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普惠性政策
1.支持对象: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执行标准: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比例均为0.5%。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13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起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46773871
2.支持对象: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
执行标准: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招用以上人员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政策依据:《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渝人社发〔2024〕14号)。
执行期限:2024年6月起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会局、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46787478
3.支持对象: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
执行标准: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并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按照5000元/人标准补贴。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执行期限:2024年6月起执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应当在符合补贴条件后的半年内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以“渝悦·就业”应用的受理时间为准。已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6个月以上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再纳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范围。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会局、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46787478
4.支持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 1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下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退捕渔民、去产能企业职工,以及公益性岗位就业登记人员等)。
执行标准: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对象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后,根据不同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及等级等给予承训机构或企业、个人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参加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1次(以培训开始时间为准),累计享受 3次职业培训补贴后,不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46787948
5.支持对象: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
执行标准: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且仍在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照1500元/人标准补贴。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且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执行期限:2024年6月起执行,一次性扩岗补助应当在符合补贴条件后的3个月内进行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30日。申报时间以“渝悦·就业”应用的受理时间为准。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46787478
6.支持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未纳入征收范围和拆迁计划,国有土地上已办理房屋产权的4层及以上既有住宅建筑外墙增设电梯的产权人和业主。
执行标准:区政府对实施电梯增设的既有住宅,待安装验收合格后,补助5万元/台,原则按出资比例进行分摊(各楼层安装协商协调费用及牵头组织者劳务费用等不在电梯安装之内的费用由业主协商自筹解决)。
政策依据:《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22〕41号)。
执行期限:2022年6月8日起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6779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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