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房地产开发政策
1.支持对象: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包含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项目及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四类。
执行标准:对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补助。对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绿色建筑项目按照建筑面积分别给予60元/m2、40元/m2、20元/m2的补助资金。单个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总额,分别不得超过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对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补助。对申请补助的零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按示范面积分别给予200元/m2、120/m2、80元/m2的补助资金。单个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总额,分别不得超过400万元、240万元、160万元。
对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补助。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供冷量大于10MW或供能能力≥10万m2)按照机组额定制冷量进行补贴,补助标准为150元/kW,对同一个示范项目(含分期建设的多个能源站)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500万元。
对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补助。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按照绿色化改造效果核定机构核定的改造面积和碳减排率进行核算,对碳减排率达到25%(含)以上的改造项目按示范面积给予25元/m2的补助资金,碳减排率达到15%(含)至25%的改造项目按示范面积给予15元/m2的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绿建〔2022〕17号)。
执行期限:2022年11月2日至2027年11月2日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6730985
2.支持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
执行标准: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应缴金额在500万元(含)以内的须一次性缴清;应缴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经区住房城乡建委审查后办理缓缴手续,对超过500万元部分在6个月内缴清;对应缴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区住房城乡建委审查后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缓缴手续,但首次缴纳金额不少于应缴总额的50%,剩余部分在6个月内缴清。
政策依据:《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荣建委发〔2019〕135号)。
执行期限:2019年10月28日起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673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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