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区脱贫攻坚
政策宣传资料
荣昌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编印
2019年
脱贫攻坚工作要求及农村扶贫
对象动态调整政策
一、脱贫攻坚工作要求
脱贫攻坚要做到“六个精准”: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干部选派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脱贫标准:“一达标、两不愁、三保障”:“收入达标、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和饮水安全有保障”。
二、农村扶贫对象动态调整政策
(一)贫困户和脱贫户的识别标准。贫困户识别主要考虑农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及农户的“两不愁三保障”情况。具体采用“四进七不进”的方法进行识别。
1.“四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必须作为新增或返贫对象评定为贫困户。一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贫困识别标准的农户;二是有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失学、辍学的农户;三是无房户或唯一住房是危房,且自己无经济能力修建或改造的农户;四是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扣除各类政策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高于家庭所有动产、不动产之和的农户。
2.“七不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不能评定为贫困户。一是当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农户;二是2014年以来购房或修建新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扶贫搬迁和国家统征拆迁房屋)的农户;三是家庭拥有或使用享受型用车、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农户;四是家庭办有或投资企业,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农户;五是家庭成员中有正式编制的财政供养人员(贫困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一年内除外)、村四职干部(有重大致贫原因等情况除外)的农户;六是举家外出一年以上(含),无法识别认定,且农户自愿放弃参加贫困户评定的农户;七是“农转城”人员不再进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于符合“整户转、原地住、没有享受城镇居民任何政策、三保障问题没有全面解决”的对象,可以参照识别流程和方法,建立属地管理台账,只享受当地帮扶政策。
3.“一出”。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享受帮扶措施或自身努力,解决了“两不愁三保障”问题,且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出贫困识别标准,可予以脱贫。
4.“三不出”。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脱贫退出。即:一是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没有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没有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农户;二是虽然享受了扶贫政策,但生产生活条件无明显改善,扶贫成效还需继续巩固的农户;三是当年新识别或返贫的贫困户不作脱贫退出处理。
(二)贫困户识别、退出流程。坚持“八步、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
1.新增贫困户、返贫户识别流程。第一步农户申请。农户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盖手指印,并承诺申请事项真实。第二步村民小组评议(第一次公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100%的农户知晓,50%以上在家农户参加民主评议会,经2/3参会人员表决同意后提出初选名单,并在村民小组内公示。第三步入户调查。村组干部和驻村干部组织开展入户核实,采集相关信息。第四步村(社区)级民主评议(第二次公示)。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村民代表、监督人员、村组干部、驻村干部等对村民小组公示无异议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二次公示。第五步镇街审核。对村(社区)级公示无异议的名单,镇街组织住建、医疗、教育、水利等部门人员联合审核,并报区级。第六步区级行业部门数据比对(返回核实)认定。针对镇街上报名单,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大数据比对,对疑似对象返回镇街、村(社区)级重新核实。第七步区级确认公告。区级住建、医疗(人社)、教育、水务、供电等部门联合审定,并盖章确认,通过相关媒体对外公告。第八步数据录入和清洗。
2.贫困户退出流程与贫困户识别流程基本一致,仍然坚持“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即:村民小组筛选提名、公示,村(社区)级民主评议、公示,镇街审核,区级住建、医疗(人社)、教育、水务、供电等行业部门联合认证,区级扶贫部门综合认定,区级公告,数据录入。
贫困人口教育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全区幼儿园就读的3-6周岁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幼儿,实施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责任单位:区教委)
2.义务教育:实施“两免一补”(免学费、免住宿费、补助生活费:小学寄宿生6元/天、初中寄宿生7元/天,全年按250天计算补助生活费,同时可享受完整午餐;小学非寄宿生6元/天、初中生7元/天,全年按200天计算补助生活费,享受了完整午餐的进行抵扣)。(责任单位:区教委)
3.中职教育:实施“三免一资助”(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科书费、国家助学金资助每人每年3000元。学费不超过3年、住宿费和教科书费不超过2.5年、助学金资助不超过2年)。 (责任单位:区教委)
4.高中教育:实施“两免一资助”(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国家助学金资助每人每年3000元,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教委)
5.高等教育:对所有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本科、专科大学生实施资助,学费标准在8000元/生/年以内的全额补助,超过8000元/生/年的定额补助8000元/生/年。生活费补助不低于3000元/生/年,由就读高校负责落实。助学贷款实行应贷尽贷,就读期间财政全额贴息。 (责任单位:区教委)
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
一、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疾病、重大疾病门诊治疗政策
继续实施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办理特慢病卡制度,对符合条件对象按规定办理特慢病卡。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每次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直至当年的成人报销封顶线;儿童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的累加封顶线一档10万元,二档15万元。
二、贫困人口住院和门诊医疗救助政策
贫困户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即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健康扶贫医疗基金后自己承担部分达到或高于1000元,即应当享受保险赔付;因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除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外的其他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赔付。保险公司应赔金额=单次就诊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报销金额-大病保险报销金额-民政医疗救助金额-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救助金额-贫困户个人自己承担金额(单次住院总合规医疗费用的10%或单次慢性病和重特疾病门诊总合规医疗费用的20%)。最高赔付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三、农村贫困“两癌”妇女政策
优先救治当年“两癌”项目检查出的农村贫困患者,给予每名受助患者1万元救助资金。农村贫困受助患者准确率达100%。
四、我区纳入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和民政部门核实审批的农村贫困人员和低保对象集中救治的重大疾病政策
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等9种大病。
五、农村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患者申请先诊疗后付费程序
在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保规定疾病住院条件的参保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区扶贫部门或区民政部门近期出具的证明为上述贫困人口的证明材料,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后,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只收存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并根据本实施方案自行制定本机构“先诊疗,后付费”协议。
贫困人口特慢病办理流程
一、特病病种
1.重大疾病包括:(1)血友病;(2)再生障碍性贫血;(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唇腭裂;(9)白血病(10)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1)儿童白血病;(12)地中海贫血中重型;(13)苯丙酮尿症;(14)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2.慢性病包括:(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2)糖尿病1型、2型;(3)冠心病;(4)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5)肝硬化(失代偿期);(6)系统性红斑狼疮;(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8)结核病;(9)风湿性心瓣膜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13)甲亢;(14)慢性乙型肝炎病毒。
二、特病办理流程(限区内参保人员)
1.参保人(或委托人)填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连同两张1寸免冠近照、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张交至特病鉴定医院(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总医院、中医院、人民医院)医保办集中会审,会审结束由特病鉴定医院医保办交至区医保局。
会审未通过的患者(参保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由医院通知补充资料或统一体检(由卫健委或鉴定医院组织)。
资料鉴定或体检结论合格者即为鉴定结论合格者。
鉴定结论不合格者,由医院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再告知参保人。
结核病材料直接由荣昌区人民医院办理发证,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直接由重庆市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总医院办理发证,办理流程同上。
特病证的制作和发放
区医保局根据医院鉴定结果,制作并发放特病证。由鉴定医院通知参保人(或委托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特病证》。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一、农村危房改造的原则。并不是所有农村建房农户都能得到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以“最贫困群众、最危险房屋”为主要对象,遵循“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以及“先建后补”的原则。
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户的条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享受对象户须为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建卡贫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指既是建卡贫困户、低保户中一种,又是残疾人家庭)(分散供养五保户今年拟采取其它途径解决住房问题,不纳入危房改造补助)。如果农户有私家车、商品住房及商品门面、申办了工商营业、户籍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均不得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同时,农村危房改造主体为危房,按上级要求,无房户也不得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拟拆除重建的C级危房户也不得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农户在危房改造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今年D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3.5万元,C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1万元。
四、农村危房改造的要求。
(一)危房改造面积要求。D级危房改造应拆除重建;C级危房改造应对危房排危加固。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建筑面积一般为50平方米左右,原则上按照区住房城乡建委免费提供的设计图建设。(对于无自筹资金能力和投工料能力极弱的贫困户,可按1人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低限执行),部分农户如人口多,能够自筹资金,且有意愿重建较大面积的房屋,也可适当放宽面积,但须在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
(二)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要求。
1. 质量安全要求
选择有资质的工匠。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应由农户自主选择持有村建工匠资格证的工匠(农户无选择工匠能力的,可由镇街帮助农户选择工匠。)
签订建房协议。危房改造前农户与工匠应签订协议,应选择政府提供的危房改造格式化合同样本,明确建房的面积、价格、建房时限、建房所达到的质量安全要求等,农户应注重留存好协议。
注重建设质量安全。农村危房改造后应满足以下要求:选址安全,非地质灾害隐患点;地基坚实,建有地圈梁;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墙体构造柱按图施工;结构连接牢固;钢材、砖、水泥、河沙等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在正规销售处购买,且留存相关票据。
其他要求
设置卫生厕所。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应设置卫生厕所,实现人畜分离,C级危房改造后鼓励建设卫生厕所。
建新应拆旧。D级危房改造建了新房应拆除原有的旧房,以消除安全隐患。
做好风貌管控。D级危房改造所建新房,须严格按照巴渝新居风貌实施(坡屋顶、外墙刷墙漆或贴磁砖)。C级危房改造鼓励农户“改危”和“改观”相结合,在达到排危效果的基础上可以做好风貌改造。
因地制宜硬化院坝。危房改造后有条件的应利用剩余材料因地制宜对院坝硬化,农户可在院落周边种植树木或蔬菜达到美化院落的目的。
五、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程序。如果符合以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领条件的农户,可向当地村委会书面申请,村里召集村民代表采取评议公示的方式确定当年可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对象户。
六、补助资金发放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兑付采取银行直接打款至农户账户的方式。对于因病或年迈等无自己选择工匠能力的,在农户同意的情况下,可由镇、村帮助指定农村工匠承包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可在房屋改造农户同意的情况下,由镇村建所和村社相关干部见证下将资金根据实际花费打款给工匠。
七、农村危房改造中涉及违规违纪投诉。农户如果发现村社干部或村建人员在危房改造过程中有违规违纪现象,可收集相关证据并向镇街纪委举报;如果有农村危房政策质疑的,可向区住房城乡建委咨询,咨询电话:46781070。
城乡低保政策
一、目前我区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差额救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低保是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
目前,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
二、获得低保应当符合的条件
我区居民申请获得低保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如何申请享受低保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低保申请后,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经济状况,通过群众评议、集体研究、张榜公示等程序进行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按照材料审查、随机抽查、评审会审议、作出审批决定的程序,作出低保申请家庭是否享受低保的决定。
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三)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家庭财产状况超过以下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
(三)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五)其他明显超出最低生活保障的财产。
六、家庭消费支出水平超过以下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二)家庭月人均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分别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四)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五)其他明显高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消费支出的。
七、申请低保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确定
一般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①配偶。②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特殊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①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②复员退役军人以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③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家庭收入包括哪些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一个月的收入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12确定。
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条件
支出型贫困家庭指因为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子女在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长期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在一定时期内陷入贫困的低收入家庭。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户籍;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标准3倍(含3倍)以内;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或需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造成家庭刚性支出(指扣除各类救助、保险支付和社会捐赠后的个人实际支出,下同)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四)家庭收入在短期内不会发生较大变化;
十、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方式
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社会救助,应根据家庭收入、刚性支出情况来确定救助方式。
(一)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造成医疗费、学费等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临时救助有关规定给予及时救助。
(二)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的,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同期维持基本治疗自负医疗费用后,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及时纳入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医疗救助。
(三)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慢性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或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的,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同期维持治疗自负医疗费用或学费后(学费按学期计算),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规定的,纳入城乡低保予以保障。
贫困残疾人政策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一、康复救助对象
(一)0-6岁(不满7周岁,年龄计算以开始康复服务时间为准),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经听力语言康复后已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不满17岁的语前聋患者及不满18岁的语后聋患者可接受人工耳蜗植入及康复训练一次性救助。
(三)针对手术适应症,不满17岁的肢体残疾儿童可接受矫治手术康复救助。
二、康复救助条件
(一)重庆市荣昌区户籍。
(二)诊断明确(具备相关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三、康复救助内容、标准和经费使用范围
根据残疾儿童个体的不同情况,结合评估结果及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基本康复训练等康复救助服务。
(一)手术
1.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为听力损失重度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经专家组评估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2000元/人。
2.矫治手术
为先天性关节畸形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补助,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年。
(二)辅助器具适配
1.视力残疾儿童
免费适配盲杖、助视器等辅助器具。
2.肢体残疾儿童
经评估需适配假肢、矫形器的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踝足矫形器、矫形鞋,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年;适配大(小)腿假肢、膝踝足矫形器、脊柱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年。
3.听力残疾儿童
(1)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
(2)为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经评估适合符合佩戴助听器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一次性免费提供2台全数字助听器,同时一次性补助助听器适配、耳模制作、电池购置、一年内调试服务费,补助标准为1200元/人。
(三)基本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
(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视觉基本技能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8次,每次至少2小时,补助标准1000元/人•年。
(2)为盲童提供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8次,每次至少2小时,补助标准1000元/人•年。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等康复训练,康复训练内容包括集体课、小组课和个训课,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参照《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康复机构服务规范》等有关要求执行,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天不少于3小时,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年。
训练补助标准
对本地区残疾儿童参加康复训练生活、交通等补助为300元/人•月,每年按10个月计算,其中视力残疾儿童技能及行走训练一次性生活、交通等补助为400元/人•年。
四、康复救助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区残联提出申请。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二)审核。由区残联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区残联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安排定点康复机构,核定补助标准并签字、盖章确认。
(三)救助。受助残疾儿童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定点康复机构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署康复救助协议或告知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四)结算。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费用,由定点康复机构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区残联提交《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及票据等相关资料,经区残联审核后予以补助。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一、二档的均按一档缴费标准给予资助。
三、申请方法:参保时凭残疾人证直接减免。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救助办法
一、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三、执行时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发放方式: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和区残联提供的《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社保卡(银行卡)。
五、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和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公示7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残联。
(三)区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区残联收到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相关审核。
1.材料审核。区残联应当审核镇(街道)上报的残疾人证的真实性和残疾等级。审核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区残联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反馈镇(街道),并由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
2.研究确认。区残联应当根据审核情况,由分管理事长在审定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区残联公章。
3.转报审核意见。将审核合格的材料转报区民政局进行审定。转报的材料包括申请审定表、公示材料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四)区民政局审定
区民政局收到区残联转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审定。
1.材料审查。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区残联转报的材料。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镇(街道)或区残联补齐后重新报送。审定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区民政局应当会同区残联、镇(街道)进行调查核实。
2.信息比对。做好“两项补贴”人员与工伤保险、低保、特困、因公致残、离休、老年、孤儿等群体信息的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区民政局应当根据材料审查、信息比对情况,符合享受“两项补贴”条件的由分管副局长在审定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区民政局公章,下发“两项补贴”审定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复核期限;不符合享受“两项补贴”条件的,将审定结果反馈给区残联和镇(街道),由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救助办法
一、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荣昌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三、执行时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发放方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和区残联提供的《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花名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社保卡(银行卡)。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二)审核和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所在供养机构公示7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区残联。
(三)区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区残联收到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相关审核。
1.材料审核。区残联应当审核镇(街道)上报的残疾人证的真实性和残疾等级。审核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区残联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反馈镇(街道),并由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
2.研究确认。区残联应当根据审核情况,由分管理事长在审定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区残联公章。
3.转报审核意见。将审核合格的材料转报区民政局进行审定。转报的材料包括申请审定表、公示材料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四)区民政局审定
区民政局收到区残联转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审定。
1.材料审查。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区残联转报的材料。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镇(街道)或区残联补齐后重新报送。审定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区民政局应当会同区残联、镇(街道)进行调查核实。
2.信息比对。做好“两项补贴”人员与工伤保险、低保、特困、因公致残、离休、老年、孤儿等群体信息的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区民政局应当根据材料审查、信息比对情况,符合享受“两项补贴”条件的由分管副局长在审定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区民政局公章,下发“两项补贴”审定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复核期限;不符合享受“两项补贴”条件的,将审定结果反馈给区残联和镇(街道),由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
一、改造目的
通过实施项目,消除或减少残疾人居家生活障碍,改善居家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二、改造对象(每年120户左右)
具有本区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无障碍设施改造需求且居住环境具备改造条件并自愿改造的城乡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多重残疾人、老残一体或一户多残家庭。
三、改造内容
(一)无障碍施工
地面平整防滑及坡化处理、各房间之间的无障碍通道、厨房浴室及厕所等低位生活设施改造(低位灶台、低位水斗等,盲人家庭灶台安装煤气泄漏报警装置)、房门改造、坐便器改造、电器开关降位或改装遥控装置等。
(二)无障碍设备
呼叫器、闪光(音响)门铃、沿墙及床头扶手、升降晾衣架、卫生间扶手或抓杆(洗手池扶手、坐便器扶手、淋浴扶手)、浴凳、热水器、语音(闪光)报警水壶、语音提示(盲文)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密码刀具箱、安全插座以及消除或减少残疾人居家生活障碍等其他设施、用品等。
紧扣居家无障碍要求,根据改造对象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残疾障碍程度以及家庭实际,结合项目资金提供“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因房制宜、因人制宜、因需制宜,安排残疾人家庭迫切需要改造的项目,量身定做改造设计方案,设计改造内容,做到一户一策、一户一设计。
改造经费标准
(一)家庭无障碍改造中残联项目每户无障碍改造标准不低于6000元。
(二)家庭无障碍改造市级项目按平均每户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组织资金。改造经费在保证总户数、总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合理调剂使用、不绝对平均到户,实事求是确定每户改造内容和改造金额。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向村(社区)提出申请。
(二)评估:组织专业人员入户评估,制定改造方案。
(三)审核:镇(街道)残联审核,确定项目改造户数和改造内容。
(四)公示:在残疾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项目改造对象。
(五)实施:组织采购无障碍设备和入户施工。
(六)验收:镇(街道)残联组织工程验收,残疾人家庭共同参与。
残疾人教育帮扶政策
一、救助对象
(一)荣昌区应届残疾高职生、专科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
(二)荣昌区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届高职生、专科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
(三)荣昌区往年入学在读残疾高职生、专科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
二、救助内容
(一)对当年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特殊教育学院的残疾大学生每人予以一次性入学资助5000元。
(二)对当年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每人予以一次性入学资助2000元(从2020年执行)。
(三)对在读的往年入学残疾大学生(当年已实施一次性入学救助的除外)实施生活救助每人每学年2000元。
三、审批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或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向户口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
(二)各镇(街道)残联初审后将学生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区残联。“申请表”须附资助学生本人相片、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或在校就读证明)、贫困证明等资料。
(三)区残联对各镇(街道)残联报来的“申请表”进行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发放资助金。
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
一、培训对象
(一)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男16-59岁,女16-54岁)、有就业能力和要求。
(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需要培训的农村贫困残疾人。
二、 培训内容
(一)一次性培训农村种植、养殖及加工技术等农村实用技术。
(二)区残联按人均600元标准拨款到镇街,由镇街残联组织培训。
三、审批程序
(一)培训对象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申请登记表》。
(二)村委会(社区)对照培训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村(社区)公示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加盖印章报镇(街道)残联。
(三)镇(街道)残联经审查,对无异议的培训人员填写意见,加盖印章后报区残联。
(四)区残联对培训人员进行复审。
饮水安全保障政策
一、基本标准
1.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60升为达标,不低于35升为基本达标。
2.水质: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用水户,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为达标;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分散供水工程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为基本达标。
3.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或取水距离不超过4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40米为达标;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为基本达标。
4.供水保证率:供水保证率达到95%及以上为达标,90%及以上且小于95%为基本达标。
二、基本政策
1.加快实施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因地制宜加强供水工程建设与改造,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和水质达标率,到2020年全面解决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2.“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资金以各级地方财政为主负责落实,中央投资重点对贫困地区等予以适当补助”,“‘十三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水利部安排此项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220亿元,定额补助各地用于工程建设。
农村贫困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一、就业援助
农村贫困劳动力可到区内任意镇街劳动就业社保所进行就业、失业、求职登记,工作人员及时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对进行失业、求职登记的农村贫困人员开展就业援助,引导参加每周四人力资源市场举办的招聘会,有针对性的推荐就业信息、公益性岗位、扶贫车间,落实各项补贴政策,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
二、职业培训补贴
劳动年龄内的农村贫困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全额职业培训补贴。此外,对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的贫困劳动力提供交通、食宿等方面的便利条件,按培训天数给予贫困劳动力100元/人/天的交通食宿补助,一年限一次。
三、技能鉴定补贴
劳动年龄内的农村贫困人员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创业担保贷款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本人及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刑事犯罪、行政处罚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以外,无其他未清偿贷款,创办非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可申请创业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实行一年一贷,第1年、第2年给予全额贴息,第3年由个人承担利息。
五、一次性创业补助
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8000元/户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
六、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对跨区(县)、省(市)务工的贫困人员,每年给予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补贴(其他部门已给予此项补贴的除外),限乘坐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和公交长途汽车,凭乘坐城际间往返交通工具票据,按票价据实补贴。
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贫困人员在户籍所在县以外区域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给予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八、贫困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政策
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身有残疾、特困救助供养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可享受5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离校未就业的贫困高校毕业生参加定向就业培训,可享受2000元/人的培训补贴。优先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补贴根据见习留用就业率,按照1300-1500元/人.月的标准划拨给就业见习基地,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校贫困大学生参加暑期实习,可享受不低于50元/人·天的生活补助。
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发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协助管理和公共服务类的非营利性岗位(公益性岗位),过渡性安置农村建卡贫困户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至退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计算。
就业扶贫示范车间政策
在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镇街、村(社区)五年内建立的能够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生产车间、加工点、代工厂及农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项目要与当地脱贫发展规划的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重点项目相结合;全年平均每月的在岗人数达到10-29人,全年平均每月在岗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建卡贫困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人员)达到30%以上,全年平均每月的在岗人数达到30人以上,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比例达到15%以上,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达到30人不受比例限制;与农村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支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比较稳定,近年来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无经济、法律纠纷,可申报认定为“就业扶贫示范车间”。新建的,并被评选为“就业扶贫示范车间”的主体可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根据扶贫车间产权证标注的建设面积,按6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就业扶贫示范车间”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对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每名500元/月的标准给予企业带动就业示范奖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