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人民政府关于
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人员、依据、程序
及救济渠道的公示
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我镇行政执法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机关: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人民政府。
二、行政执法权限
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交安办(区交巡警支队)、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的各项赋权执法事项、委托执法事项及乡镇自有执法权限(详见附件1:《重庆市荣昌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第二版)》)。
三、行政执法人员
吴家镇现有行政执法人员12名,公示如下:
序号 |
姓名 |
执法证编号 |
执法区域 |
1 |
黄成元 |
22005397132 |
吴家镇 |
2 |
赵涌钦 |
22005397133 |
吴家镇 |
3 |
李林 |
22005397137 |
吴家镇 |
4 |
曹让兴 |
22005397139 |
吴家镇 |
5 |
唐泽祥 |
22005397140 |
吴家镇 |
6 |
段静 |
22005397144 |
吴家镇 |
7 |
敖晓波 |
22005397145 |
吴家镇 |
8 |
雷阳 |
22005397150 |
吴家镇 |
9 |
杨小波 |
22005397151 |
吴家镇 |
10 |
王乔 |
22005397168 |
吴家镇 |
11 |
毕扬宗 |
22005397322 |
吴家镇 |
12 |
李波 |
22005397319 |
吴家镇 |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
(二)法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禁毒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
(三)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贰佰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叁仟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应按以下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出示执法证件。
2.查明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视案情需要仔细检查,收集必要证据,填制执法文书。
3.向当事人(单位)指出违法事实,宣读执法文书。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其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
4.宣告并执行处罚决定。填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单位)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执行处罚决定。
5.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
执法人员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违法案件,应按以下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受理。执法人员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核查案件来源及有关情况,确定是否立案。
2.立案。执法人员和部门通过核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制作《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经批准立案的,承办人应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制作《现场检查方案》,按方案进行调查或检查,查清案件有关事实;调查或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等文书,并收集其他必要证据。
4.审核。承办人调查终结后,对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案件作出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并报领导审核。
5.告知。经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单位)。
6.听证。对当事人(单位)提出听证要求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和《行政处罚听证报告》。
7.复核。对于当事人(单位)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入《案件处理呈批表》。举行听证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报告》附于《案件处理呈批表》之后,经复核需改变原处罚意见的,应报领导审批。
8.法制审核。由法制机构审核后,签署法制审核意见。
9.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壹式贰份,其中壹份交当事人(单位),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10.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送达当事人(单位),并制作《文书送达回执》。
11.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法院。
12.结案。行政处罚结束后,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结案。
13.立卷、归档。
六、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以相关文书记录为准)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起诉。
2.上级行政复议联系方式: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重庆市荣昌区玉屏街49号;邮编:402460。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联系方式: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23-81060771;联系地址:重庆市荣昌区人和社区糖房街1号;邮编:402473。
附件1:《重庆市荣昌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第二版)》
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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