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稳住农业基本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帮扶支持力度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精准支持农户生产经营,结合荣昌实际,制定了《重庆市荣昌区“渝快助农贷”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稳住农业基本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帮扶支持力度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精准支持农户生产经营,根据重庆市乡村振兴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在我市38个涉农区县开展“渝快助农贷”产品试点的通知》(渝乡振发〔2022〕 53号文件)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渝快助农贷”是指通过银政合作设立政府风险补偿金,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建档评级为基础,实行线下线上相结合的审批模式,向符合条件农户发放用于生产经营用途、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 在荣昌区辖内从事持续稳定经营的农户发生的贷款融资业务,适用本方案。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是由区财政局专项资金建立的用于农户贷款融资的风险补偿基金,并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运营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五条 贷款对象:借款人须符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匹配的贷款产品相应准入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借款人须通过区镇(街)村三级金融服务体系联审推荐,贷款资金须用于合规合法的产业和项目且纳入政府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
第六条 贷款金额。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风险补偿金有效期限。在贷款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八条 贷款利率。执行1年期贷款最新市场报价利率( LPR)。
第九条 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借款人家庭开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生活消费、建房、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转借他人或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转换等方式交由企业及其他组织使用。
第十条 还款方式。采用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按季结息分期还本等方式;贷款期限1年期(含))以下的贷款可采用到期利随本清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一条 签订合作协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与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签订“渝快助农贷”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作额度、风险分担、代偿范围、代偿条件、扣划规则、代偿后资金补充机制,以及各方在贷款管理和清收中的职责、业务暂停和终止合作机制等内容。
第十二条 农户申请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农户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政府“渝快助农贷”村级管理团队(包括但不限于村民小组、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等)提出贷款申请,填列“渝快助农贷申请推荐表”(附件)。
第十三条 政府审核推荐。借款人所在地村委负责借款客户初筛职能,出具“渝快助农贷申请推荐表”推荐意见和签字盖章。村委初筛通过的,上报所在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再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和签字盖章。乡镇(街道)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再审通过的,移交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和签字盖章。审核通过后,交由当地本行营业网点,确定推荐农户纳入合作协议支持范围。
第十四条 银行调查审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在“渝快助农贷”村级管理团队协助下,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渝快乡村贷实施细则》《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规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操作规程》,独立开展贷前调查、客户评级、授信核定和贷款审批。贷款审批后,通过线下农户完成签约用信或渝快乡村贷线上流程用信。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按月向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报送贷款发放情况。
第五章 风险管控
第十五条 “渝快助农贷”采取政府增信方式,区财政局调剂小额扶贫信贷风险补偿金200万元设立“渝快助农贷风险补偿金”并专户存入贷款行。贷款行按照风险补偿金与贷款余额1:10的比例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统一核算。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对专户内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在借款人信贷业务结清前,不得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不得退出。
第十七条 “渝快助农贷”本息实行风险分担机制。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按照未结清贷款本息6:4的比例分别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八条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发放的“渝快助农贷”逾期率实行按月监控,贷款若出现逾期率超过3%、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或违反双方协议约定义务、代偿后政府风险补偿金余额不足以支持业务发展且地方政府未及时补足、不符合监管规定、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或本行规定的其他情况,暂停新发放贷款。对于导致暂停合作的风险已解除的,经双方重新协商一致后可恢复合作。
第十九条 提醒还款及贷款催收。对贷款逾期的,贷款机构要主动与区乡村振兴局及区镇(街)村三级服务体系衔接,做好贷款清收工作。逾期30天(含)以上,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与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书面合作协议约定,贷款机构应及时书面向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报告,协同采取法律清收措施。
第二十条 违约代偿。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亡及重大疾病等,贷款农户确无偿还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展期条件、追索90天及以上仍未偿还的,应立即启动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金实行按月监测,动态补充,当风险补偿金不足时,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应在30日内补充风险补偿金,确保贷款余额严格控制在风险补偿金的放大倍数限额内。
第二十一条 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借款户户主因突发死亡、突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等突发情况,家庭生活陷入贫困,造成借款户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借款户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借款户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损失的;
3.因市场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的损失因素,造成到期贷款本息无法依法追回需要补偿的;
第二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根据实际情况在协议进行明确并共同认定为贷款损失,需要进行补偿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流程:
1.申报。贷款机构对贷款农户、资金使用等相关情况进行收集,形成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报乡镇服务管理团队进行初步审核。
2.初审。乡镇服务管理团队根据申报材料及相关调查情况初审后,汇总相关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报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进行审定。
3.审定。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于10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席会议,并进一步调查核实,经共同认定贷款损失后,即可按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签订的协议,按比例进行分担贷款本息损失。
4.后续追偿。对损失的贷款补偿后,仍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风险补偿承担比例,分别退还银行机构和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机构要在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协同区镇(街)村三级服务体系的配合下,做好贷后管理,及时掌握农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防止贷款用于非生产经营领域,防止被企业等第三方挪用。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机构须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开展贷后检查。发现借款人有明显违约或还款能力减弱情况的,应立即采取风险防范措施。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否发生变化、借款人是否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贷款机构应按户建立信贷档案,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管。
第二十七条 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等非主观因素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为借款人办理1次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应符合本行制度规定并在风险补偿机制有效期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与上级规定或国家今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或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渝快助农贷”推荐表
附件
“渝快助农贷”推荐表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分)支行:
兹有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组(社),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该户因生产经营需要,特向贵行推荐“渝快助农贷”借款 万元,期限 年,并纳入“渝快助农贷”业务合作协议。
村(居)委意见及签字签章 |
年月日 |
乡镇(街道)政府职能部门意见及签字签章 |
年月日 |
区乡村振兴局意见及签字签章 |
年月日 |
推荐交接时间 |
年月日,移交人: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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