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镇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荣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清流镇内发生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启动条件,适用本预案。
当毗邻镇街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镇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总指挥部)为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负责与相关办、所、中心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村(社区)设立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当发生自然灾害时,镇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村(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发生一般、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时,镇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受市、区应急总指挥部组织领导并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市、区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并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负责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林业等业务办公室及时向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镇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建环办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采取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社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镇应急总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镇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6)向各村(社区)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示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7)舆论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发布最新情况。
镇应急办、各村(社区)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将本辖区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镇党委、政府报告;镇应急办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区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各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镇应急办报告;镇应急办接报后立即报告区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镇各涉灾部门及村(社区)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9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镇应急办,镇应急办每日12时前向区应急局和镇党委、政府报告情况;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镇应急办立即向区应急局和镇党委、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各村(社区)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镇应急办报告;镇应急办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区应急局和镇党委、政府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镇应急办、村(社区)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区应急局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
4.1.4 镇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镇宣传办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1 对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及各村(社区)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5.1.2 镇财政办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镇应急办指导受灾村(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2.1 每年9月中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辖区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月10日前报送。
5.2.2 村(社区)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并报镇应急办备案。
5.2.3 镇应急办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10日前报区应急局。
5.2.4 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镇政府审核、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村(社区)负责组织实施。镇政府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5.3.1 灾情稳定后,受灾村(社区)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镇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镇应急办备案。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送镇政府。
5.3.2 镇应急办根据受灾村(社区)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评估数据,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5.3.3 镇财政办、镇应急办根据受灾村(社区)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镇党政会议研究同意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受灾村(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5.3.4 规建环办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规建环办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办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申请镇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为镇应急救援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6.1.1 镇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1.2 镇政府每年综合考虑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6.1.3 镇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6.1.4 镇应急办、镇财政办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6.2.1 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建立镇应急物资储备点为基础、村(社区)储存室(间)为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6.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台账,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6.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使用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6.2.4 倡导每个家庭根据房屋类型、居住环境、地域特点、家庭成员构成,以及自身的经济状况、生活习惯和实际需要,集中储备一些必要的应急物资,应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突发,使家庭成员在自然灾害发生时能进行及时有效的自救互救。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包配备标准及建议见《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能力建设方案》(荣减委发〔2023〕1号)。
6.3.1 镇政府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6.3.2 镇政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各村(社区)、综合应急队伍按照渝应急发〔2023〕101号文件的指导目录配备急需使用的救援装备。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对常用装备进行全覆盖培训,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正确使用设备。镇、村级配备的装备按照资产归属各自负责日常的巡检、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
根据辖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学校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全镇现有应急避险安置点12个。
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6.5.1 加强全镇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6.5.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6.5.3 镇应急办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每年至少对村级灾害信息员开展1次培训。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村(社区)灾情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协同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预案实施后,镇应急办适时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各村(社区)、有关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本预案由镇应急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荣昌区清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流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荣清流府发〔2023〕16号)同时废止。
荣昌区清流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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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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