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双河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本机关实际,特编制《荣昌区双河街道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沿河街88

工作时间:9∶00到12∶0014∶00到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23-46261002

二、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公开渠道

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有1个:

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rongchang.gov.cn/jz/shjd/

(二)公开范围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2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邮政寄递

收件人:双河街道党政办;收件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沿河街88号,邮政编码:402462,通过邮政寄递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沿河街88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二)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不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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