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物流仓储用地、工业用地 |
8.57 |
广安路—工业大道的工业区 | |
5001533L002 |
3类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物流仓储用地、工业用地 |
0.12 |
广顺路—成渝铁路的工业区 | |
5001533L003 |
3类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物流仓储用地、工业用地 |
1.95 |
安富街道陶瓷产业园 | |
中心城区 |
5001533L004 |
3类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物流仓储用地、工业用地 |
0.98 |
荣昌火车站南侧的工业区 |
5001533L005 |
3类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物流仓储用地、工业用地 |
2.44 |
规划的工业区 | |
5001533L006 |
3类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物流仓储用地、工业用地 |
0.93 |
香国大道—G85银昆高速—荣滨北路的工业区 | |
5001533L007 |
3类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物流仓储用地、工业用地 |
11.46 |
成渝铁路—东湖东路—渝箭滩—统升路—万福路—昌龙大道—天正路—昌州大道的工业区 | |
建制镇 |
5001532L012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0.17 |
远觉镇 |
5001532L013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0.14 |
清流镇 | |
5001532L014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1.03 |
盘龙镇 | |
5001532L015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0.66 |
吴家镇 | |
5001532L016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0.27 |
龙集镇 | |
5001532L017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0.10 |
观胜镇 | |
5001532L018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0.60 |
荣隆镇 | |
5001532L019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0.20 |
铜鼓镇 | |
5001532L020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0.20 |
清江镇 | |
5001532L021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0.80 |
仁义镇 | |
5001532L022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0.21 |
清升镇 | |
5001532L023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0.21 |
河包镇 | |
建制镇 |
5001532L024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0.57 |
双河街道 |
5001532L025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0.29 |
古昌镇 | |
5001532L026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0.76 |
万灵镇 | |
5001532L027 |
2类 |
居住、商业混合区 |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
0.15 |
直升镇 | |
5001533L008 |
3类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物流仓储用地、工业用地 |
0.51 |
吴家镇工业区 | |
5001533L009 |
3类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物流仓储用地、工业用地 |
1.84 |
荣隆镇工业区 | |
5001533L010 |
3类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物流仓储用地、工业用地 |
2.21 |
许家沟煤矿矿区 | |
5001533L011 |
3类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物流仓储用地、工业用地 |
0.44 |
盘龙镇工业区 | |
5001533L012 |
3类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
物流仓储用地、工业用地 |
0.32 |
河包镇工业区 | |
总计 |
64.59 |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附件2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表
道路 编号 |
交通类型 |
名称 |
声功能区类型 |
面积 (km²) |
1 |
主干路 |
宝成东路 |
4a类 |
0.05 |
2 |
主干路 |
宝成路 |
4a类 |
0.09 |
3 |
主干路 |
昌龙大道 |
4a类 |
0.44 |
4 |
主干路 |
昌州大道东段 |
4a类 |
0.19 |
5 |
主干路 |
昌州大道中段 |
4a类 |
0.10 |
6 |
主干路 |
城南大道 |
4a类 |
0.53 |
7 |
主干路 |
东方大道 |
4a类 |
0.16 |
8 |
主干路 |
东湖东路 |
4a类 |
0.32 |
9 |
主干路 |
东湖南路 |
4a类 |
0.25 |
10 |
主干路 |
东湖西路 |
4a类 |
0.12 |
11 |
主干路 |
富安南路 |
4a类 |
0.06 |
12 |
主干路 |
高桥路 |
4a类 |
0.02 |
13 |
主干路 |
工业大道 |
4a类 |
0.16 |
14 |
主干路 |
广安路 |
4a类 |
0.17 |
15 |
主干路 |
广顺大道 |
4a类 |
0.16 |
16 |
主干路 |
广顺路 |
4a类 |
0.59 |
17 |
主干路 |
国泰路 |
4a类 |
0.06 |
18 |
主干路 |
海棠路 |
4a类 |
0.10 |
19 |
主干路 |
恒荣路 |
4a类 |
0.02 |
20 |
主干路 |
花园路 |
4a类 |
0.19 |
21 |
主干路 |
黄金大道 |
4a类 |
0.56 |
22 |
主干路 |
灵方大道 |
4a类 |
0.29 |
23 |
主干路 |
荣昌大道 |
4a类 |
0.32 |
24 |
主干路 |
荣庆路 |
4a类 |
0.02 |
25 |
主干路 |
荣升路 |
4a类 |
0.17 |
26 |
主干路 |
棠香北街 |
4a类 |
0.04 |
27 |
主干路 |
棠香南街 |
4a类 |
0.02 |
28 |
主干路 |
陶都东路 |
4a类 |
0.22 |
29 |
主干路 |
陶都西路 |
4a类 |
0.11 |
30 |
主干路 |
万福路 |
4a类 |
0.18 |
31 |
主干路 |
五洲路 |
4a类 |
0.04 |
32 |
主干路 |
香国大道 |
4a类 |
0.41 |
33 |
主干路 |
迎宾大道 |
4a类 |
0.74 |
34 |
主干路 |
玉带路 |
4a类 |
0.52 |
35 |
交通枢纽站(场) |
富吉汽车站 |
4a类 |
0.01 |
36 |
交通枢纽站(场) |
规划交通枢纽站(场) |
4a类 |
0.004 |
37 |
交通枢纽站(场) |
规划交通枢纽站(场) |
4a类 |
0.02 |
38 |
交通枢纽站(场) |
规划交通枢纽站(场) |
4a类 |
0.02 |
39 |
交通枢纽站(场) |
规划交通枢纽站(场) |
4a类 |
0.004 |
40 |
交通枢纽站(场) |
规划交通枢纽站(场) |
4a类 |
0.003 |
41 |
交通枢纽站(场) |
规划交通枢纽站(场) |
4a类 |
0.003 |
42 |
交通枢纽站(场) |
规划交通枢纽站(场) |
4a类 |
0.01 |
43 |
交通枢纽站(场) |
规划交通枢纽站(场) |
4a类 |
0.01 |
44 |
交通枢纽站(场) |
虹桥客运枢纽站 |
4a类 |
0.05 |
45 |
交通枢纽站(场) |
黄金坡枢纽站 |
4a类 |
0.04 |
46 |
交通枢纽站(场) |
荣昌服务区 |
4a类 |
0.05 |
47 |
交通枢纽站(场) |
荣昌汽车总站 |
4a类 |
0.02 |
48 |
交通枢纽站(场) |
长运集团荣昌汽车站 |
4a类 |
0.01 |
49 |
高速公路 |
G85-银昆高速 |
4a类 |
1.06 |
50 |
次干路 |
安陶路 |
4a类 |
0.06 |
51 |
次干路 |
板桥路 |
4a类 |
0.06 |
52 |
次干路 |
滨河路 |
4a类 |
0.04 |
53 |
次干路 |
东环路 |
4a类 |
0.03 |
54 |
次干路 |
凤鸣路 |
4a类 |
0.18 |
55 |
次干路 |
富安北路 |
4a类 |
0.01 |
56 |
次干路 |
高升东路 |
4a类 |
0.02 |
57 |
次干路 |
高升西路 |
4a类 |
0.21 |
58 |
次干路 |
高顺路 |
4a类 |
0.05 |
59 |
次干路 |
广场路 |
4a类 |
0.04 |
60 |
次干路 |
和平路 |
4a类 |
0.13 |
61 |
次干路 |
红岩路 |
4a类 |
0.10 |
62 |
次干路 |
虹桥路 |
4a类 |
0.02 |
63 |
次干路 |
华腾路 |
4a类 |
0.06 |
64 |
次干路 |
明珠路 |
4a类 |
0.10 |
65 |
次干路 |
南大街 |
4a类 |
0.01 |
66 |
次干路 |
荣滨北路 |
4a类 |
0.18 |
67 |
次干路 |
荣滨南路 |
4a类 |
0.27 |
68 |
次干路 |
荣滨南路西段 |
4a类 |
0.08 |
69 |
次干路 |
世界城商业街 |
4a类 |
0.03 |
70 |
次干路 |
天正路 |
4a类 |
0.07 |
71 |
次干路 |
统升路 |
4a类 |
0.08 |
72 |
次干路 |
向阳路 |
4a类 |
0.19 |
73 |
次干路 |
小康路 |
4a类 |
0.02 |
74 |
次干路 |
兴发路 |
4a类 |
0.13 |
75 |
次干路 |
学院路 |
4a类 |
0.03 |
76 |
次干路 |
玉屏街 |
4a类 |
0.02 |
77 |
铁路 |
成渝高铁 |
4b类 |
0.44 |
78 |
铁路 |
成渝铁路 |
4b类 |
1.88 |
79 |
交通枢纽站(场) |
峰高铺站 |
4b类 |
0.02 |
80 |
交通枢纽站(场) |
广顺站 |
4b类 |
0.03 |
81 |
交通枢纽站(场) |
荣昌北站 |
4b类 |
0.04 |
82 |
交通枢纽站(场) |
荣昌站 |
4b类 |
0.04 |
总计 |
13.40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重庆市荣昌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万 容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杨 谊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程建林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程昌耀 区政府副区长
李 萍 区政府副区长
陶晓锋 区政府副区长
谢 勇 区政府副区长
李德伟 区政府副区长
蒋 胜 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林世波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黄家能 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粟 扬 区委编办主任
雷 建 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唐志强 区财政局局长
王媛媛 区教委主任
赵 敏 区科技局局长
黄忠新 区经济信息委主任
李廷成 区统计局局长
李兴红 区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袁 铨 区民政局局长
邓贤凤 区人力社保局局长
袁家荣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 冬 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彭文树 区住房城乡建委主任
郭晓波 区城管局局长
邹光武 区交通局局长
蒋成龙 区商务委主任
唐传中 区农业农村委主任
唐 敏 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刘 强 区文化旅游委主任
竹林村 区国资委主任
杨拥军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焦敏亮 区大数据发展局局长
李红军 区税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统筹推进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廷成同志兼任。
二、其他事项
(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参照成立相应的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本地区的经济普查实施工作。
(二)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因为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三)领导小组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后自动撤销。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基金运营效益,区政府决定设立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委会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主 任 区政府区长
副主任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分管招商工作副区长
成 员: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招商投资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兴荣公司、宏烨公司、万灵山公司、农牧公司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为区领导的,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
基金管委会下设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委,区国资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上述成员名单因工作原因需调整变动的,报基金管委会副主任审批,不再另行发文。
(二)主要职责。
1. 基金管委会是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区委、区政府关于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的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
(2)审议修订基金重要管理制度;
(3)审定政府投资基金年度出资计划、具体设立方案和退出方案;
(4)审议专项子基金设立建议和市场化子基金年度设立计划,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对特定投资项目进行前置审批;
(5)审定政府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结果;
(6)协调解决政府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决定,向基金管委会提交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报告;
(2)收集汇总出资人对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基金投资计划、总结等相关资料;
(3)督促出资人对投资基金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
(4)承办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对于新成立的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基金成立牵头单位要根据职能职责制定投资运作方案,明确政策目标和绩效管理计划,报本单位分管区领导审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强化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和考核:
(一)区发展改革委对基金投向领域进行管理和考核;
(二)区招商投资局对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引资进行管理和考核;
(三)出资人对基金合伙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审查,督促完成合伙协议约定收益,并对基金管理公司返投比例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区财政局(金融事务中心)对基金备案进行行政审查,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基金运行的规范性进行管理和考核。
三、基金管委会议事规则
(一)基金管委会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策政府投资基金重大事项。
(二)基金管委会议事机制:基金管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主任末位表态制度。对特别重大事项,主任可决定是否采取票决制。
(三)受基金管委会主任委托,基金管委会副主任可以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研究金额2000万元以内的基金投资事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充分利用代建单位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荣昌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适用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是指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区属国有公司(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全部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缺乏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项目管理经验和能力,且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或项目法人为行业主管部门且不宜参与管理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估算投资额在4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法人若不具备项目实施管理能力,报经项目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可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涉及国家安全、保密规定等方面的特殊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签订代建合同之日起至项目使用权移交给项目法人期间,由代建单位代行项目法人职责,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施行前期工作代理或建设实施代建。
二、代建单位选定方式
(一)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2﹒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3﹒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4﹒具备代建项目建设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
1﹒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2﹒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3﹒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4﹒处于行贿人惩戒期内的;
5﹒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委托具备建设管理业绩、经验和能力的单位承担建设管理代理业务,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履约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区政府可确定符合条件的区属国有企业作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公益性建设项目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入场交易,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项目法人应在立项或可研报告中提出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建设、建设管理代理机构的确定方式等内容,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
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
由代建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报告的,须由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共同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其他手续由代建单位办理。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开展全过程投资控制。可研、初设、概算、增减工程量调整程序按《关于全面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执行。建设超概采取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共同负责制。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实行项目单独核算,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等。对具备条件的项目,财政资金应当由项目法人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支付。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法人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四、代理项目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按国家和市、区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代建单位应于验收通过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项目法人。
代建单位配合项目法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资产使用权移交至项目法人或项目管护单位。接管后立即对项目设施进行管护,避免建管脱节。竣工价款结算原则上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建设工程项目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都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由区建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代建单位应按区建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完善档案资料,并应于竣工财务结算完成后1个月内完成验收。档案验收后,代建单位将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法人和有关部门移交。
代建单位应配合项目法人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手续。
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配合项目维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法人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职责划分和办理程序按照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代理项目计划管理
拟采用建设管理代理方式实施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项目法人审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申报,经会商相关单位并形成年度清单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执行。未纳入年度清单计划在年中需采取代理方式实施的,由项目法人按照要求,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审签同意后执行。
六、代理合同管理
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与建设管理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应明确相应的绩效奖惩条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与前期论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工程建设参与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价款、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等要求,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代理费用管理
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成本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特殊项目按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代建费用执行。对不做概算批复的项目,代建包干总价以可研批复的代建管理费为准。实施后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因压缩建设规模导致实际总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的项目,按扣减土地费用后的实际总投资(不含项目代建管理费)作为基数分档计算控制限额。项目法人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内容,结合工程进度、建设质量情况支付代建管理费。
八、职责分工
(一)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1. 编报项目建议书,取得项目立项手续;
2. 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3. 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4. 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5. 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6. 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7. 负责项目用地的合法取得,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8. 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审查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按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9. 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10.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11. 负责对代建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12. 负责委托咨询机构,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跟审。
(二)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及委托范围,履行项目法人权利、义务,代表项目法人落实完善全过程各种审批手续,全面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投资控制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进度管理以及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其具体工作应包括:
1. 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协助项目法人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2. 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紧密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采购)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 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4. 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5. 办理发改、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6. 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7. 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项目法人;
8﹒按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区财政局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报项目法人;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项目法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9﹒对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严格把关,向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10﹒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11﹒负责将项目资料送交区审计局,并按区审计局要求提供资料;
12﹒配合项目法人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法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13﹒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检查和考核等,负责落实整改;
14﹒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核准代建项目招标方案,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负责监督代建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代建制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法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建设资金,牵头对设计变更及增量等事项按程序报批,督促代建项目工期进度。
九、奖惩制度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项目法人可暂停项目建设资金拨付。
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因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承担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工期控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代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代建单位负责人及其项目部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严重违约的代建单位,除承担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承担公益项目的建设管理代建。
受相关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委托部门查实后向全区通报,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代建项目重大争议问题协调机制。社会单位代建的项目,遇重大争议问题亟需解决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区属国有公司代建的项目,遇重大争议问题亟需解决的,提请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的分管区领导共同研究调处。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项目法人对代建单位按季度进行评价。若代建单位是区属国有公司,评价结果由区国资委负责运用;若代建单位是社会单位,评价结果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运用。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投资对稳增长、稳经济的关键作用,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的前提下,我区积极开辟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着力破解项目审批堵点难点问题,为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程序
(一)立项审批。纳入区级重点项目,重大前期项目,争取上级资金,以及国家、市级安排部署或者区政府依法决策安排的重大项目,可不再审批立项。
(二)可研审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土地用途,仅因手续未完结,可取得规资部门正式书面同意后,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需提供可行性研究估算报告表,不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概算审批。概算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概算;概算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委托评审,但须批复概算。
(四)合并审批。对村庄建设项目,合并立项、可研、概算审批环节,实现“一次编制一次审批”。
(五)特殊项目赋码。使用政府投资的电梯安装、灯饰安装、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等项目不再办理立项、可研和概算审批,通过“特殊项目赋码”通道为项目赋码,可直接办理其他行政审批手续。
二、容缺后补+告知承诺制
(一)适用范围。
推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适度分离,按照“平面审批”“快速审批”要求,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事项。采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方式,先行受理、提高效率。
(二)分类审核,并行实施。
1.申请材料纸质件欠缺。申请材料中,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编制报告等纸质正式件欠缺,可先行受理电子文本直接批复,审批后在承诺时限内补正提交正式件,以解决申报时限问题。
2.技审分离类。可研环节,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审查意见”后,区发展改革委出具“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概算环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后,区发展改革委出具“概算审查意见”。技术性审查意见作为相关审批部门后续开展论证、办理手续的技术要件。
(三)容缺后补。
技术审查意见出具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补齐完善容缺材料,按照承诺时限要求报送相关审批部门,申请换取正式审批文件。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初审意见作废,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重新办理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工建设之前补齐容缺材料,未补齐容缺材料且未取得全部必需的正式审批文件,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四)未按规定补充完善相关程序的处理。
项目单位作出不实承诺、以隐瞒相关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容缺审批,未取得全部必需的正式审批文件就开工建设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用地指标、资金安排等方面不给予支持,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三、严格落实招标条件
(一)项目前期提前招标。
对纳入市、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区级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提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二)施工先行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先行招标。因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支付进度、项目建设进度要求时间紧、任务重等极个别特殊项目需先行招标的,必须严格落实必要条件,尤其建设资金必须落实,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区政府同意后报经区发展改革委履行审批程序后开展招标活动。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报区长办公会审定。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
采用EPC方式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或区长办公会)同意后,招标人方可依法开展招标。项目单位应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前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在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范围内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所有前期审批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四、其他情形的审批
(一)高新区的事高新区办。
委托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节能审查。高新区区域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全程网办,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即可备案;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5000吨标准煤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节能审查程序。
(二)压缩办理时限。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研、概算审批由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至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内(不含第三方评审时间)。原则上第三方评审时间可研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概算时间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高限价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具备招标条件的施工招标项目从部门推送招标文件到挂网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国家、市、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已经区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荣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有异议,提出审查建议,以及制定机关、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审查建议的受理、审查和处理,适用本办法。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三条 办理建议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第四条 申请人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审查申请:
(一)制定主体不合法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四)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六)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增加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八)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经济活动的事项;
(九)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十)其他违法情形。
第五条 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有权审查机关”)提出。
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到审查建议的,可以转送制定机关核实处理,制定机关作出处理后将结果抄送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申请人不服制定机关的答复的,可以就同一文件向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 提出审查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人提交书面审查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七条 审查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建议审查的具体内容;
(三)建议审查的理由、依据;
(四)申请人本人签名盖章;
(五)审查申请日期。
第八条 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送制定机关处理。
有权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有权审查机关对审查申请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制定机关受理范围的,转送有权审查机关进行审查;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且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审查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建议审查的文件不属于我区规范性文件的;
(二)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已经依法向同一有权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
(三)同一有权审查机关就同一内容的审查申请已经作出处理的;
(四)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协助审查;
(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三)邀请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协助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查:
(一)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二)申请人撤回审查建议的;
(三)申请人就同一文件依法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人大常委会启动审查监督程序的;
(四)该文件被宣布失效、撤销、废止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审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权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经有权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三条 有权审查机关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后,
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
(二)已经废止的;
(三)文件审查终止的;
(四)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的;
(五)其他应当告知申请人的情形。
第十四条 经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再次审查的,再次审查后认为制定机关答复错误的,应当告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的,制定机关应当停止执行并自答复之日起90日内完成修改或废止的后续处置。
第十五条 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监督。
申请人依据前款申请监督的,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制定机关受理或者限期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区鼓励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意见》已经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荣昌区鼓励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经济证券化水平,加快企业上市挂牌进程,推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及全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暨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鼓励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意见。
一、扶持对象
区内挂牌上市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45万元奖励。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对其基础层调整到创新层的予以补差。
(三)对在境内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奖励。即:纳入上市辅导备案验收给予500万元奖励,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给予20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1000万元奖励。
以上奖补“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转板、挂牌、上市仅对差额部分进行奖补,每家企业累计奖补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上述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研究审定。
三、保障机制
(一)完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荣昌区企业上市工作专班统筹协调作用,完善区领导联系拟上市重点企业机制,不定期召开会议调度上市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快推进企业上市。
(二)强化后备库建设。实施企业上市“育苗”行动,按照企业申报、部门推荐、审核评定的程序筛选优质企业纳入后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树立“管行业也要管上市”的理念,建立本行业领域后备库子库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大督查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打表推进上市工作任务。相关部门要强化督促检查,确保目标明确到位、责任分工到位、人员配备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时修订完善。原《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8〕157号)同时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重庆市安全生产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约谈,是指荣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或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各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突出问题、重大隐患整改和安全事故进行的工作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
第二章 提醒
第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由区安委会或区安委会办公室向相关单位发出提醒:
(一)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召开之前对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发出工作提醒;
(二)对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重点工作需要做出进一步提醒的;
(三)特殊时期需要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的;
(四)近期全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全市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个别行业领域接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的;
(五)国务院安委办、市安委办等上级组织开展巡查、督查、考核等重点工作;
(六)其他需要工作提醒的情形。
第四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提醒内容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认真组织并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章 交办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由区安委会或区安委会办公室向相关单位发问题《交办函》:
(一)由市安委会、市安委办组织的督查检查、明查暗访、交叉排查等检查出的问题隐患;
(二)由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区安委办、区政府督查办、区委督查办等组织开展的安全检查、交叉排查、明察暗访等检查出的问题隐患;
(三)由镇街或者区级部门日常巡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需要由区安委办协调解决的;
(四)由群众反映或12350举报的应该由相关行业部门和镇街落实整改的安全隐患;
(五)其他需要工作交办的情形。
第六条 相关单位自收到交办意见之日起,必须根据问题或隐患具体情况、整治期限、整治要求立即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四章 督办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由区安委会或区安委会办公室向相关单位下达督办通知书进行督办:
(一)发生生产安全涉险事故或亡人事故的;
(二)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督查数据分析,区域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
(三)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不力的;落实“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不到位,未严格执行“依法从重”(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和“一案双查、三责同追”(既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企业的责任,又要依法倒查政府监管人员的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制度,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
(四)上级重要批示涉及某地、某部门需要专项督办落实的;
(五)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办公室督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八条 被督办的单位自督办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必须根据问题或隐患具体情况、整治期限、整治要求立即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 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或区安委会办公室对相关单位下发通报在全区通报批评:
(一)瞒报、谎报或迟报事故的;
(二)各类报表数据不实、虚报谎报的;
(三)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不力,对安全生产重大部署、重大活动、重大任务不落实的;
(四)对本行业领域、区域存在的重大隐患,逾期未督促整改到位的;
(五)对交办、督办的安全隐患,逾期未督促整改到位的;
(六)发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公职人员存在失职情形的;
(七)其他需要通报批评的情形。
第十条 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自通报下发之日起,必须根据问题或隐患具体情况、整治期限、整治要求立即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安委会或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章 约谈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存在以下情形的,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区安委会主任约谈相关镇街、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发生一般事故由分管安全生产或行业领域的区领导约谈相关镇街、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发生涉险事故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约谈相关镇街、部门分管负责人;
(四)参照上述情形,根据工作需要约谈有关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十二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需要约谈各镇街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程序。
(二)需要约谈各镇街政府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程序。
第十三条 约谈批准后,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约谈方)主动沟通,并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四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等单位负责人、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八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1个月之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需要延长期限的,须向发起约谈方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被约谈方,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工作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被督办、通报批评、约谈情况,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按照荣昌区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区属国有集团公司、市属驻荣企业的约谈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荣安委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7年)》已经区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重庆市荣昌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
(2023—2027年)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7年)》(渝府办发〔2023〕26号),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体系,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着力壮大高质量市场主体,服务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现代化新荣昌建设,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所作重要讲话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六届二次全会、区委十五届四次全会部署及“六大专项行动”工作要求,以提升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为根本,以构建全周期梯次培育体系为抓手,坚持企业主导和政府引导并重、数量增长和质量提升并举、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并进,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突破270家、科技型企业超过2000家。到2027年,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在2022年的基础上实现“双倍增”,分别超过350家和2500家;全区专精特新企业突破15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超过5家,规上工业总产值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占比增长13%以上,达3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构建科技企业“微成长、小升高、高变强”梯次引育体系。
1.孵化科技型企业。围绕我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布局,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作用,加快孵化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支持各类人才依托孵化平台、科创平台、互联网平台等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链主企业和龙头骨干企业通过培育内部创业团队、投资产业化项目、剥离业务等方式派生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标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支持各类企业集聚创新资源,加快成长为科技型企业。建立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将达标企业及时纳入科技型企业发展体系。(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等)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聚焦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立科技企业成长全生命周期培育体系,每年选择一批创新基础好、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进行精准服务,推动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支持科技型企业提升创新能级,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税务局等)
3.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围绕“1+3+1”现代化产业体系,紧盯产业链关键环节,瞄准价值链高端,深耕细分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链群并重,以链强群,发挥畜牧科技论坛、双城经济圈民营经济峰会等平台作用,加快引进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发挥平台型企业、创新引领型机构优势,加强与科研院校(所)合作,积极引进科技研发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高端科研人才,着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高成长性优质项目,不断提升战新产业招商比重,积极招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及科技型企业占比40%以上。(牵头单位:区招商投资局;责任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等)
4.壮大科技领军企业。实施科技企业提升“十百千”工程,提质发展市场主体。建立上市激励机制,推动优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遴选部分高新技术骨干企业予以重点支持,推动其成为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领军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聚焦产业细分领域,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加快打造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国资委等)
(二)加快提升企业“建平台、强研发、促协同”能力。
5.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引导科技企业组建研发中心、研究院等研发机构,推动企业研发机构提质扩面。支持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市级、区级创新平台。大力推动科技领军企业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提升在全国创新体系中的影响力和引领力。到2027年,依托科技企业重组(新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75个以上。(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区国资委等)
6.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引导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研发活动覆盖率。强化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企业积极申报智能装备、生物医药、电子电路等领域重大(重点)专项,突破一批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形成一批以高价值发明专利为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到2027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0%以上。(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等)
7.提升产业协同发展水平。积极融入双城经济圈,建好川南渝西融合发展试验区,共同打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先进制造业集聚中心。对接好、承接好重庆主城区产业转移,发展汽摩、笔电、电子信息等配套产业,共同构建安全可靠的区域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积极引育平台型企业、生态型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群发展。实施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行动,支持科技企业牵头实施一批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国资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等)
(三)切实发挥科创载体综合集聚作用。
8.推进科创核心承载区科技企业集群发展。以国家畜牧科技城为统揽,全面推进国家生猪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生猪大数据中心等国家级平台建设,着力实施绿色高效养殖、重大疫病防控基础研究等科研项目,重点攻坚畜禽种质资源等“卡脖子”技术。全面实施“荣昌猪”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及品牌保护利用推广行动,有效发挥品牌效应。加速推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科创中心、西南大学创新创业生态圈等实体项目建设,推动科技企业集聚发展。(牵头单位:现代农业畜牧业管委会;责任单位:市畜科院、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等)
9.推动高新区引育壮大科技企业。采取“众创孵化培育一批、招商引资一批、转型提升发展一批”方式大力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发挥科技引导基金作用,建设技术成果交易信息平台,支持科技人才携带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内创新创业,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项目,将科技成果在园区内落地转化。(牵头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招投局等)
10.提升高校院所创新创业效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要把推进创新创业作为重要任务,强化政策措施,激励科研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成立由科研人员持股的科技型企业。加强培训辅导,提升高校师生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能力,支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推动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提高人才培养、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成效。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市畜科院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科研强院,推进西南大学荣昌校区提质扩容打造环校区创新创业生态圈。(牵头单位:区教委;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市畜科院、西南大学、区人力社保局等)
11.打造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优化孵化载体空间布局,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园”全链条孵化体系,打造规模化、专业化、高质量孵化载体,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服务、资源搭建、创业活动、平台宣传等方面的服务,进一步成长为市级科技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建设环国家生猪技术创新中心创新创业生态圈,统筹推进生态圈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牧硅谷”建设,改善硬件设施,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畜科院、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等)
(四)积极优化全社会创新创业生态。
12.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构建高效便捷的企业准入准营服务体系。支持科技企业牵头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积极推荐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政府部门及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在开展制度创新、企业引育、成果转化、科技投融资等工作中未取得预期成效,但已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等)
13.提升科技服务能级。强化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等专业服务,打造通用型、高水平科技服务公共平台,鼓励开放科创基地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加快建设企业全生命周期数字化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多元化服务。到2027年,新增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企业5家。(牵头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发展局等)
1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深化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强化“一院一校”合作交流,梳理形成科研成果分类清单,建立科技成果需求清单、招商引资机会清单,搭建科技信息服务平台,构建综合性、专业化、全链条、贯通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走出实验室、走向大市场。到2027年,全区技术合同成交额累计达到10亿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教委等)
15.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大力培育高价值专利,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实现高价值发明专利质量提升。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扩面增量,推进“一院一校”专利成果转化运用,拓宽高价值专利价值实现渠道。注重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深入实施“保知识产权、护知名品牌”专项行动,强化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到2027年,实现全区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13.5件。(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工作协调机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区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双倍增”工作。区科技局牵头抓好行动计划实施,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全力完成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税务局等)
(二)加大资金投入。优化对科技企业的激励机制,对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通过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激励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基金、科学捐赠等多元投入。(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责任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区国资委等)
(三)强化金融支撑。充分发挥政府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壮大科创培育基金规模。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科技企业。鼓励科技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实施私募基金投资奖励,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认股权业务。用好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数字供应链产品等金融创新产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功能,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国资委;责任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招商投资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四)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孵化科技企业的绩效对孵化载体给予奖励,支持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专业科技服务。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人才(团队)申报重庆英才计划等市级人才计划,大力引进海内外优秀科技人才,集聚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对引进的青年博士、博士后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科技企业投资项目纳入市级重大项目,加强新增建设用地保障。用好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提供低成本发展空间。(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
(五)注重监测评价。配合市科技局建立统计监测制度,构建科技企业数字化监测平台,加强结构分析和精准画像,实现整体智治。做好市科技局创新报表、科技创新“五色图”、真抓实干督查激励等工作。建立工作督查制度,有效推动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区国资委、区统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等)
(六)营造良好氛围。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科技创新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宣传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的典型案例,培育创新创业文化和企业家精神,激发科技人员和企业家的创新创业热情。(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责任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区国资委等)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四院”同创“三甲”实施方案》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重庆市荣昌区“四院”同创“三甲”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公立医院及疾控机构高质量发展,促进公立医院及疾控机构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根据《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中医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指标体系》等文件精神,确保协同推进“四院”同创“三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时代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区级医院能力建设,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助推成渝双城经济圈桥头堡城市建设,辐射渝西川南地区医疗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奠定基础,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就医感受和满意度。
二、创建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坚持公益、创新机制、医防并重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4家医疗卫生单位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2023年,区人民医院通过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评审,区中医院晋级三级中医医院;2024年,区妇幼保健院晋级三级妇幼保健院;2025年,区中医院通过三级甲等中医医院评审,区疾控中心通过三级甲等疾控机构评审。
三、主要任务
(一)高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1﹒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区人民医院整体迁建工程,力争2025年底投入使用。加快区中医院新院区装修和感染楼建设,2023年6月新院区投入使用,2024年感染楼投入使用。区妇幼保健根据业务发展,适时启动三期建设。加快区疾控中心建设,2023年投入使用。(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灵山公司、兴荣公司)
2﹒合理配置大中型设备。区人民医院配置直线加速器、256排CT、3.0MRI、DSA等大中型设备;区中医院按照三级中医院设备配置标准配置DSA、TPS粒子植入计划系统等相应设备;区妇幼保健院配置四维彩超、核磁共振等设备;区疾控按照创建标准配齐检验等必备设备。(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疾控中心)
3﹒推进美丽医院建设。持续推进区级医院及区疾控中心环境改造,开展院内卫生治理,实施植树绿化工程,开展医院“厕所革命”,提高医院及疾控中心环境品质。完善便民服务设施,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推进“一站式”便民和信息化服务。从聚焦“环境美”转向聚焦“服务美、人文美”,加强医院、疾控机构医德医风和文化建设,重视人文环境营造。(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疾控中心)
4﹒推进智慧医院建设。推进数字化疾控中心建设。深化5G+便民惠民服务。推进3家区级医院电子病历、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三位一体”智慧医院建设和医院信息标准化建设。扩大、优化自助服务功能,推进分时段、预约挂号、诊间支付、床旁结算等便民功能。持续发展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3家医院分别打通与合作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远程诊疗服务,形成市、区、镇(街)三级远程诊疗互联互通。依托区人民医院建设全区统一的远程影像、心电、检验、病理、消毒“五大中心”。建成互联网医院3家。2023年,区人民医院达到智慧医院4级,区中医院电子病历应用水平达到4级,3家医院预约诊疗率达到50%;2025年,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达到智慧医院3级或以上,区妇幼保健院电子病历达到4级水平;建成数字化疾控中心。(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医保局)
(二)高质量人才建设工程。
5﹒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深入贯彻落实《荣昌区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办法(试行)》,采用全职和柔性引才方式,积极引进肿瘤、感染、重症、精神、血液等紧缺型人才,到2025年,引进医学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及以上高层次人才120人以上(其中医学博士不少于5人),柔性引进医学博士研究生20人以上;引进医学专科建设方面人才5名以上。积极争取人员总量备案试点改革扩面。(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
6﹒加强学科技术带头人和科研人才培养力度。继续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加大人才培养培训和资金保障力度。新增重庆市区县医学头雁人才15人、荣昌区“棠城英才特支专项·医疗卫生领域人才”10人。(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三)高质量能力提升工程。
7﹒加强临床学科建设。重点发展心血管内科、骨科、妇产科、胸外科、重症、神内科、消化、肿瘤、感染、儿科、麻醉等临床专科,以专科发展带动诊疗能力和水平提升。3家医院完善学科布局,区人民医院重点发展综合性学科,打造以骨科为引领的创伤救治学科群、以心血管内科为引领的微创介入学科群、以肿瘤科为引领的肿瘤防治学科群,以点带面推动学科发展;区中医院重点发展治未病、康复等特色科室,做优做强中医骨伤、肛肠、针灸、儿科、妇产科、重症医学科、脾胃病、肿瘤科、皮肤科、美容、泌尿外科、眼科等中医优势科室。加大院内制剂开发使用,推进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服务,将中医药优势与健康管理融合,探索中医健康保障模式。区妇幼保健院重点发展妇幼保健院相关科室。2023年,区人民医院新增二级学科3个;区中医院新增一级学科3个,新增二级学科5个,70%以上的住院科室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室;区妇幼保健院新增专科门诊1个。2024年,区妇幼保健院新增专科门诊2个。2025年,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科室设置达到评审标准。力争申报国家级特色科室1个,创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1—3个,创建市级区域重点学科2个,市级特色专科3个。对成功创建的市级、国家级临床(特色、区域)重点专科,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疾控中心)
8﹒提升区域医疗服务能力。大力推行日间手术,提高日间手术占择期手术的比例。继续推进“6+N”中心建设模式,逐步推进咯血中心、治未病中心、康复中心、区域影像、检验、心电、病理、消毒供应、急诊、急救、肾病、体检等区域中心建设,全面提升区域医疗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落实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争创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区)和名医传承工作室,开展中药院内制剂研发,深化师带徒工作,推广中医药特色技术,加强中医急诊急救能力建设,提升中医急诊急救能力。2023年,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通过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复评,区人民医院通过国家标准版胸痛中心和卒中中心复评。启动胸痛单元创建工作,为胸痛单元创建单位配备必备基础设备。2025年,力争将3家医院分别打造成为渝西川南地区医疗特色中心、中医药治未病及康复中心、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力争区人民医院成为重庆医科大学或重庆大学的附属医院,区中医院成为重庆市中医药学院的附属医院;力争1家医院纳入市级区域医学中心创建项目。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疾病综合防控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9﹒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加快区疾控中心检测等设备更新配置,提升疫情发现和处置水平;按照P3实验室标准建设市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提升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与重庆医高专合作,打造渝西川南疾病预防控制人才培训基地。(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疾控中心)
(四)高质量体系建设工程。
10﹒上下联动助推医联体建设。深化3家区级医院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及成都中医药大学合作,争取常年选派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对口帮扶,指导3家医院等级创建工作。拓展区人民医院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和成都中医药大学合作,区中医院与重庆市中医院合作。2023年4月,区人民医院请合作帮扶单位完成创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模拟评审;3-4月,区中医院请合作单位开展晋级三级中医医院模拟评审。学习借鉴成熟的管理方法,加大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逐步构建健全的现代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提升医院管理和医疗技术水平。发挥区级医院龙头作用,推动医共体内人员上下流动,推进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推进区域检验检查互认,推进医防融合,实施基层医疗机构特色科室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11﹒加强医防协同。探索建立综合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三位一体的多病共管防治体系,构建医防融合主要慢性病多因素协同干预与多病共管流程和适宜技术、双向转诊工作制度。深入推进公立医院公共卫生履职。继续完善健全医共体“三员一团队一中心”,构建整合型区县域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推进公共卫生各项工作和疾病防、治、管“三位一体”健康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公共卫生工作质量稳步提升。(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疾控中心)
(五)高质量文化提升工程。
12﹒建设特色鲜明的医院文化。打造医院文化品牌,实施“一院一文化”品牌。挖掘整理医院历史、文化特色和名医大家学术思想、高尚医德,提炼医院院训、愿景、使命,凝聚支撑医院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力量。区人民医院打造医院“以文化人,以术救人”文化品牌,在现有9个党建品牌的基础上,新增创建2-4个党建品牌;区中医院重点打造中医药文化传承品牌,在新院区设置中医药文化展示区,传承传播中医药文化。区妇幼保健院打造妇幼特色文化品牌,以妇女儿童为中心,开展妇女儿童关爱月、提供国学文化体验等活动,倡导责任、进取、诚信、真爱为核心的价值观,建设妇幼特色的医院文化。大力弘扬伟大抗疫精神和崇高职业精神,激发医务人员对工作极端负责、对人民极端热忱、对技术精益求精的不竭动力,唱响大医精诚、医者仁心主旋律,以充满人文关怀的医疗服务赢得患者、社会的信任和尊重。(牵头单位: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疾控中心;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委)
(六)高质量党建品牌工程。
13﹒全面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坚持党建引领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和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公立医院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深化“双培育”工程,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临床医技科室党支部书记由业务骨干担任的比例达95%以上。以开展基层党支部“六化”建设、推进“五项先锋”建设、打造“党建品牌”为抓手,深化卫生健康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党支部参与科室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率达100%。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正风肃纪。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监督,从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抓好医德医风建设。健全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将医德表现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健全卫生领域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持续完善患者满意度“第三方”调查评价机制。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推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在医师节、护士节宣传优秀医师、护士,树立典型人物,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力社保局)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评阶段(时间:2023年2月—2023年4月)。区人民医院完成评审前自评,倒排评审工期,挂图作战;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疾控中心完成自评并及时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将创建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和科室,明确任务指标与创建时限,落实创建措施,重点从硬件设施、人才建设、学科发展、服务内涵和医院文化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创建制度,保障创建进度按时有序高效推进。
(二)持续整改阶段(时间:2023年4月—2025年9月)。组织专家对创建工作进行自我评价,邀请市内、外等级医院(疾控机构)评审专家对创建工作进行试评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持续改进。2023年5月前,区人民医院完成评审准备工作;2023年6月,区中医院完成晋级三级中医医院准备工作;2024年,区妇幼保健院晋级三级妇幼保健院;2025年底前,区中医院、区疾控中心完成创建评审。
(三)总结验收阶段(时间:2023年5月—2025年6月)。2023年5月,区人民医院完成创建工作的自评报告及所有资料,上报重庆市等级医院评审办公室,制定迎检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完成评审期间相关准备工作;2023年8月接受评审,召开创建工作总结大会。2025年底前,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疾控中心完成评审和晋级,召开总结大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荣昌区“四院”同创“三甲”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全力支持“四院”同创“三甲”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营造舆论氛围,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四院”同创“三甲”工作,相关部门需及时报道创建工作的进展,取得的成绩,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加强经验交流,保证创建工作科学有序进行。
(三)强化投入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区财政局通过年初预算和债券等方式安排“四院”同创“三甲”基础建设项目资金,对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培训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积极给予经费投入。区级相关各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将区级医院建设项目作为区内优先项目,积极支持“四院”同创“三甲”工作。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支持力度。全面推行以总额预算付费为基础,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区级医院在创建等级医院过程中,确保医保资金的正常拨付。
(四)强化督查激励。切实加强“四院”同创“三甲”专项督查督办工作,把等级创建工作纳入区政府督查范围。区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推进。区级医院和区疾控中心要对标对表创建要求,明确每一个岗位职责和规范标准。对影响“三甲”创建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四院”同创“三甲”期间,全区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对创建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通报表扬。
附件:重庆市荣昌区“四院”同创“三甲”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重庆市荣昌区“四院”同创“三甲”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万 容 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陶晓锋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税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疾控中心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区政府副区长陶晓锋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唐敏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区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人、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疾控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创建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区级医院等级创建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市级协调及市级汇报;负责督促区级医院落实市级和区两级做出的各项决定和措施。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十四五”跨区县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璧南河等23条跨区县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渝环函〔2023〕411号),现将涉及我区的《濑溪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濑溪河属沱江水系,为沱江左岸一级支流,发源于大足区中敖镇峰山村黄家沟,流经重庆市大足区、荣昌区、于四川省泸县胡市汇入沱江。濑溪河干流总长195公里,流域面积3257平方公里,河口多年平均流量37.2立方米/秒,多年平均径流量11.7亿立方米,平均坡降0.5‰;重庆境内干流长度122.9公里,流经13个镇街,流域面积1655.4平方公里,多年出境平均流量20.6立方米/秒,其中,大足区境内河长71.4公里,流域面积977.3平方公里,荣昌区境内河长51.5公里,流域面积678.1平方公里。
濑溪河作为大足、荣昌区的母亲河,其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加强濑溪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是成渝地区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高品质生活宜居地的重要任务。制定并实施《重庆市濑溪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1—2025)》,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给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实现濑溪河水质持续改善的目标。
濑溪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
流域范围。濑溪河流域涉及大足区、荣昌区共28个镇街,包括大足区13个镇街(中敖镇、龙岗街道、棠香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珠溪镇、宝顶镇、高升镇、铁山镇、季家镇、三驱镇、宝兴镇、龙石镇)和荣昌区15个镇街(万灵镇、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广顺街道、安富街道、清升镇、清江镇、古昌镇、双河街道、峰高街道、直升镇、河包镇、荣隆镇、仁义镇、龙集镇),幅员面积为1655.4平方公里。
图1 濑溪河流域图
区域 |
序号 |
镇街名称 |
区域 |
序号 |
镇街名称 |
大 足 区 |
1 |
中敖镇 |
荣 昌 区 |
7 |
万灵镇 |
2 |
龙岗街道 |
8 |
昌州街道 | ||
3 |
棠香街道 |
9 |
昌元街道 | ||
4 |
智凤街道 |
10 |
广顺街道 | ||
5 |
龙水镇 |
11 |
安富街道 | ||
6 |
珠溪镇 |
12 |
清升镇 | ||
/ |
/ |
13 |
清江镇 |
气候特征。濑溪河流域大足段、荣昌段属亚热带湿润气候,主要气候特点是:四季分明,冬迟、春早、夏长、秋短,空气湿度大,日照偏少,无霜期长,春季冷空气频繁,盛夏伏旱较多,初夏和秋季多绵雨。流域多年平均降雨量约为750毫米,降水量年际变化大,历年最大降雨量可达1278.3毫米,历年最小降雨量仅为399.3毫米。5~8月雨量最多,平均为504.7毫米,占全年的67.8%。
土壤特征。濑溪河流域耕地土壤分为水稻土、紫色土、黄壤土、冲积土等四个土类。其中,水稻土遍布于全流域各沟谷和缓坡地带,包括紫色土性水稻土、黄壤性水稻土、冲积土性水稻土;紫色土主要分布在海拔250~500米的广阔丘陵地区,母质为侏罗系紫色砂页岩;黄壤土分布在海拔500米以上的低山区和长江北岸二级阶级地上,母质为三迭系泥岩、砂页岩和第四系老冲积;冲积土分布于沿河沿岸,母质为第四系新冲积。
水土流失现状。濑溪河流域水土流失以水力侵蚀为主,并以面蚀和沟蚀为主要形式,面蚀主要发生在坡耕地,荒山荒坡及疏幼残林地,是主要的侵蚀类型;沟蚀主要发生在河流两岸地荒山坡及陡坡耕地上。流域面积为1655.4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约占40%。根据《2020年重庆市水土保持公报》,大足区水土流失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26.26%,荣昌区水土流失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15.48%。
人口与分布。大足区2020年末全区户籍人口107.45万人,其中城镇人口55.98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52.1%。全区常住人口78.9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60.05%;流域内人口70.95万人。荣昌区2020年末全区户籍人口85.0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41.21人;全区常住人口72.0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42.04万人,城镇化率58.36%;流域内人口65.88万人。
经济发展情况。大足区、荣昌区2020年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410.34亿元。按产业分,第一产业增加值124.88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738.17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547.29亿元。三次产业结构比为8.9∶52.3∶38.8。2020年,大足区、荣昌区完成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86.32亿元,全年粮食播种面积10.6万公顷,蔬菜播种面积3.93万公顷。
濑溪河干流现有国控断面5个,分别为关圣新堤、玉滩水库、界牌、高洞电站和鱼剑堤,其中,关圣新堤、界牌、鱼剑堤为“十四五”新增国控断面,水质目标分别为Ⅲ类、Ⅲ类、Ⅳ类。2020年,5个国控断面年均水质均达到Ⅲ类,但从2020年月均值来看,关圣新堤断面5月水质为Ⅳ类,主要影响因子为化学需氧量;鱼剑堤断面水质有6个月超Ⅳ类标准,其中1至2月均为劣V类,主要影响因子为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玉滩水库断面1至3月水质均为V类,其余月份水质为Ⅲ类,水质达标率为75%,主要超标因子为总磷;界牌断面5、7月水质为Ⅳ类,其余月份水质为Ⅲ类,主要影响因子为化学需氧量;高洞电站断面水质达标率为100%。
表1-2 濑溪河流域国控断面水质情况表
序号 |
断面 |
水质目标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1 |
关圣新堤 |
III |
III |
III |
Ⅱ |
2 |
鱼剑堤 |
Ⅳ |
/ |
/ |
Ⅳ |
3 |
玉滩水库 |
III |
Ⅳ |
III |
III |
4 |
界牌 |
III |
/ |
/ |
III |
5 |
高洞电站 |
III |
Ⅳ |
III |
III |
重庆市濑溪河流域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49个,大足区25个,荣昌区24个。其中城市级饮用水水源地5个,乡镇级“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9个,其他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35个。濑溪河重庆干流现有饮用水水源地14个。2020年,濑溪河流域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年水质达标率为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年水质达标率为93%。
濑溪河流域共涉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27个,大足区16个,荣昌区11个,其中5个水功能区未达标,大足区3个,荣昌区2个。大足区达标率81.3%,荣昌区达标率81.8%。
重庆濑溪河沿岸乡镇现有农村黑臭水体6个,主要集中于荣昌区,全部纳入国家监管清单。
序号 |
区县 |
水体名称 |
水体 类型 |
水域面积 (m2) |
是否纳入国家监管清单 |
1 |
荣昌区 |
农场山坪塘 |
塘 |
2500 |
是 |
2 |
荣昌区 |
姚家山坪塘 |
塘 |
2000 |
是 |
3 |
荣昌区 |
沟渠 |
1500 |
是 | |
4 |
荣昌区 |
塘 |
9000 |
是 | |
5 |
荣昌区 |
满家冲新房子堰塘 |
塘 |
7200 |
是 |
6 |
荣昌区 |
女仙桥河玉带村段 |
河 |
14000 |
是 |
此外,濑溪河荣昌段支流盐井河、大渡河、清江河河口断面2020年均水质为劣V类。
用水总量现状。2020年,大足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为2.02亿立方米,荣昌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为2.01亿立方米。大足区2020年实际用水总量1.4487亿立方米,荣昌区2020年实际用水总量1.2716亿立方米,满足控制目标要求。
按行政区统计,涉及区县现状用水总量2.7203亿立方米,其中生活用水量0.7174亿立方米,占比26.37%;第一产业用水量1.5278亿立方米,占比56.16%;第二产业用水量0.2695亿立方米,占比9.91%;第三产业用水量0.1063亿立方米,占比3.91%;生态环境补水量0.0994亿立方米,占比3.65%。
用水水平现状。2020年大足区、荣昌区人均综合用水量分别为174立方米、190立方米,低于全市219立方米;万元GDP用水量分别为21立方米、18立方米,低于全市28立方米;农田灌溉亩均用水量分别为355立方米、365立方米,高于全市319立方米;城镇居民综合生活人均日用水量分别为148升、150升,低于全市163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分别为0.5051、0.5032,高于全市0.5037。总体来说,濑溪河流域用水效率较高,除农田灌溉亩均用水量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其余用水效率指标均优于全市平均水平。
生态流量状况。濑溪河干流目前无明显减脱水段,根据大足区濑溪河弥陀水文站长系列水文资料计算,生态基流量为0.61立方米/秒。濑溪河生态基流月均保障程度为98.9%,日均保障程度为94.9%,濑溪河生态需水保障程度较高。
流域连通性。濑溪河干流重庆段现有16座水利工程,包括4座电站和12座拦河闸坝,其中上游水库和玉滩水库分布于大足区境内,沙堡电站和高桥水电站位于荣昌区境内,均为大中型水库,其余均为小型水库。受水利工程的阻隔,导致河流纵向连接不畅通甚至不连通,会使一些洄游性的鱼类无法跨越拦水建筑物洄游至上游完成其生活史。经计算,河流连通性指数为26.02,濑溪河干流重庆段连通性指数处于V级,与I级指标具有较大差距。
水生生物状况。根据2021年濑溪河流域水生生物调查情况,在濑溪河流域共采集到大型底栖动物35种,属5门8纲24科,详见表5.1-2,其中水生昆虫21种,占了总物种数的60%。从数量上看,蜉蝣目、毛翅目、摇蚊、颤蚓分别占23.6%、19.0%、17.2%、8.3%,甲壳动物和软体动物占16.3%。全流域平均多样性指数较差。
鱼类15种,隶属于2目2科14属,其中鲤科13属14种;虾虎鱼科含1属1种。全流域平均多样性指数一般。其中,黑尾近红鲌为濑溪河特有性物种,数量稍有减少。
浮游植物共采集7门、9纲、23科、40属、69种(含变种)。硅藻门和绿藻门种类数占总数的76.81%;其中,硅藻门7科、15属、33种,占47.83%;绿藻门6科、13属、20种,占28.99%;蓝藻门4科、5属、8种,占11.59%;裸藻门2科、2属、3种;甲藻门2科、2属、2种;隐藻门1科、2属、2种;黄藻门1科、1属、1种。从区系和种群数量分析,流域浮游植物优势种为绿球藻属、栅藻属、钝脆杆藻属、小环藻和异极藻等。
浮游动物共采集3门、4纲、13目、19科、29属、48种。其中原生动物有2纲、4目、5科、6属、14种,占总种数的29.17%;轮虫动物1纲、2目、7科、10属、15种,占总种数的31.25%;节肢动物1纲、4目、7科、13属、19种,占总种数的39.58 %,其中枝角类3科、7属、12种,桡足类4科、6属、7种。
根据调查,濑溪河流域生态健康状况总体一般。
水域岸线状况。荣昌区完成濑溪河河道岸线划界工作,大足区完成濑溪河岸线的带状地形图测绘,濑溪河干流河段已经完成生态空间的划定。濑溪河大足区段长77.4千米,河流主要流经天然林地区、农业区及城区,其中中敖镇上游水库以上河段保留了较好的自然岸线。龙岗至智凤街道河段涉及农业区及城区,河流两岸存在一定的天然岸线,流至智凤街道,即大足城区段,河流两岸多为建筑用地,河岸建设为人工堤防,丧失天然河道功能。龙水至朱溪镇段河流两岸植被覆盖率较高,龙水镇段河道人工化程度较高,长度约1.3千米。
濑溪河荣昌段河流长度55.2千米,其中万灵至昌州段河道受人工影响较大,万灵古镇建设使濑溪河沿岸均建设为人工河道,河段长度约800米,万灵镇下游河段河岸植被覆盖度较好,进入昌州街道后,河流岸线建设为混凝土堤防。广顺至清江段河岸均保留自然岸线,几乎无人工建设堤防,河流两岸植被覆盖率较高。
岸线利用状况。港口码头濑溪河重庆段共建有渡口9处,目前均已停止使用。濑溪河重庆段共建有55座跨河桥梁,主要包含32座公路桥,3座铁路桥,20座人行桥。其中,大足区境内共27座,荣昌区境内共28座跨河桥梁。濑溪河干流共有拦河闸坝12处,其中大足区9处,荣昌区3处。濑溪河干流已建电站4座,其中大足区境内电站2座,荣昌区境内电站2座,各电站基本情况详见表1-4。
序号 |
电站名称 |
所在 河流 |
所在 区县 |
装机容量 (MW) |
发电量 (万kW·h) |
1 |
上游水库电站 |
濑溪河 |
大足区 |
0.52 |
12.6 |
2 |
玉滩水库坝后电站 |
濑溪河 |
3.2 |
826 | |
3 |
沙堡电站 |
濑溪河 |
荣昌区 |
0.64 |
202 |
4 |
高桥电站 |
濑溪河 |
0.375 |
130 | |
合计 |
— |
— |
— |
4.735 |
1170.6 |
濑溪河干流上有景区万灵古镇。万灵古镇风景区于2014年12月正式被国家旅游局批准为国家AAAA(4A)级风景名胜区。主要包含湖广会馆、三圣宫等市级文保单位。
据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濑溪河流域无采砂、围网养殖、围垦、航运、水上运动等河库水域岸线利用情况。
工业园区。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沿岸镇街共有176家涉水企业,主要集中在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以及荣昌高新区板桥工业园区、广富工业园区、荣隆工业园区。大足工业园区位于龙水镇,园区重点发展现代五金产业、装备制造产业和智能家居产业。荣昌荣隆工业园区位于荣昌区荣隆镇,园区以机械加工、包装、食品工业、生物制药的产业集群为主。板桥工业园位于昌州街道,重点发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广富工业园位于广顺街道,重点发展装备制造、陶瓷材料工业。
饮用水水源地。流域所有饮用水水源地均划定了保护区,设置了标示、警示牌,设立了水源地保护区界桩,在取水口周边安装了隔离防护网、视频监控系统,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率100%。
从污染源类型看,化学需氧量负荷大小表现为:城镇生活〉 农村生活〉农业面源〉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工业企业;氨氮入河量大小表现为:城镇生活〉农业面源〉农村生活〉工业企业〉水产养殖〉畜禽养殖;总磷入河量大小表现为:城镇生活〉农业面源〉 畜禽养殖〉农村生活〉水产养殖〉工业企业。总体来看,濑溪河流域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主要污染来源为城镇生活,其次为农村生活和农业面源。
从污染空间看,大足区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负荷略高于荣昌区。大足区污染负荷较重的乡镇主要为龙水镇和三驱镇,荣昌区污染负荷较重的乡镇主要为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和双河街道。
水环境治理成果显著。流域水质持续向好。2018年濑溪河流域国控断面玉滩水库Ⅳ类,未达到Ⅲ类考核目标,2020年底濑溪河高洞电站和玉滩水库两个国控断面均达地表水Ⅲ类水质。流域所有饮用水水源地均划定了保护区,设置了标示、警示牌,设立了水源地保护区界桩,在取水口周边安装了隔离防护网、视频监控系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率10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大足区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1.3%,荣昌区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1.8%,满足考核要求。
大足区及荣昌区通过新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及四格式化粪池等措施后,使大足区、荣昌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70%。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10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分别达到86%和88%,均满足目标要求。“十三五”期间,大足区和荣昌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濑溪河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濑溪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取得显著成效,“十三五”各项水环境约束性指标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对水生态环境改善的获得感、幸福感显著增强。
水污染防治成效显著。流域内城区污水管网覆盖率达92%以上,大足区乡镇管网覆盖率达到92.5%,荣昌区乡镇管网覆盖率达到86%,满足目标要求。大足区城市建成区海绵城市建成率达到30%,荣昌区达到20.04%,满足目标要求。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大足区、荣昌区管理规定”,流域内大足区及荣昌区完成了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其他区域实施总量控制并配套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2020年相对2019年实现了化肥、农药施用量“负增长”。流域内采取相关措施禁止肥水养鱼,并全面开展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
餐饮行业餐厨垃圾和污水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完成了食品小作坊、洗(修)车行业、屠宰场(点)、农贸市场、医疗机构废水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处置及其他规范化建设内容。
水资源管理不断深化。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20年底濑溪河各区用水总量为2.7203亿立方米,小于濑溪河流域2020年预期用水总量控制目标4.03亿立方米;大足区和荣昌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率分别达到23.67%、37%,平均下降率为27.335%,大于大足区和荣昌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18%及20%目标值;大足区和荣昌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分别达到0.5051、0.5032;城市及乡镇级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达到100%;均满足目标要求。
流域各项节水工作有序推进。各区建立有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用水的阶梯式水价,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农业节水方面,各区加快实施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加强了工农业用水监测系统建设,建立了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强化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
水生态修复能力不断提升。通过实施“东方红水库—白云溪—清升河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濑溪河—永定河水系连通工程”等项目实现了河流连通性和生物多样性只增不减。荣昌区与大足玉滩水库签订了《重庆市玉滩水库2020年防汛抗旱调度会商备忘录》,协调玉滩水库共计下放22919万立方米生态流量,保证主要控制断面生态基流保证率达到90%以上。此外,大足区及荣昌区新增12个水生态监测站点,通过制定《2020年重庆市荣昌区增殖放流实施方案》等实施春季和秋季增殖放流活动2-3次。
序号 |
主要目标指标 |
2020年 目标值 |
2020年 完成值 | |
1 |
环境质量 |
地表水水质断面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100 |
100 |
2 |
劣V类断面比例(%) |
0 |
0 | |
3 |
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 |
0 |
0 | |
4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93 |
100 | |
5 |
环境质量 |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80 |
93 |
6 |
污染治理 |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95 |
95 |
7 |
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85 |
85 | |
8 |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
≥75 |
92.8 |
水环境质量改善任务任重道远。玉滩水库总磷达标压力大,由于上游控制断面均执行河流限值要求(总磷0.2 豪克/升),给玉滩水库水质达标带来了较大压力。受冬季濑溪河水量减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过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因素影响,玉滩水库1-3月水质为全年最差的时段。27个水功能区断面有5个功能区2020年未达标。根据河流体检监测数据,濑溪河部分支流水质较差,存在V类、劣V类水体,如清江河、洗布潭河、鄢家井河、永定河、刘家坝河、万寿桥河。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待加强。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流域内供需矛盾问题突出。根据濑溪河流域水资源调查分析评价及开发利用现状,全流域水资源量“干流多支流少”的态势。尽管濑溪河流域范围内大足区、荣昌区中心城区位于濑溪河干流,水资源量相对充足,但是万寿桥河、杨家桥河等支流水资源量不足,支流流域内各行各业和居民用水缺口较大,流域内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工农业生活节水制度不完善,节水设施建设滞后、用水效率不高。近年来,大足区、荣昌区积极进行管网改造、推进取水计量工作,采取一系列节水措施,节水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面对严峻的水资源形势,目前的节水水平仍有待提高。濑溪河流域大足区、荣昌区节水技术、节水器具推广力度仍然不足,推进农业节水灌溉、推广畜牧渔业节水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欠缺,节水设施、节水载体建设相对滞后。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亟待得到重视。濑溪河干流建有16座翻板堰等拦蓄水体建筑物,平均每10千米一座拦河建筑物,下游有高洞水电站水坝,造成河流生境阻隔、水生生物多样性受到影响,濑溪河河段鱼类种类呈下降趋势,由于濑溪河流域各闸坝的建设均未设置过鱼设施,大坝阻隔加剧了对鱼类洄游的影响,造成洄游性鱼类和喜流水生活的鱼类资源下降。减少的种类主要包括长距离洄游性鱼类、激流底栖性鱼类以及产漂流性卵鱼类;缺少水生态监测,政府未组织水生态常规监测站点的设置和运行工作,水生态监测相关数据的获得也是零星分散,无法集中化统一。目前濑溪河干流水生态环境监测站欠缺,常规监测力量不齐全,不能全面掌握干流水生态的现状及特征;水土保持有待加强,根据《重庆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濑溪河干流重庆段汇水区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主要分布于大足区宝顶镇、三驱镇、龙岗街道、石马镇、棠香街道、玉龙镇和通桥街道等7个乡镇,根据《荣昌区水土保持规划(2018—2030)》,濑溪河流域的万灵镇、昌州街道等是荣昌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目前,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政府目标责任制等尚需完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需进一步加强,投资体制需多元化,水土保持信息化水平较低,监管能力有待增强。
水生态安全依然呈高风险态势。流域内入河排污口存在污水直排、缺乏监测计量等问题。排污口无责任单位,监督管理困难,造成濑溪河干流入河排污量较大,水质存在超标风险。根据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濑溪河干流现有排污口244个,由于城市规划、建设不合理等原因,纳入监管的入河排污口仅19个。部分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坏旧,导致废水未经有效处理就直接排放进入水体,大足区内平桥、明光工业聚集区内有大量工业企业,其产生的工业废水进入到龙水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内,导致龙水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荣昌区安富街道辖区内有少量工业企业产生的生产废水进入到了安富街道污水处理厂内,影响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部分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不达标。2020年,濑溪河流域共有3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不达标,2个非千吨万人和1个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分别为大足区宝兴镇金竹水库宝兴水厂水源地、荣昌区龙集镇观音岩水库龙集水厂水源地、荣昌区荣隆镇石卡拉水库葛桥水厂水源地,超标因子主要为高锰酸盐指数和总磷。部分水源地的保护监管措施不到位,保护区人为活动较多等问题,如大足区智凤街道濑溪河智凤水厂水源地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存在部分居民破坏隔离设施,进入一级保护区内钓鱼的现象。
水污染负荷依然较重。污染物入河负荷与目标值尚有差距。2020年,大足区化学需氧量入河量4187.8吨/年,氨氮入河量484.36吨/年;荣昌区化学需氧量入河量4371.294吨/年,氨氮入河量485.379吨/年;超出《重庆市濑溪河“一河一策”实施方案(2018—2020)》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化学需氧量7060.52吨/年,氨氮844.78吨/年)。城镇生活污水污染是濑溪河流域主要污染贡献源,一是部分乡镇管网年久失修,存在渗漏、堵塞问题;雨污水合流、错接、乱接、混接、未接等问题严重。二是部分污水处理厂因处理能力不够而导致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溢流进入濑溪河,如中敖镇污水处理厂因污水处理能力不足而导致污水直接溢流进入濑溪河。其次,濑溪河重庆段种植业较发达,干流两岸均有种植基地分布。农业种植紧邻河道,缺乏缓冲隔离带,下雨天残余农药、化肥随地表径流直接入河,形成面源污染,对区域水体水质存在一定影响。根据流域污染负荷计算,化学需氧量污染主要来源是城镇生活污水、农村生活和农业面源;氨氮污染主要来源是城镇生活污水、农业面源和农村生活污水;总磷污染主要来源是城镇生活污水、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负荷较重的乡镇主要为昌元街道、昌州街道、龙水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濑溪河流域水生态保护工作仍然处于重要机遇期,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和条件。“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主旋律仍将贯穿于长江流域各个领域发展,融入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的各个环节。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加快推进,为大足区、荣昌区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赋予了全新优势、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明确将生态环境保护摆在重要位置,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好濑溪河。同时,“十三五”时期,大足区、荣昌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水十条”,扎实推进碧水行动,城市和建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为“十四五”时期持续推进濑溪河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学笃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工作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增强历史担当、保持战略定力,聚焦“两中心两高地”战略目标,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以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为核心,以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文化建设为主线,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水生态共建水环境共保,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构建现代化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坚持科学治水、依法治水、精准治水、智慧治水,努力实现“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新目标,推动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注重保护与发展的协同性、联动性、整体性,按照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高水平保护引导推动高质量发展。
——以人为本,人水和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群众对美丽河湖的向往,统筹城乡环境治理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水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提供更多优质的水生态产品,持续满足人民群众景观、休闲、垂钓、游泳等亲水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系统治理,协同联动。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系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种生态要素的协同治理,以河湖为统领,统筹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生态、水文化,推动流域上中下游地区互动协作。
——多元共治,落实责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深入实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地方政府规划实施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水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
到2025年,濑溪河流域重点污染源得到全面治理,干流水环境质量保持良好,水功能区达标率稳步提高,流域水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水生态系统功能完善,水生态环境风险得到全面防范,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统筹推进格局基本形成,为建设重庆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有力水生态环境支撑。
——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地表水国控断面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目标为93%;大足、荣昌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1.5%,其中大足区达到81.3%,荣昌区达到81.8%。
——生态用水得到进一步保障。主要控制断面(弥陀、界牌、高洞电站)生态基流保证率达到90%;到2025年,大足区用水总量控制在25680万m³以内;荣昌区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4800万m³以内,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在40480万m³以内。
——水生态健康得到有效恢复。对规划及在建电站工程,提出建设过鱼设施要求,到2025年生物多样性只增不减;进一步完善关于水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建立健全水生态监测管理机制,开展濑溪河河流健康评估。
——水文化格局不断深化。美丽河湖建设初见成效,人水和谐新格局初步显现。
类别 |
序号 |
指标名称 |
责任区县 |
2020年 现状值 |
2025年 目标 |
水环境 |
1 |
国考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大足区 |
75 |
75 |
荣昌区 |
100 |
100 | |||
水环境 |
2 |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大足区 |
81.3 |
81.3 |
荣昌区 |
81.8 |
81.8 | |||
水资源 |
3 |
达到生态流量(水位)底线要求的河流数量(个) |
大足区、荣昌区 |
2 |
2 |
4 |
年用水总量(万m3) |
大足区 |
17323 |
25680 | |
荣昌区 |
12716 |
14800 | |||
5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大足区 |
0.5052 |
0.515 | |
荣昌区 |
0.5032 | ||||
水生态 |
6 |
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提升值 |
大足区、荣昌区 |
/ |
只增不减 |
7 |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km2) |
大足区 |
/ |
50 | |
荣昌区 |
/ |
30 | |||
水安全 |
8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大足区、荣昌区 |
100 |
100 |
9 |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大足区、荣昌区 |
93 |
93 | |
水文化 |
10 |
建设美丽河湖(个) |
大足区、荣昌区 |
— |
1 |
立足水生态系统整体性,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深化“五水”统筹管理,构建流域生态保护新格局。
坚持保护优先。统筹协调濑溪河流域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立足资源禀赋条件,强化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刚性约束,合理布局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引导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坚持绿色发展。扎实推进工业企业产业结构绿色升级,加快淘汰高耗水行业落后产能,走稳走实绿色低碳发展之路。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以及绿色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全面推行“生态+”发展模式,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高质量完成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推动水产养殖结构调整,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大力推广池塘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等模式。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
实施“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推进大足区产业升级,优化工业区、商业区、居住区布局,优化水资源配置和排污口、取水口及饮用水水源地布局、推进生态保护及修复、强化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重庆濑溪河国家湿地公园、重庆市大足区玉滩水库水源地等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优化大足区濑溪河玉滩水库管控单元、大足区城镇开发边界管控单元等重点管控单元优化空间布局,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大足区窟窿河宝兴管控单元、濑溪河化龙水库管控单元等一般管控单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严格环境准入管理。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和促转型中的“绿色引导”作用,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 “三挂钩”,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强化环评刚性约束。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
推进流域协同治理。系统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不断改善濑溪河流域生态环境和水域生态功能,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大环保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完善城乡雨污管网,加强污水再生利用,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碾盘河、小玉滩河、永定河、两板桥河等支流水环境治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开展重要断面生态流量保障试点,加强玉滩水库水资源调度,保障泄放生态流量。推进流域水生态系统修复,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濑溪河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
深化流域上下游联防联控。加强环境共管,建立上下游水质信息共享和异常响应机制,开展联合巡河,加强工业污染、禽畜养殖、入河排污口、环境风险隐患点等协同管理,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联合防控体系。
探索“生态+治理”模式。探索生态修复+全域旅游治理模式,引导濑溪河流域全面推进生态田园综合体、美丽示范乡村建设,以乡村振兴试点示范村的提档升级为重点,加快建设小组团、微田园、生态化、有特色的美丽乡村,培育生态游、乡村游、农业体验等新产业新业态;主动对接成渝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带和乡村旅游观光带建设,全面助力全域旅游发展。探索实施玉滩水库生态环境修复,建设玉滩水库库前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削减玉滩水库流域范围内各主要水污染物负荷,到2025年,确保玉滩水库水质稳定达到Ⅲ类。
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等要素系统治理。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找准问题症结,精准施策,推动流域上中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重点推动濑溪河水环境治理,从全流域出发统筹兼顾、综合施策、整体推进,全方位、全地域、全系统开展水生态环境系统治理。
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严格实施水环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鱼剑堤断面内的水功能区,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排污单位日常管理。推动流域内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建设,有序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容改造、水源涵养林等建设。
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为抓手,统筹源头防控和末端治理,巩固深化工业、生活、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再上新台阶,切实保护好长江母亲河。
分类并建立入河排污口台账。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开展濑溪河干流沿岸入河排污口排查、分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清单,结合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实施入河排污口命名和编码并建立台账。2024年底,完成濑溪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全面排查,完成流域内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完善流域内入河排污口台账。
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根据排口分类和“查、测、溯”排查情况,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制定“一口一策”方案。实施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拆除;清理合并一批,实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和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清理整合,开展城镇生活污水排口截污纳管,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将集中居民点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截污纳管,推进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水产养殖处理养殖尾水收集及设置统一的排污口;规范整治一批,开展入河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调整布局不合理排污口,更新维护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的排污口。有序推进工业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整治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其余排污口设置实行备案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依法处罚未经同意设置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行为,严厉查处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行为,强化排污口责任主体职责,定期开展巡查维护。
全面提升工业废水收集率。大力推进各园区产业升级,严格工业布局约束,强化污染物排放控制,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完善流域内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配套设施,落实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管理主体责任,开展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配套污水管网排查整治。加快实施园区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等,依法推动园区生产废水应纳尽纳。大足区到2021年年底,基本完成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管网问题排查,摸清管网缺失、破损等问题底数,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表和责任单位。到2022年年底,基本完成市级工业园区污水管网问题整改;到2024年年底,基本完成市级以下工业集聚区污水管网问题整改。新建、升级工业聚集区同步推进配套管网建设。荣昌区实施高新区合流制管网分流改造工程,改造雨水管网约25公里和污水管网约15公里及附属工程。
实施“散乱污”涉水企业综合整治。加大对流域内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力度,督促其完善环保手续,完成登记备案,达到整治要求,坚持“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强化工业园区、微型企业集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雨水管网排放、倾倒含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企业生产废水排入市政管网的,生产废水应经预处理达到相应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并符合对应污水处理厂接水要求后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重点检查涉重金属行业在建企业环保“三同时”、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加强工矿企业日常巡查。严查河道排污口,严控偷排、乱排现象,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加大污水直排偷排处罚力度,督促工业企业全面实现废污水处理。对超标排放的,依法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
补齐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短板。新建排水管网应当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建、扩建排水管网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现有排水设施应当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合理设置调蓄设施,减少溢流污染对受纳水体的影响,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重点人口集聚点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实施管网混错接、漏接、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修复。大足区重点实施大足城区和龙水镇市政排水管网缺陷修复和错接混接改造,十四五期间,新增和修复改造排水管网100公里以上,彻底消除城区和龙水市政管网错接混接问题。新建城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项目,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沉淀净化处理,减少初期雨水对地表水水质和污水处理厂的影响。荣昌区持续推进城区雨污水管网分流改造和乡镇污水处理管网改造及建设。
全面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推进流域内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提升大足区龙水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至准Ⅳ类、荣昌区河包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至一级A标。
大足区:城区雨污水管网排查、维护工程,对大足区城区污水管网进行排查,并对现有的2679处管网错接漏接混接、3280处管网结构性缺陷及功能性缺陷问题实施整改;城区雨污水管网改造工程,拟新建雨污水管网约66千米,其中市政污水49千米,雨水17千米、清掏及新建化粪池约500个;开展大足区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建设,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5万吨/天;实施中敖镇、宝兴、铁山等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完成龙水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工程,使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总磷等主要出水水质指标达地表水准Ⅳ类要求。 荣昌区:完成昌州大道、池水河、荣峰河等片区合流制管网分流改造工程,管网约142.5公里;实施镇街合流制管网分流改造工程,改造管网约77.6公里。新建雨污管网23千米,涉及峰广路、广顺街道工农片区等;新建荣昌区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规模2万吨/天;完成荣昌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扩建工程的设计规模为3万吨/天;实施荣昌区河包镇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 |
持续推进农村环境整治。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主要内容,完成建制村环境整治。
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探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付费机制,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向农村延伸,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鼓励小型聚居点和散居农户采用人工湿地、生物塘、农村改厕、户用沼气、化粪池以及储粪还田等多种形式治理分散污水,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
统筹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综合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基流调控”等措施,统筹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与农村生活污水、畜禽粪污、水产养殖污染、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村改厕工作,大力开展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到2023年,荣昌区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的农村黑臭水体全部完成整治。
加快农业绿色发展。鼓励发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肥料化、饲料化为重点,推广秸秆养羊、秸秆腐熟还田等综合利用技术,推进秸秆等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农膜污染治理,推广使用可降解地膜、加厚膜。推进退化耕地综合治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遵循“减氮、调磷、稳钾”的总原则,加大有机肥替代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化肥利用率。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促进养殖规模与资源环境相匹配,严格执行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区”管理规定,因地制宜发展节水养殖。加快发展种养有机结合的循环农业,依托种植业布局合理规划养殖场,大力推进“种养结合、生态还田”模式,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畜禽养殖场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改造,加强雨天粪污溢流风险防控、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粪污还田利用全过程监管。到2025年,流域内规模化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持续开展养殖尾水综合治理。严格按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三区”范围合理布局养殖区域,依法关停禁养区内养殖场,在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水产专用养殖场(池)应配套建设养殖尾水治理设施。积极应用生物、工程和资源化利用等尾水处理新技术、新工艺,实现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到2022年底前,完成700万吨直排养殖尾水治理;到2025年,实现养殖尾水有效治理。
加强农业种植污染防治。强化规模种植户技术指导,因地制宜推广配方施肥、有机无机配施、水肥一体化等化肥减量重点技术和抗病品种、绿色防控、专业化统防统治等农药减量重点技术,从源头控制农业种植污染。开展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试点,结合濑溪河流域特色蔬菜示范片区、精品水果示范片区建设,提高大足冬菜、雷竹、柠檬、柑橘、枇杷等农产品品质,推进有机农业产业发展;积极培育湿地生态产业,调整湿地植物结构,开展经济植物栽种试点,增加水生经济植物种类和规模,提升湿地净化功能。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稳定在40%以上,大足区和荣昌区农药、化肥施用量相对2020年“零增长”。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建设,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大足区: (1)生活污水:实施大足区龙岗街道、棠香街道、智凤街道9个聚集点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 (2)畜禽养殖: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和废弃物处理工程。 (3)水产养殖:实施100亩以下规模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项目15个,1000亩稻虾生态养殖,美丽渔村1个。治理水产养殖污染5000亩 (4)种植污染:新建高标准农田30万亩,主要用于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开展坡耕地生态拦截带建设项目,2025年前建设生态拦截沟10公里。 荣昌区: (1)生活污水:实施昌州街道红岩坪村纳厂管网建设,实施昌州街道石河村(老学校)、昌州街道杜家坝社区、昌元街道许溪社区、安富街道古桥社区、安富街道石燕子社区、清江镇河中村小檬子桥、万灵镇玉鼎村、万灵镇尚书村污水处理厂(站)截污管网建设,实施清升镇古佛山社区、安富街道古桥社区、清江镇河中村回龙寺污水处理厂(站)截污管网扩建项目。 (2)水产养殖:治理水产养殖污染2500亩,建设鱼塘尾水湿地300亩。 |
秉持“节水即治污”的理念,坚持节水优先,强化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深化水资源管理,落实节水措施,着力提高用水效率。强化水量调度管理,督促落实玉滩水库生态流量下泄措施,强化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切实保障濑溪河流域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严格控制用水总量。编制《濑溪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大足区、荣昌区严格按照河流用水总量控制体系的相关指标进行用水总量控制,结合流域内各区县已开展的取水口调查工作,完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强化取用水计划监控。到2025年,大足区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5%,荣昌区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1%。
实施用水全过程管理。全面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推进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定额用水管理;构建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健全双控指标体系和制度体系,有效落实主要措施。完善重点行业企业供用水计量体系和在线监测系统,完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强对重点用水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户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各领域、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强化农业节水。优化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适水种植、量水生产,适度压减高耗水作物,扩大低耗水和耐旱作物种植比例,推广耐旱农作物新品种。大力推广渔业节水,畜禽养殖节水。推进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大足区实施上游水库中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荣昌区大中型灌区渠首实现取水计量并统计汇总用水量,建设一批畜牧节水示范工程,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节水灌溉5000亩。到2025年,流域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5。
深化工业节水。引导区域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淘汰落后用水工艺和技术。完善工业园区管网,提高工业水重复利用率。大力推广高效冷却、洗涤、循环用水、废污水再生利用、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新工艺和新技术。支持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及再生水回用改造。荣昌区创建1家节水标杆企业,在高耗能行业建成一批节水型企业。到202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2%以上。
加强城镇生活节水。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控制供水管网漏损,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DMA)。到2025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大型新建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住宅建筑应当安装建筑中水设施;新建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节水器具,鼓励新建小区居民优先选用节水器具。
推进生态流量管理全覆盖。加强流域内水库、闸坝等水工建筑物现状调查评估,落实河道内生态流量。优化玉滩水库等水库工程调度方式,保障主要控制断面最小下泄流量。荣昌区重点推进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和长征渠引水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城镇与农村争水、生产生活用水挤占生态环境用水等问题,逐步保障河道生态需水量。到2025年,生态流量管理措施基本健全,濑溪河生态流量得到有力保障,不出现因水电站不泄放流量导致的断流。
健全流域生态流量保障机制。制定并落实流域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明确流域生态流量目标、责任主体和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结合流域生态流量常态化监测和管控,进一步监管与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预案落实动态管理。
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监管。加快建设生态流量控制断面的监测设施,提高重要水文断面生态流量在线监测设施覆盖率,构建覆盖全流域的生态流量监测网络。
加强流域水量配置与调度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将保障生态流量目标作为硬约束,突出生态用水重要性,提升生态用水量占比。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科学制定濑溪河流域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以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和水资源配置工程为重点,制定流域生态流量调度方案,逐个落实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下泄措施,推进生态调节堰(闸)建设,构建流域绿色生态廊道。深化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成效,促进小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加强水电站运行监管,确保不出现因水利工程不泄放导致的断流。2022年前,荣昌区实施东方红-白云溪河-清升河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
积极配合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支持大足工程区段内石家湾二级泵站、张家坡提水泵站、石马高位水池输水线路西干线(双石加压站至玉滩水库段)、黄金坡水厂支线张家坡隧洞段、金山水厂支线、清明桥支线、双桥水厂支线等工程建设,力争 2025年前实现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区内项目全线通水。推进大足区城区供水水厂迁扩建,双桥经开区双路水厂扩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规模化建设及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荣昌区有序实施高升桥水库扩建、白虎岩水库扩建项目,开展规划龙王湖水库新建项目和桥亭子水库、宝积寺水库扩建项目前期论证工作,逐步提高城镇用水、灌溉用水的保障能力。
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按照保护为主、修复为辅原则,强化生态空间管控,提升水源涵养能力,推动重要湿地修复与建设、重点河段水生态功能恢复,强化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
强化重要水源涵养区保护修复。鉴于水资源短缺以及水质性缺水的现状,科学开展水源涵养林建设,以期达到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以及净化水质效果。“十四五”期间,大足区推进西部深丘水源涵养区建设,建设水生态涵养区。2022年前,荣昌区实施濑溪河北岸流域饮用水水源地整治项目和南岸流域饮用水水源地整治项目,构建生态涵养林364700平方米。
实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推进河湖净化湿地建设,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库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设施。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人工湿地净化工程建设,大足区新建宝兴镇等污水处理厂末端尾水湿地,荣昌区新建12个镇街污水处理厂后端建设尾水湿地。
开展流域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工程。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稳定、面源污染较重、水生态脆弱性高等区域为重点,实施流域生态修复及综合治理。“十四五”期间,大足区实施濑溪河龙水段伍家河、金竹河等4条支流生态整治工程,荣昌区实施昌州街道湿地与生态防护林工程、昌州段支流生态修复工程、昌州至广顺段沿岸生态修复工程、安富至清江段沿岸生态修复工程、清江河、莫家河、川祖河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古昌支流生态修复工程等8项生态工程,到2025年,濑溪河流域累计生态修复面积3747710平方米,建设涵养林面积637035平方米。
推进生态治理+城乡融合发展。结合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在濑溪河流域部分区域试点开展生态移民退耕还水,严格保护具有水源涵养功能地区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
大足区:16千米伍家河、桂花河沟、金竹河、物流河沟生态修复工程,逐步提升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荣昌区:以濑溪河及其支流为重点,推进荣峰河、盐井河、石河子河、连丰河、五贵河、陈家桥河、檬梓桥河、大渡河等河流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开展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力争治理西南大学-广富工业园段河道17公里。 |
开展水生生物调查评估。开展濑溪河水生态观测和调查评估,探索实施河湖生态完整性修复工作。
加强鱼类保护与恢复。加强鱼类保护与恢复,每年开展增殖放流活动2~4次/年。加强濑溪河流域十年禁渔管理,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加强水土流失监测预防,推进流域内水土流失治理,依托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林业生态工程等项目建设,积极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大力开展水保林、经果林、封禁治理、保土耕作、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建设,加大自然修复,努力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大足区和荣昌区每年各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0平方千米和6平方千米,到2025年,流域内累计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80平方千米。
严格水域岸线管理。依据现有的各区河道管理划分内容,进一步细化落实河流管理范围,优化管控衔接和管理措施。制定完善的河道管理制度,形成管理机制。建立“岸线范围界定”、“岸线分区管理”、“岸线管理事权划分”、“岸线规划协调管理”、“岸线利用审批及监督管理”五大岸线管控制度。开展河道划界工作的基础上,对河流岸线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实现岸线资源的高效利用。对划定的河库管理范围,严格实行分区管理,落实监管责任。推进濑溪河生态空间划定工作,实施保护工程。加强濑溪河干流岸线保护和管理,建设河岸缓冲带,协同划定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及岸线开发利用区,开展自然岸线本地调查和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健全流域岸线管控制度。持续保持界桩桩牌无损。
严格涉河项目审批。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实施涉及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监管工作,确保行洪畅通安全。强化对所有已建、在建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管,全面清查所有已建、在建涉河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及防洪整治工程、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
加强河道日常巡查。建立濑溪河巡查制度,常态化进行河道“清四乱”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做到“四乱”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清理、早报告。对水域岸线内的障碍物,水面垃圾及漂浮物及时清除,确保水域岸线范围内无垃圾、无障碍物、无漂浮物。
坚持预防为主,完善水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健全环境应急能力,全力保障饮水安全。
巩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成果。大足区全面完成化龙水库、胜天湖水库等4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工作,严格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优化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完成排污口及污染源整治。实施濑溪河北岸流域饮用水水源地整治项目和濑溪河南岸流域饮用水水源地整治项目,因地制宜开展生态涵养林、生态沟渠、生态浮岛、生态护坡及人工湿地等建设。“十四五”期间,濑溪河流域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稳定保持100%。
加大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以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源每季度实施监测。编制不达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方案,综合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保障居民饮水安全。荣昌区持续开展不达标乡镇级饮用水源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全面提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到2025年,流域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比例达到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3%。
强化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能力。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饮用水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库。推进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质实时监测。定期开展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严格管理和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按照要求建设事故风险应急池等应急防护工程,建立供水安全保障机制。
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回头看”,落实定期巡查制度,加强水源地日常监管。荣昌区开展高升桥水库、濑溪河沙堡2个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回头看。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水源环境档案制度,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大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力度,引导公众监督。强化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提高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深入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要求,督促指导环境风险企业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登记(更新)环境风险源信息,督促企业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
全面开展区域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定期开展流域内工业园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提高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水平。2025年,流域内重点化工园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备案实现全覆盖。
落实企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环境风险企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强化污染物应急收集、处理等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加快提升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加强水生态环境监管智能化支撑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风险感知与预警能力。2025年,濑溪河流域市控断面全部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动监控、重点涉水污染源排口出水水质自动监测实现全覆盖。
加强水生生物毒性预警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水生生物毒性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在濑溪河出境断面建设水生生物毒性预警系统。
深化环境应急演练。濑溪河流域涉及各区县每年至少开展1次以“企业主体、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专家支撑、社会救援”的环境应急综合演练。强化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日常训练,督促指导重点环境风险企业按要求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建立完善联防联控机制。修订完善与公安、交通、应急等相关部门(单位)联防联控机制,落实各级各部门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应急物资保障、事故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强化突发环境事件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与四川省以及大足区、荣昌区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强化突发环境事件隐患联合排查整治,联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强化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十四五期间”,大足区和荣昌区对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升级改造建设,基于现有应急指挥中心对突发水环境事件处置能力进行升级改造。升级应急指挥音视频平台(系统)、移动指挥通信系统装备、应急交通工具、应急防护装备、取证设备等;配备无人机、无人监测船、管道机器人等新型应急装备,高效应对突发水环境事件。储备活性炭、围油栏、吸油毡等常用物资以及絮凝剂、中和药剂、氧化剂等应急物资。
立足“山水之城·美丽之地”目标定位,以“美丽河湖”建设为契机,推进水文化创建,加快构建人水和谐新格局。
打造滨水文化景观带。坚持尊重自然,突出区域水岸生态与文化特色,实施生态河道建设工程,改善滨水生态景观环境。以水为载体,合理布局亲水便民设施,打造群众可看、可感、可互动并具有水文化底蕴、彰显地方滨水文化特色的公共活动水岸空间。
推动建设美丽河湖。以区县政府为主体,因地制宜实施生态流量保障、水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治理等措施,推动濑溪河实现“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使人民群众直观感受到“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治理成效、河湖之美。到2025年,濑溪河建成美丽河湖。
推进水文化传承发展。围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大濑溪河国家湿地公园创建成果推广,加强全民爱水、护水、亲水、节水意识,打造全民爱水、治水、护水、亲水的和谐局面。
加强水文化宣传教育。以水生态文明理念和特色水文化为主题开展各类宣传活动,促进水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认同、全民参与”的亲水、爱水、护水、节水氛围。
流域所涉及区委区政府是本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单位、进度要求,落实资金、用地等建设条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保护和修复任务。区县各部门(单位)是落实各自水污染防治牵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部门和专人负责,指导、支持、协调项目实施。
加强协调联动制度。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上下游区县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完善濑溪河智慧河长系统,推进智慧河长(二期)建设,定期通报流域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落实河长制工作。建立以行政区划、干流、支流流域为单元的流域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设水资、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的数据综合信息系统,打造统一化、同步化的流域数据信息共享平台。
拓宽资金渠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个人、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真正落实规划项目建设资金。流域所涉及区县应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落实和安排地方治理资金,加快推进现有未完成项目和新增项目的建设,多方面综合整治流域水污染。
健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上下游镇街生态补偿机制,调动镇街水生态治理的积极性。
加强环境日常监管。区水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要加强对流域有关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与执法,从严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环境违法、生态破坏、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人民的生态意识,树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思想,提高人们对生态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区宣传教育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要把生态知识、法律常识与循环经济理念等内容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环境保护舆论宣传和科普宣传,及时报道和表扬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经营者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循环经济等知识的宣传与培训。调动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壮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志愿者队伍,引导和组织各阶层群众开展垃圾分类收集、节水节能、绿色消费等群众性创建活动,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和投入环境保护工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期
序号 |
责任区县 |
河流名称 |
断面名称 |
断面属性 |
年度水质目标 |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
1 |
大足区 |
濑溪河 |
关圣新堤 |
国控考核断面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2 |
大足区 |
濑溪河 |
鱼剑堤 |
国控考核断面 |
Ⅳ |
Ⅳ |
Ⅳ |
Ⅳ |
Ⅳ |
3 |
大足区 |
濑溪河 |
界牌 |
国控考核断面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4 |
大足区 |
濑溪河 |
玉滩水库 |
国控考核断面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5 |
荣昌区 |
濑溪河 |
高洞电站 |
国控考核断面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序号 |
区县 |
水源地名称 |
级别 |
水质类别要求(达到或优于) |
1 |
大足区 |
大足区宝顶镇化龙水库大足区自来水公司水源地 |
城市 |
Ⅲ类 |
2 |
大足区 |
大足区龙岗街道濑溪河渝大水务公司西门水厂水源地 |
城市 |
Ⅲ类 |
3 |
大足区 |
大足区中敖镇上游水库大足区自来水公司水源地 |
城市 |
Ⅲ类 |
4 |
大足区 |
大足区珠溪镇玉滩水库双路水厂水源地 |
城市 |
Ⅲ类 |
5 |
荣昌区 |
荣昌区万灵镇濑溪河渝荣水务公司黄金坡水厂水源地 |
城市 |
Ⅲ类 |
工程类别 |
工程名称 |
主要建设内容 |
完成年限 | ||
1 |
水环境治理 |
城镇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 |
荣昌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 |
扩建工程的设计规模为3万吨/日,主体工艺采用AAO+MBR膜工艺,新建一条DN1200~1500的一级截污干管,全长约5.23公里,出水标准达到地表水准Ⅳ类 |
2021—2023 |
2 |
荣昌区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 |
新建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2万吨/日 |
2023—2025 | ||
3 |
荣昌区河包镇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 |
荣昌区河包镇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扩建后污水处理总能力1800吨/日,出水标准达到一级A标。 |
2021—2022 | ||
4 |
荣隆镇二三级管网雨污分流升级改造工程 |
荣隆镇修建雨水管网600米,检查井24座;修建污水管网1500米,检查井60座 |
2021—2024 | ||
5 |
荣昌区城区雨污水管网改造工程 |
新建23公里雨污管网 |
2021—2023 | ||
6 |
大足城区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 |
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2.5万吨 |
2023—2025 | ||
7 |
龙水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 |
对龙水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进行改造,使化学需氧量、总磷等主要出水水质指标达地表水准Ⅳ类要求 |
2021—2025 | ||
8 |
大足区城区雨污水管网改造工程 |
新建70.06公里雨污管网 |
2021—2023 | ||
9 |
中敖、宝兴、铁山等三座镇级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 |
中敖镇污水处理厂由1200吨/日扩容至2200吨/日,宝兴镇污水处理厂由450吨/日扩容至900吨/日,铁山镇污水处理厂由260吨/日扩容至650吨/日 |
2021—2025 | ||
10 |
水环境治理 |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
大足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项目 |
水产养殖污染治理5000亩 |
2021—2022 |
11 |
荣昌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 |
水产养殖污染治理2500亩,鱼塘尾水湿地300亩 |
2021—2025 | ||
12 |
大足有机肥厂建设工程 |
大足区建设有机肥厂1座,年产生物有机肥10万吨 |
2021—2025 | ||
13 |
大足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和废弃物处理工程 |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和废弃物建设处理设施 |
2021—2025 | ||
14 |
大足区坡耕地生态拦截带建设项目 |
开展农田退水污染防治,建设生态拦截沟10公里。 |
2021—2025 | ||
15 |
水资源保障 |
水资源优化调度 |
东方红—白云溪河—清升河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 |
工程主要分为河库连通和水生态修复两大部分。其中:河库连通工程主要建设渔箭河—李家沟水库、濑溪河(高瓷村)—陈家河、东方红水库—盐井沟水库、马溪河—海棠寺水库连通工程,包括新建4处泵站,新建高位水池3个,敷设PE100级φ560毫米—φ355毫米输调水管道约27公里 |
2021—2022 |
16 |
节水 措施 |
农业节水 |
荣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发展节水灌溉5000亩 |
2021—2025 | |
17 |
水生态保护修复 |
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工程 |
荣昌区镇级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
12个镇街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12座 |
2020—2021 |
18 |
大足区濑溪河流域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湿地工程 |
新建濑溪流域河宝兴镇等污水处理厂后端建设尾水湿地 |
2021—2025 | ||
19 |
生态修复工程 |
昌州街道湿地与生态防护林工程 |
实施濑溪河、盐井河、石河子河昌州街道段生态修复117500平方米,清淤量4297立方米,生态涵养林77500平方米 |
2020—2025 | |
20 |
濑溪河昌州段支流生态修复工程 |
实施濑溪河昌州段支流双石桥河、池水河、盐井河、石河子河、王家河生态修复16000平方米,生态涵养林0.5公顷 |
2020—2022 | ||
21 |
水生态保护修复 |
生态修复工程 |
濑溪河昌州至广顺段沿岸生态修复工程 |
濑溪河干流昌州街道、昌元街道、广顺街道河段生态修复137300平方米,生态涵养林242985平方米 |
2020—2022 |
22 |
濑溪河安富至清江段沿岸生态修复工程 |
实施濑溪河干流安富街道、清升镇、清江镇河段生态修复136800平方米,生态涵养林256350平方米 |
2020—2022 | ||
23 |
荣隆镇太平桥河、沙溪河生态治理项目 |
建设隔离带8400m2,生态滤沟500m |
2022—2025 | ||
24 |
清江镇清江河、莫家河、川祖河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 |
实施清江镇清江河、莫家河、川祖河生态修复11820平方米,清淤量1050立方米,生态涵养林28000平方米 |
2022—2025 | ||
25 |
濑溪河古昌支流生态修复工程 |
实施濑溪河古昌支流生态修复29390平方米 |
2022—2025 | ||
26 |
荣昌区清江镇河中岛生态修复及农业农村面源污染 |
实施清江镇河中岛生态修复2814300平方米 |
2022—2025 | ||
27 |
东方红—白云溪河—清升河江河湖库水系生态修复工程 |
对东方红水库、万福寺水库、盐井沟水库等饮用水源地进行清淤疏浚54300立方米和水生态涵养27200平方米,实施濑溪河湿地建设,对其支流白云溪、清升河等16条河流实施清淤疏浚371000立方米和河道水生态修复484600平方米 |
2020—2022 | ||
28 |
小流域整治 |
濑溪河龙水段伍家河、金竹河等4条支流生态整治 |
沿河实施河岸综合整治16公里 |
2021—2022 | |
29 |
水环境安全防控 |
饮用水源保护 |
濑溪河北岸流域饮用水水源地整治项目 |
项目分二期。其中,一期安富李家沟水库、安富普陀寺水库、仁义三奇寺水库、荣隆麻雀岩水库构建生态湿地12700平方米,建设生态浮岛2900平方米,构建生态涵养林136000平方米;二期荣隆石卡拉水库、荣隆龙滩子水库构建生态湿地8500平方米,建设生态浮岛1800平方米,构建生态涵养林144000平方米。 |
2022—2025 |
30 |
水环境安全防控 |
饮用水源保护 |
濑溪河南岸流域饮用水水源地整治项目 |
双河海棠寺水库、双河岚峰水库、双河千佛寺水库、双河土地湾水库、昌州李家岩水库、清升二流水水库、万灵莲花庵水库等水库,构建库滨湿地合计19500平方米,生态涵养林合计70500平方米,生态浮岛合计756平方米;直升镇鹅颈坝水库生态清淤1000立方米,构建库滨湿地1000平方米,构建生态涵养林7700平方米;清江镇饮用水源地构建库滨湿地2000平方米,DN300污水管网1300米,φ700污水检查井52座,DN160入户支管1040米,5立方米化粪池6座。 |
2022—2025 |
31 |
大足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
持续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
2021—2025 | ||
32 |
水环境风险防控 |
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升级改造建设 |
基于现有应急指挥中心对突发水环境事件处置能力进行升级改造。升级应急指挥音视频平台(系统)、移动指挥通信系统装备、应急交通工具、应急防护装备、取证设备等;配备无人机、无人监测船、管道机器人等新型应急装备,高效应对突发水环境事件。储备活性炭、围油栏、吸油毡等常用物资以及絮凝剂、中和药剂、氧化剂等应急物资。 |
2021—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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