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现将《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24年3月19日
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原则:
(一)户籍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动态管理,精准认定;
(三)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四)规范管理,公开公正。
第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统筹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管理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低保边缘家庭的走访发现、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低保边缘家庭相应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二章 家庭成员
第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的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是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三章 家庭收入
第九条 家庭收入由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四部分组成。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具体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家庭财产及消费支出
第十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家庭财产和家庭消费支出状况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家庭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等人均总值高于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三)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
(四)家庭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五)家庭成员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
(六)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维持家庭生活必要的财产,在做好备案登记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豁免。
第十一条 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家庭成员有教育、重大疾病、残疾等情况,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应根据其教育、医疗、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因素和实际困难状况,作出综合评估。
第五章 审核确认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审核确认等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基本生活状况的动态监测,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或因突发事件暂时性影响基本生活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协助申办。
第十四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经公示后,直接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不再重复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第十五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中,发现虚报、瞒报、伪造等不诚信行为的,立即终止、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明确适用的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渝民发〔2021〕12号)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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